一個判決和它的後果 ——為什麼德國的公營廣播機構應該跟政府保持距離
2007年9月13日法院還證實了,政界已經通過微薄的經費預算危害了廣播機構的自由。公法廣播獲得勝利的原因只能透過歷史才能解釋清楚。因為德國的媒體政策制定過程有著自己獨特的經歷。
在德國,如果家裡有收音機或者電視機的話,就必須得每個月繳17.3歐元的收聽收視費。沒有人能夠躲過位於科隆的「收視費繳納中心(GEZ)」的收費管理。繳費中心掌握著4200萬用戶的詳細資料。對廣播電視收費的制度受到批評者的非議,他們說,在德國,公共廣播電視是唯一一家收取收聽收視費的廣播機構,無論你願意不願意都要繳費。
德國現在的公共廣播電視制度是歷史的產物。當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原西德)建立的時候,建國者們認為,希特勒治下的國家廣播制度決不能再次出現。因此公共廣播機構應該獨立存在於政治勢力的影響之外。而為了從經濟上也能保持公共廣播的獨立性,政府採取了收取廣播收聽收視費的制度。廣播收費制度一直運轉良好,不過到了1980年代中期,德國出現私營廣播機構的時候,公共廣電體系受到了私營廣電的競爭威脅。私營廣播必須,而且只能依靠廣告費生存。
在繼續博得受眾的好感的競爭中,公共廣播幾乎已經守不住自己的陣地了,除非他們有更多的錢,這也就意味著更多的收視費。因為私營廣電機構的收視收聽率一路上揚,嚴重威脅公共廣播。公共廣播的台長們已經提議,提高收視費。 然而提高收視費與否要由個州的州長來最後決定。而州長們也不能自行決定,而是要按照專家團的推薦,這些專家都是「廣播機構財政預算審核委員會」(KEF)的委員。
2004年各州最後一次確定收視費,當時各州也是第一次批准的經費數目比公共廣電機構要求的預算要少。因此公共廣播機構馬上為此向位於卡爾斯魯厄的德國最高聯邦憲法法院提出上訴,並且勝訴。
整件事最後歸結成一個關鍵問題:政界能否影響收視費的確定過程?判決結果非常清楚:大法官認為,任何對於廣電機構完成其傳播任務有影響的因素都必須被排除在訂定收視費數目的過程之外。公法廣播的傳播任務就是要滿足受眾的基本需要。這些基本需要包括:有關政治、經濟、文化和體育事件的報導。聯邦憲法法院甚至把「訊息、傳播和文化任務的承載者」的角色交給了公共廣播機構來扮演。這聽起來很像是一個在雙軌並行機制(公營媒體和私營媒體)中賦予公法廣播的特殊地位。而實際上這也確實是一個特殊地位,因為立法者們也同時要求公共廣播能夠履行言論多樣化,報導全面,並且高品質的任務。
法院同時警告,公共廣播有在與私營廣電機構競爭過程中放棄原則,疏忽自身本應承擔的廣播任務的危險。法院也希望公共廣播不要捲入過於積極的促銷和贊助活動中去。節目品質最終還是要通過合理的預算來保證。因此,大幅度地提高收視費就成瞭解決問題的途徑。
從2009年1月1日開始,德國開始實行新的收聽收視費標準。這一次,州長們將不能再次反對廣播機構財政預算審核委員會的預算提議。廣播機構的獨立性首先是建立在財政獨立基礎之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