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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餐館最低薪水問題

錢躍君2003年2月15日

中餐館的薪水問題是許多在德華人都感到頭痛的。錢躍君仍然就一封信解答這個實際問題。

中餐館的勞動權益不應該被忽視圖片來源: AP

餐館來信

...

我們是H城的一家中餐館。兩年前從國內聘請了一位廚師,容許工作三年。由於目前德國經濟不好,也影響了餐館的生意。廚師因此縮短了一些工作時間,月薪水和報的稅也相應減少。讀了您2001年8月的法律文章"工作一年後可無條件延長勞工許可後,現在有兩個問題想向您請教:

一、聘請來德三年的廚師是否也包括在您所說的範圍內?

二、過去德國勞工局要求聘請來德的廚師月薪水至少2900馬克,否則不給延長勞工許可。現在又漲到了1510歐元。

三、如不包括在內,我們的廚師八月中旬勞工許可到期,要去延長第三年勞工許可。如果勞工局因此找麻煩,是否有補救辦法?

...

李*

工作一年後可無條件延長勞工許可

根據社會法§285 Abs.1 SGB III,如果雇傭某外國人

一、不會對德國勞工市場產生負面影響,

二、找不到其他有同等技術的德國人可以接受該工作位置,

三、對該外國人的待遇不能低於從事同樣工作的德國人的待遇,

則可以發放勞工許可。

Die Arbeitserlaubnis kann erteilt werden, wenn

1. sich durch die Beschaeftigung von Auslaendern nachteilige Auswirkungen auf den Arbeitsmarkt, insbesondere hinsichtlich der Beschaeftigungsstruktur, der Regionen und der Wirtschaftszweige, nicht ergeben,

2. fuer die Beschaeftigung deutsche Arbeitnehmer sowie Auslaender, die diesen hinsichtlich der Arbeitsaufnahme rechtlich gleichgestellt sind, nicht zur Verfuegung stehen, und

3. der Auslaender nicht zu unguenstigeren Arbeitsbedingungen als vergleichbare deutsche Arbeitnehmer beschaeftigt wird.

這也是德國在勞工市場最重要的外國人政策,說白了,一方面接受外國人來德就業為德國社會創作財富,但外國人又不能奪了德國人的飯碗。這在該外國人來德之前可以作這樣的審核,但審核通過了,該外國人千里迢迢來到德國。結果在第二年勞工許可延長時,按照該法律又得重新審理。那如果審理不通過,是否意味著又將把該外國人驅離德國? 雇員與僱主都沒有一個基本的保障,無法作一個長遠的打算。於是在2000年12月8日通過的新修改"勞工許可條例對此作了修正。根據該條例之§1 Abs.2 ArGV,如果該外國人已經在德工作一年以上,且將繼續在原僱主那裡從事同樣的工作,則可以無條件獲得勞工許可的延長。

最多三年的勞工許可

以上這條款當然也適用於中餐館廚師情況。唯一例外的是,中餐館廚師的聘用是根據§4 Abs.6 ASAV (Anwerbestoppausnahmeverordnung)發放的,根據該條款,該廚師最多可以獲得三年的勞工許可:

Die Arbeitserlaubnis kann Spezialitaetenkoechen fuer die Beschaeftigung in Spezialitaetenrestaurants, wenn sie ihre fachliche Qualifikation durch eine erfolgreich abgeschlossene Kochausbildung nachweisen und Staatsangehoerige des Landes sind, auf dessen Kueche des Restaurant spezialisiert ist, bis zu einer Geltungsdauer von drei Jahren erteilt werden.

鑑於這一點,新修改的勞工許可條例§1 Abs.2 ArGV的結尾時附上了一句:ASAV所定義的最高在德工作年限不變:

Die hoechstgrenzen fuer die Geltungsdauer von Arbeitserlaubnissen nach der ASAV oder aufgrund einer zwischenstaatlichen Vereinbarung bleiben unberuehrt.

即儘管新修改的勞工許可在對外國人勞工許可方面的政策放鬆了不少,但中餐館廚師只有在三年內可以受惠於新條例,但最多還是只能工作三年。

最低薪水問題

在上述社會法§285 Abs.1 SGB III中提到的第三點"對該外國人的待遇不能低於從事同樣工作的德國人的待遇,針對的背景是:有些僱主故意把薪水壓得很低(這是僱主的權利),通常的德國人當然不願來,於是正好可以到發展中國家去引入廉價勞動力。這實際上是在破壞德國的勞工市場,同時也是一種對雇員不道德的剝削行為。為了杜絕有人鑽這樣的空子,所以就定下了這一條款。

那怎樣才算是"不能低於從事同樣工作的德國人待遇,或同樣職位下"德國人待遇又是多少?在市場經濟下,薪水的多少是僱主與雇員共同商議的結果,同樣的工作、但在不同的企業即使在德國人中其薪水差別也是很大的,至少無法定義出一個確切的"德國人待遇薪水額。

德國除了建立僱主與雇員雙方的個人勞資合同外(Arbeitsvertrag),還經常有僱主與一批勞工簽的集體合同(Tarifvertrag),例如僱主統一與本公司勞工所簽的勞資合同(Firmentarifvertrag),由一批公司老闆所組成的僱主協會(Arbeitsgeberverband)與由這些公司工作的勞工所組成的工會(Gewerkschaft)所簽的勞資合同(Verbandstarifvertrag),或由某行業的僱主協會與該行業的工會所簽下的勞資合同(Manteltarifvertrag)。在這些統一的勞資合同中,根據本公司或本行業的勞資情況而定下了對什麼類型的工作、工作經驗多少年該支付多少薪水。

對中餐館業來說,因為老闆沒有參加這些同業僱主協會、雇員沒有參加同業工會,所以這些同業工會所簽下的勞資合同(Tarifvertrag),原則上不適用於中餐館情況。但這些同業領域的勞資合同仍不失對同業領域其它企業或飯店等的參考價值。所以勞工局就以這些同業領域勞資合同所定下的薪水數額,來判斷某中餐館所支付給廚師的薪水是否低於"德國人待遇,例如在北德地區現在的飯店廚師的毛薪水大約在1500歐元左右。如果哪位外國人廚師的薪水低於該線,就違背§285Abs.1SGBIII中提到的第三點"對該外國人的待遇不能低於從事同樣工作的德國人的待遇,從而不能給予延長勞動許可。

全日薪水與部分工作薪水

同業領域的勞資合同是指全日工作的薪水。對於部分時間工作,如由於企業運行原因而從每天八小時工作減少到每天六小時工作,則月薪水數額也將相應從1500歐元降到1125歐元。即這時的薪水儘管低於正常情況下的1500歐元,但仍不能算是低於"德國人待遇,即法律形式上,勞工局無權因此而拒絕延長勞工許可。但因為現實中不少人鑽這樣的空子,明明工作八小時、只支付1125歐元,而對勞工局謊稱只工作六小時。於是勞工局也只能層層防範,在辦理延長手續中設立種種障礙,最後使你幾乎沒有希望辦成,而只能依舊是老老實實地至少支付1500歐元。

原載《德國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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