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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國安五法修畢 下一步防範「外國代理人」

羅法(發自台北)
2019年7月11日

過去幾個月,中國將資金注入台灣媒體、深入地方宮廟與村裡小區、參與假新聞散播等在台灣引發關注。 台灣的立法機關在通過好幾條法律修正案之後,還打算進一步修法,關注台灣本地人是否有協助外國政治勢力的情況。

Taiwan: Pilger besuchen die Göttin des Wassers Mazu
媽祖信仰在台灣有廣大信眾,因此中國主動招待台灣民眾到中國參加「媽祖尋根之旅」,成為拉攏人心的好方法。圖為台灣媽祖。圖片來源: Eric Wei

(德國之聲中文網)台灣從5月開始推動一系列修法,加強對境外勢力滲透台灣的防禦措施,到7月為止已經完成「國安五法」的修正。 總統蔡英文7月5日在臉書上宣佈,即將在立法院的下個會期,也就是9月開始,努力完成「中共代理人」的修法,嚴格規範人民、法人、團體或機構為中共進行危害國安的政治宣傳、發表聲明,參加中共所舉辦的會議。

從5月開始,台灣政府修訂的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法律條文,包括刑法、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 推動修法的基進黨中常委何澄輝告訴德國之聲,之所以要多個法案一起做修正,是因為現行的法律已經有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條文,透過修正舊條文,不僅可以把過去威權時期訂下的條文作法理上的調整,也可以因應通訊數字化之後新型態的問題。

現在已經通過的法律修正案,從對象上區分,可以分為針對政治人物,與不是針對政治人物兩種。 針對政治人物,《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後,政治人物不得將主權國家定位或是民主憲政秩序當作與對岸進行政治談判的主體,其他類型的政治談判也要先通過國會雙審議與高門坎公投。 此外,針對曾經接觸過國家機密的政治高層,雖然仍是維持一般情況要離職後三年才可以赴陸,但卻取消掉可以視情況「增減」的彈性,改成只能延長不能縮短。

針對一般人民,《刑法》修法後將外患罪擴張適用到中國大陸與港澳地區,避開憲法中這些地區的政治意義模糊的問題。 《國家安全法》以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的修法,不但禁止為這些地區發展組織,也加重洩漏或交付機密給這些地區的刑責。 軍公教若為中國共產黨擔任間諜且判刑確定,將剝奪退休俸。 法律也納入網路上的「共諜」。

台灣前總統馬英九在2015年與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見面,因為總統身份無法前往中國大陸,才選在新加坡。圖片來源: Reuters/J. Nair

從宮廟到電台: 為外國代理的台灣人

何澄輝表示,接下來還要推動的《外國代理人》的立法。 他說: 「中國這幾年對海外的滲透,特別是透過中國大外宣等方式,在世界各地的滲透越來越明顯。 台灣更特殊,因為有文化語言上的親近性,它的滲透從來沒有停過,甚至變本加厲。 通常會利用『在地協力者』的方式,替他們轉換,就像白手套,來進行統戰收買。 為了要做前期的預警防治,必須要有外國代理人的法律存在。 」

「外國代理人」是台灣談到國家安全時候,非常尷尬的現象。 台灣中山大學社會系的王宏仁教授接受德國之聲採訪時,分享了台語電台遭到中國滲透的案例。 近年,這些電台播放中國歌曲、分享中國優點的頻率逐漸增加。 因為現在在台灣通行的中文對於南部60歲以上的民眾來說就像是另外一種語言,台語電台因此成為他們主要的訊息來源,「換句話說,台語電台是接近60歲以上台灣人的最佳途徑,而因中國滲透所帶來的影響,我認為是難以估計的。 」除了台語電台,地方宗教組織如宮廟或教會、以及村裡長等地方性政治人物,也傳出中國勢力親近互動的消息。

現在,除了何澄輝的基進黨與民進黨合作準備提出草案之外,時代力量也準備提出草案,民進黨團則是主張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現在,確切的法案條文都還在研擬當中,並未公開。 但是何澄輝提到,大致方向與目標便是期望在傷害造成以前,能夠確保訊息的公開與流通,達到「前期預警」的作用。

國家安全與人民自由的輕重

當各個政黨都針對外國代理人的現象提出法律規範的時候,國民黨則是站在反對立場。 國民黨黨團總召曾銘宗質疑,針對「中共代理人」修法將違反法律明確性及罪刑法定主義,如果完成立法,未來執行將衍生重大爭議,有侵害基本人權之虞,媒體及廣大台商也隨時有觸法可能。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更批評,民進黨過去主張廢除有懲罰思想犯爭議的《刑法100條》等法律,卻為了拚明年選舉把這些法案恢復回來。

台灣民主平台理事,同時也是法學專家的宋承恩不認同賴士葆的比喻。 他說,刑法100條的政治與社會環境都與現在2019年的台灣截然不同。 當年台灣還有動員戡亂臨時條款,沒有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組黨的自由。 再者,當時的司法受到國民黨的掌控,有些犯罪是直接軍法審判,不像現在被判刑之後,還可以尋求司法救濟,或是聲請大法官釋憲。 最後,刑法100條的規範對像是針對政權統治下的本國人民,但是現在要推動的修法方向是監督境外勢力的運作,目標不同。

蔣介石雕像在台灣民主化之後被視為威權主義的象徵,從公共場所移除,集中到桃園市的公園。圖片來源: Getty Images/AFP/S. Yeh

宋承恩認為,關於「外國代理人」的法律是否合理,可以分成三個層次討論: 首先是立法目標、第二是法律語言是否精細、第三是執法機關是否有寬泛適用的空間。 如果台灣有「維護國家安全」的共識,決定立法,過程中必然需要考慮比例原則。 如果不只是言論而牽涉到具體的行為,而且有「立即而明顯的危害」這種標準,這時候國家就可以採取自衛權。

他舉例: 「比如說,有人要運武器到台灣,或是有一批人已經組織起來,在某個地方號召集結打警察等,這就是立即而明顯之危害,這樣政府就可以合比例的做出措施,比如派遣保安的安全人員或是軍隊去進行自我防衛。 如果沒有到這個程度,比如說政治人物只是談一談,那也可以要求他讓公眾知道這些政治人物在做甚麼,以便政治市場自己去淘汰這些政治人物。 至於國家要不要真的用這一條法律來開罰,這是國家的選擇,當然背後會有政治代價。 」

宋承恩承認,國家安全的界定若有模糊空間,將會在執法階段產生寬泛適用的問題。 但是,他認為比起不立法,不如仔細檢討法律用詞、檢討有無符合比例原則: 「不能永遠卡在這裡,因為國家安全的東西後面有很多問題所以根本就不要做,所以維持一個自由放任的情況,我覺得這是完全不負責任的政治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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