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立院增訂「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
2011年6月7日廣告
以前在台灣,公務員受賄後只要沒有違背職務,行賄者就不能夠被定罪。在前總統陳水扁涉及的貪污案中,有企業受嫌對他行賄。但依照原先的貪污法例,由於受賄者在收受利益後並沒有違背職務,懷疑行賄的企業未被治罪。現在在貪污治罪條例修正後,行賄者可以與受賄者一同繩之於法。行賄者一經定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款50萬元台幣。
國民黨團書記長謝國梁的助理周主任在接受德國之聲的採訪中表示,修正的貪污法例可以對行賄的行為有實際阻嚇的作用:"公務員收錢,本來就是不管他有沒有違背職務,都要被處罰。至於民眾的部分,以前是給公務員錢後,公務員違背職務才要罰, 不違背職務不罰。現在就是只要你送錢了,不管公務員有沒有違背職務都要罰。其實這個很早期就有人討論。" 他指出,現在台灣流行"紅包文化",即以紅包來獲取所求。他希望修訂法可以阻止"紅包文化"的泛濫:"台灣人喜歡送紅包,拜託別人幫忙,以前這個不用處罰。比如說我今天拜託這個醫生開刀,我就送個紅包給他, 拜託他好好幫我開好一點。我希望民眾不需要再送紅包,也讓公務員知道不必去收。"
中國賄賂現象普遍 但刑責追究少
而在中國大陸,貪污法主要是針對受賄的公務員。中國律師彭劍對德國之聲表示:"國家公務人員在廉政上有相關的一些規定。譬如,禁止收取各種涉嫌影響公務的各種財物金錢。如果收到了錢,有證據證明他利用個人的職務,為他人謀取利益,這就是受賄。如果受賄的金額超過1000塊錢,那他就要負上刑事責任。"
在問及公務員受賄的現象在中國是否普遍的時候,彭劍認為,儘管許多人認為賄賂現象普遍,但多沒有受到法律追究:"法律上是這樣規定,但是實際上就不好說了。實踐中有很多人認為向公務員行賄的情況非常普遍,但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機率卻非常低。"
作者:千燁
責編:李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