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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罷工工人勝訴

2014年6月11日

據中國媒體報導,廈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日前作出了有利於勞方的判決。涉事企業此前欲開除集體罷工的工人,被仲裁委員會判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專家認為,雖然這一判決結果比較少見,但並不代表中國的勞工權益保護有了較大進展。

Streik in einer Schuhfabrik in Dongguan
而中國自身的立法中,目前沒有任何有關罷工的條款,既沒有明確規定工人有罷工的自由,也沒有明確限制工人罷工的權利。(資料圖)圖片來源: Zhang Zhiru

(德國之聲中文網)"這是我第一次看到(有利於罷工工人)判決的公開報導!"勞工權益保護專家、當代社會觀察研究所所長劉開明這樣說。此前,中國各地的勞動爭議案件中,仲裁庭通常都會裁決罷工工人違反了企業的員工守則,從而判定資方獲勝。

而這次,廈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則認為,工人們"集體停工事出有因、不能簡單視為惡意違反規章制度",案例裁決書中還稱,"沒有充分證據證明集體停工工人存在阻撓復工、尋釁滋事、要挾他人等情形。"

據《財新網》引述裁決書介紹,位於廈門的科維彤創電子工業有限公司計劃搬遷工廠時,稱"無義務買斷工齡",引發工人抗議,協商失敗後在2月底引致罷工。3月初,企業以嚴重違反企業制度為由,單方面解約。據瞭解,此次仲裁的爭議關鍵點,就在於集體罷工可否按照惡意曠工處理。

遲來的判決

1997年,中國在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上簽字。2001年,中國人大正式批准該公約。條約的第八條第一款(丁)項明確寫道:"有權罷工、但應按照各個國家的法律行使此項權利。"

而中國自身的立法中,目前沒有任何有關罷工的條款,既沒有明確規定工人有罷工的自由,也沒有明確限制工人罷工的權利。而全國人大作為立法機關,一旦批准了聯合國的相關公約,該條約也就具有了與國內法等同的效力。勞工權益保護專家劉開明據此認為,"從2001年開始,中國已經有足夠的法律依據來證明罷工是一項基本人權。"劉開明說,考慮到此前的勞動爭議中,仲裁方通常作出不利於罷工工人的裁決,此次廈門仲裁庭判定資方解僱工人違法,是罷工權利在中國取得的"遲來的勝利"。

可能只是個案

但是,劉開明同時也擔憂地指出,在中國,即便是司法機關,也會時常不依法行事。這也是近年來,工人罷工權益得不到足夠保護的重要原因。而這次,廈門市勞動仲裁委員會在裁決書中,也並沒有特別強調罷工是工人的權利,只是認定員工行為"事出有因、不屬於嚴重違反公司制度"。劉開明據此認為,仲裁方此次判定罷工員工勝訴,只是個案,"並非出於對工人罷工權利的保護,而只是因為它認為企業違規。"

劉開明說,本案雖然是近年來首次罷工員工勝訴,但並不意味著中國將加強對勞工權益的保護。"在中國,這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層面的問題,它還有政治上的含義。有關部門,可能不會太鼓勵、容許這些行為。"

在中國,即便是司法機關,也會時常不依法行事。(資料圖)圖片來源: Reuters

報導:崔牧

責編:樂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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