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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警察各行其責

2012年8月20日

德國憲法法院認為,在特殊情況下應允許聯邦國防軍在國內使用軍事手段,前提條件是警察沒有能力執行有關任務。這一裁決再次引發了關於軍隊在德國應扮演哪種角色的討論。

圖片來源: picture-alliance/dpa

(德國之聲中文網)2003年一月的一個下午,一架動力滑翔機出現在法蘭克福金融中心上空,距離高聳的摩天大樓只有大約50米。這喚醒了人們對9-11恐怖襲擊的噩夢。滑翔機飛行員威脅說要撞擊一座高樓。市中心部分地區被緊急疏散,聯邦國防軍空軍出動兩架幻影噴氣機,經過兩個小時驚心動魄的空中周旋,終於迫使滑翔機降落。

法蘭克福上空的滑翔機圖片來源: picture-alliance/dpa

此後人們面對的問題是,如果受到恐怖襲擊的威脅 - 例如基地組織以飛機為武器試圖衝擊摩天大樓或核電站-是否允許聯邦國防軍在國內使用軍事手段?

備受爭議的防空安全法

不久德國聯邦政府就此出台了一部防空安全法,其中特別允許擊落被恐怖分子劫持的飛機。但這一條款2006年被聯邦憲法法院裁定違憲。法官認為,不能以防範更大危險為理由擊落民航客機,因為在一群人的生命和另一群人的生命之間進行得失權衡,是違反倫理道德的。憲法法院認為,聯邦國防軍在國內只能在參加搶險救災和支援警方時出動,而且只能使用警察的裝備,不能使用坦克和戰鬥機等武器。

對最後一點,憲法法院的第一庭與第二庭意見不一。於是由全體法官組成的聯合庭審議。上周五(8月17日)憲法法院公佈了裁決:只有在出現"極其例外"的"災難性"緊急狀況時才允許聯邦國防軍動用軍事手段,主要是用來防備來自空中和海上的恐怖襲擊。因為負責公共安全的警察不具備戰鬥機和軍艦等裝備。

吸取歷史教訓

上述分歧的背後還有一個更為深刻的爭議:戰後聯邦德國的基本法中規定,警察和軍隊的職責範圍有嚴格的區分。前者負責國內安全,後者的任務是國防。這是一個汲取歷史教訓的結果,在魏瑪共和國時期(1918-1933),軍隊也參與鎮壓共產運動。而納粹政權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動用准軍事組織沖鋒隊對自己的民眾施暴。

在這一背景下,戰後初期,任何公開建議讓聯邦國防軍在國內發揮作用的人,都會被指責為給潛在的國家恐怖主義大開方便之門,即便是在涉及基本法允許的救災行動時。

2002年軍隊參與易北河洪水救災圖片來源: picture-alliance/dpa

救災和大型活動維安

在1962年的漢堡世紀洪災、1978年的石荷州雪災和2002年易北河和多瑙河的洪水災害中,聯邦國防軍的表現都受到了廣泛的嘉許。另一方面,在2007年海利根達姆8國峰會期間動用軍隊偵察機和偵察坦克監視示威者,則招致了尖銳的批評。

為8國峰會出動坦克圖片來源: picture-alliance/dpa

在其他許多國家,警察和軍隊間的分野不是那麼嚴格。在義大利,軍隊的任務之一是保衛自由民主的秩序。在法國,目前估計有2000名軍人在執行"國內任務",他們在火車站和旅遊景點巡邏,防範恐怖分子。而剛剛結束的倫敦奧運會,明確將軍隊納入了安保計劃,包括部署地對空導彈和戰鬥機。

在憲法法院作出最新裁決後,德國聯邦國防軍在境內的活動仍被限制在極為有限的範圍內。擊落民航客機或鎮壓抗議示威仍是禁區。尤其明確的一點是,僅僅某一位部長下令是不能調動聯邦國防軍的,必須由聯邦政府全體決議通過。

作者:Klaus Dahmann 編譯:葉宣

責編:李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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