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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新聞委員會的新聞準則

2003年1月10日

德國總理施羅德的所謂家庭糾紛幾日來紛紛見諸於大小報端。對於類似事件不會聽之任之的施羅德又通過律師宣佈,他將訴之於法律澄清事實並對謠言惑眾的記者給予懲治。那麼,這是不是有悖於新聞自由的原則呢?德國新聞準則第8條這樣寫道:「新聞界應尊重私人生活,尊重隱私權」。

印刷報紙的速度同謠言的傳播,誰更快?圖片來源: Illuscope

德國憲法「基本法」第5條這樣寫道:「每個人都擁有自由表達和傳播其觀點的權利。」這一條款明文規定了新聞的自由性。但基本法中的青年保護條款以及「私人名譽權利法」對它做有一定的限制。如果有人認為某篇文章對其進行了人身攻擊或者某出版物做了美化戰爭的宣傳以及煽動蠱惑民眾,那麼他可以尋求法律的支持。

但在許多情況下,人們還是願意首先通過德國新聞委員會解決事端。德國新聞委員會創立於1956年,其宗旨之一便是「保護新聞的聲譽並為新聞自由而奮斗」。1973年,德國新聞委員會擴充了「新聞準則」。它的目的在於對新聞工作者這一職業的道德制訂具體的規範。

新聞準則共有16條。記者或報刊在進行新聞報導時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在這16條中都有明晰的闡述。記者首當其沖應該遵從的原則便是「尊重事實,保護人的尊嚴,對公眾進行真實的交代。」其次,記者應該有責任心,對事件進行周密的調查。獲取資料時,不能使用「不軌手段」,不能受到私人或經濟利益的影響,也不能發表「無中生有的闡述和指責」。新聞準則第8條還寫道:「新聞界應尊重私人生活,尊重隱私權」,個別情況下有例外的可能,比如私人的行為涉及到公共利益。此外,新聞準則還要求對法院庭審以及醫院醫療等方面的報導要持以克制態度。

一旦新聞記者或新聞機構違反新聞準則,新聞委員會可以對其進行公開批評,批評性文字將見諸於相關出版物。這類批評雖然不帶來其它後果,但不論哪家報刊受到這樣的批評都是一件相當難堪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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