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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欲修版權法,拷貝下載更受限制

2006年3月23日

根據昨天(3月22日)德國內閣會議討論通過的《版權法》修訂案,違法拷貝音樂和影像製品,即使只是為了自傢俬用,在德國還是會繼續受到法律追究。不過消費者還是有一個空子可鑽:

拷貝買來的正版光碟,也要當心別違法圖片來源: dpa

德國聯邦司法部長布裡吉特•居普裡斯(社民黨)指出,德國刑事法訴訟條例第153條規定,如果罪責很輕,而且也不涉及公共利益的話,檢察官可以撤銷起訴。居普裡斯表示,99.9%違法拷貝音樂影像製品的情況都屬於這一類。

「輕微違法條款」流產

本來,在居普裡斯主持的《版權法》修訂案中也計劃有一條所謂的「輕微違法條款」,允許消費者在拷貝數量少、只為私用的前提下,拷貝音樂影像製品,而不會受到法律追究。該條款的目的之一是避免把校園視作犯罪場所,因為德國中小學生經常在學校交換拷貝。但在聯盟黨的反對下,這項條款終被刪除。

對消費者來說,這個預計將於2007年生效的修訂法律並不會帶來什麼變動。法律依然允許消費者從一個合法來源,比如沒有設防拷貝保護的來源複製數位形式的私用拷貝,但假如他破解防拷貝保護的話,就可以受到最長一年的判刑懲罰。如今,所有DVD和最流行的音樂CD都加了防拷貝保護。司法部長居普裡斯強調,這裡不存在以犧牲版權所有者利益為代價保障私用拷貝權的問題。

網上下載非法文件要被追究

新法依然不允許的是利用網路上的違法來源製作私用拷貝。誰如果商業經銷違法拷貝,就會受到刑期最長可達5年的法律追究。

音像設備價格中的版權報酬

將來,音像設備價格中的版權報酬將由拷貝設備生產廠家和音像公司自有商定。報酬金額應當是「適當的」,法律只規定了不得超過設備售價5%的上限。出現糾紛時,由仲裁機構作出仲裁或由州級最高法院作為唯一負責的法院作出最終判決。迄今為止,德國錄音錄像設備售價中所含帶的音像費率都是由法律詳細規定的。

居普裡斯主持的《版權法》修訂案也對如何對待將來的利用方式進行了規定。迄今為止,每一個音像公司如果想利用新的方式比如說CD盤推廣一部作品的話,就必須和版權所有者或者版權繼承人交涉。如果新法生效,那麼版權所有者就可以預先決定有關在未來媒介上發表作品的事宜。公共圖書館、博物館和檔案館也允許在電子閱覽室出示他們的收藏。

爭議還在繼續

德國對《版權法》修訂案爭議了幾個多月。即使內閣現在作出了決定,爭議也還在繼續。德國文化理事會以及聯盟黨的法律專家格博(Gehb)和克林斯(Krings),還有負責文化事務的國務部長諾伊曼(Neumann)都對取消「輕微違法條款」表示歡迎。他們認為,該修訂案體現了在智慧財產權、知識社會、產業界利益和消費者利益之間所作出的必要的妥協。諾伊曼認為,「校園被視作犯罪場所」的擔心是沒有必要的。

德國訊息、通訊和新媒體行業協會BITKOM認為此次法律改革只取得了部分成功。自民黨的法律專家、前司法部長羅伊特霍伊塞爾-施納倫貝格爾(Leutheusser-Schnarrenberger)認為,內閣取消「輕微違法條款」是現任司法部長居普裡斯的一個慘重失敗,但還存在繼續討論的必要。綠黨政治家柏廷(Bettin)和蒙塔格(Montag)則批評居普裡斯放棄了這一條款,並指責現在通過的草案只代表了音像公司和設備生產廠家的利益。居普裡斯本人稱這是一個可接受的妥協。

2003年紅綠聯合政府即開始著手修定《版權法》,後因提前大選未能完成。現在通過的草案是以原方案為基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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