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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的政治體制和選舉制度

2015年5月20日

德國政治體制作為成功模式被廣為傳播:二戰之後,基本法帶來了自由和穩定,其中規定人的基本權利高於一切,確立民主、聯邦制、社會福利國家的原則,並成立最高法院來監督憲法的實施。所有這些都是德國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石。

Deutschland Entdecken Brandenburger Tor
柏林布蘭登堡門圖片來源: picture-alliance/dpa/S. Stache

德國政治體制的成功有諸多原因:歷經獨裁後,人們珍惜自由的生活方式;力爭得到民主鄰國的認可。但是,它的成功也離不開基本法。當40多年的分裂結束之際,基本法成為了1990年統一後德國的憲法。

基本法開篇第一條:人的尊嚴不可侵犯。

基本法第一條具有特殊意義,它把尊重人權定為憲法條文的最高要求:「人的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和保護人的尊嚴是所 有國家權力的義務。」其他基本權利同時也保證了在法律框架下的行動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新聞和媒體自由、結社自由以及家庭保護等。基本法把德國確定為 法治國家:所有國家機關的行為都置於司法監督之下。另外一個憲法原則是聯邦制國家,這意味著國家權力分解給各聯邦成員和中央政府。最後,基本法把德國定義為一個社會福利國家。社會福利國家要求政府制定防範措施,保證人民在失業、殘疾、疾病和年老的情況下也可以獲得維持尊嚴的物質條件。基本法的一個特點是所謂的「永久性」憲法原則。無論是今後的局部修改還是被一部全新的憲法所取代,基本權利、民主治國方式、聯邦制國家和社會福利國家這些原則都是不可侵犯的。

基本法確立了人民通過特定機構來行使國家權力,規定了代議制民主的治國形式。除此之外,德國各州的憲法還規定了 直接民主的手段。超過最低數量限定的公民可通過公民倡議要求州政府制定法律。關於舉行公民表決的提議則同樣要求議會通過所遞交的法律草案。如果議會不遵從 此項提議,接下來將舉行公民表決,如獲多數票,則可通過該項法律。

政黨體系

根據基本法的規定,政黨的任務是參與人民政治意志的構成。所以,推選執行政治職能的候選人和組織競選也就提到了 憲法使命的高度。出於這個原因,各政黨可以從國家獲取競選產生費用的補貼。如今,這一始於德國的競選費用補貼在多數民主國家已經司空見慣。按照基本法的規 定,政黨的建設必須遵循民主原則(成員民主),它們應當擁護民主國家。

對於其本身民主意識不令人信服的政黨,可以根據聯邦政府的申請予以禁止,但這也不是一定之規。如果聯邦政府認為某些政黨對民主制度構成威脅,有必要加以禁止的話,那它也只能提出禁黨申請,只有聯邦憲法法院才可以頒布禁令,此舉目的在於防止執政黨取締令它在政治競爭 中感到不適的政黨。在聯邦德國的歷史上,僅有幾次啟動了禁黨程序,而真正的禁令則少之又少。雖然基本法給政黨以特權,但從本質上來說,政黨是社會的喉舌。 政黨還要承擔由選舉失敗、黨員流失以及人事或事務性紛爭帶來的風險。

德國的選舉制度使得單個政黨很難單獨組閣。通常,政黨間要組成聯盟。為了讓選民知道,他們選舉的黨派將與哪個黨結盟執政,各政黨大多在選舉前就頒布結盟書。選民投票支持某個政黨,一方面說明自己支持某個黨派聯盟,另一方面也由此決定了它所希望的未來執政夥伴的力量對比。

聯邦議院

聯邦議院是民選的人民代表機構。從技術的角度來看,598個聯邦議院議席中的半數通過選舉各黨派州競選名單(第 二票)來分配,另一半則通過299個選區選舉個人而產生(第一票)。這一分配方法不會改變選舉體制中政黨的關鍵地位,只有那些隸屬於某個政黨的選區代表才 有望當選。聯邦議員的黨籍歸屬應該反映出選票的分佈情況。為了避免因眾多小黨的存在而使得達成多數意見複雜化,一個限制性條款,即所謂的「百分之五條 款」,把這些小黨阻擋在聯邦議院大門之外。

聯邦議院就是德國的國會,議員們組成議會黨團,並從其中選舉產生議會議長。聯邦議院的任務是選舉聯邦總理並通過 認可其政策來支持其執政,議會也可以通過投不信任票來罷免總理。從這一點來看,聯邦議院同其他國家議會相似。德國的總理是由選舉產生的,而英國或其他議會 民主制中的總理是由國家元首任命的,這在本質上也沒有大的區別。在其他議會民主政體中,一直是獲議會多數派支持的政黨領袖被任命為政府首腦。

議員們的第二大任務是立法。1949年以來,議會共收到10000多份法律提案,頒布了6600餘項法律,其中 多數是關於法律條文的修改。聯邦議院主要通過由聯邦政府提交的法律議案,從這個意義來說,德國的聯邦議院與其他議會制民主國家相同,但是位於柏林帝國議會 大廈內的聯邦議院更多體現的是所謂的美國式工作型議會的特點,而非英國所體現出來的辯論型議會文化。聯邦議院的專業委員會仔細並按專業咨議提交給議會的法 律草案。

聯邦議院的第三大任務是監督政府工作。公眾能看到的議會監督工作由議會反對派來完成,而另一部分少為人見、但同等有效的監督工作由執政黨的議員來承擔,他們在閉門會議室向政府代表提出批評性問題。

聯邦總統

聯邦總統作為國家元首代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他對外代表國家,任命政府成員、法官和政府高官。他簽署法律文件, 使之生效。他解散政府,並有權在特殊情況下提前解散議會。美國總統或其他國家的總統可以對議會頒布的法令行使否決權,而基本 法並未賦予德國總統這種權力。雖然聯邦總統確認議會決議和政府人選,但是他只是在按照基本法條文來檢驗其產生過程是否正確。

聯邦總統任期5年,可以連任。聯邦總統由聯邦大會選舉產生。聯邦大會由聯邦議院議員和由16個州議會選出的同等數量的代表組成。

聯邦總理

聯邦總理是聯邦政府內惟一的選舉上台的職位。憲法賦予總理獨自選定部長作為最重要政治部門領導的權力。總理還確定聯邦各部的數量及其職責範圍。他擁有制定綱領方 針的職權,該綱領方針說明總理的權力,即有效規定政府工作的重點。憑借這些權限,聯邦總理就擁有了可與總統民主政體下總統的政府權力相當的領導手段。

在聯邦議院中,一般情況下沒有哪個政黨會獨佔多數,所以總理選舉通常都需要一個政黨
聯盟。意欲共同執政的政黨在選舉總理之前詳細磋商,磋商細節涉及各部在政黨之間的分配,保留哪些部以及新設哪些部等等。執政聯合中的強勢政黨有權推選聯邦總理。另外,執政黨還要就未來幾年的實施規劃進行磋 商,這些執政聯合之間的談判結果寫入聯合執政協議。只有經過上述步驟之後,才進行總理選舉工作。執政黨派間的磋商為聯邦政府的決策做準備,並伴隨決策的整 個過程。如果在新一屆議會選舉之前執政黨派間的政治共同性不復存在的話,那麼就將罷免總理。

聯邦參議院

聯邦參議院是各州代表的代議機構,它有義務咨議每一項聯邦法律。作為各州在聯邦的議事場所,聯邦參議院與其他聯邦制國家中的參議院作用相近。聯邦參議院內只有各州政府的代表。各州的表決權也考慮到各州居民數:每個州至少擁有三票,人口眾多的州最多可以有六票。

聯邦憲法法院

聯邦憲法法院是德國戰後民主的代表性機構。基本法賦予它以如下權力:如果它確認某項民主秩序下產生的法律條文違背基本法精神,就可予以廢止。憲法法院只有在接到申請時才會採取行動。有權提起訴訟的可以是聯邦機構,如聯邦總統、聯邦議院、聯邦參議院、聯邦政府或者其組成部分(如議員或議會黨團)以及州政府。在「憲法爭議案」中,憲法法院保護基本法中規定的三權分立和聯邦制國家原則。為了使議會中的少數派也可以求助憲法法院,議會議員達到三分之一即可針對某法律條文提起上訴(「抽象法規監控訴訟」)。

此外,如果公民認為自己的基本權利受到政府行為侵犯,基本法賦予他「憲法訴訟」的合法權利。畢竟當認為某項法律違背憲法精神時,每家德國法院都有義務向憲法法院提起「具體法規監控訴訟」。聯邦憲法法院在憲法解釋方面對整個司法擁有壟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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