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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解讀(1): 居留形式的真實變化何在

轉載或引用務請標明「德國之聲」<br>本站網址:www.dw-world.de/chinese2004年11月18日

德國兩院通過了新移民法,該法將於2005年1月1日生效。根據廣大網民的要求,我們將陸續發表一個解讀系列。在第1篇文章裡,我們先看看德國居留形式的表面變化與實質性變化。

移民法上當初針鋒相對的雙方代表:聯邦內政部長和巴伐利亞州長圖片來源: AP

「移民法」的全名是「關於控制和限制移民和規定歐盟公民和外國人居留與融合事宜之法」。在移民法最後部分對移民法和有關法律生效和失效的規定中,明確規定:外國人法於2005年1月1日失效。也就是說,籍時,這方面主要以移民法為准。移民法共有15篇,實際上真正取代原外國人法的是其第一篇。這第一篇的簡稱是「居留法」。詳見本系列文章第8篇。

但是,德國有關方面官員也告訴記者,在移民法的執行條例沒有出台之前,具體的執行仍以外國人法的執行條例為准。而一般來說,一個新法的執行條例出台與通過需要至少一年半的時間。因此,在這段時間裡遇到外國人局不按新移民法,而按外國人法執行的情況是完全可能的。

需要聲明的是:按德國法律規定,只有律師有法律咨詢權。我們在此只是從記者的角度對新的移民法與中國人有關的部分進行「解讀」-介紹與分析。另外:我們文中的法律條文和名稱翻譯只能視為非正式翻譯。

居留形式的簡化

居留形式的簡化是移民法取代外國人法原先規定的主要環節之一。在「外國人法」的時代,主要有4種居留形式:居留批准(Aufenthaltsbewilligung),居留授權(Aufenthaltsbefugnis),居留許可(Aufenthaltserlaubnis)和居留權力(Aufenthaltsberechtigung)。中國學生和廚師、中資企業工作人員等,一般拿的是「居留批准」,這種居留形式規定時間,規定目的,規定具體工作或學習機構。如果不改變居留形式(法律語言為「居留銜」,Aufenthaltstitel),一般不可能轉成無限期居留。「居留授權」是中國六四事件之後德國發明的一個形式,兩年一延,滿8年可轉成無限期居留。這個形式已經過時。居留許可一般只給來德建立公司的外國人及其家屬,滿5年後可轉成無限期居留(仍是居留許可)。在無限期居留的情況下,居留者不需要再去外國人局延簽證。

所謂「居留權力」才是真實意義上的綠卡,或者說永久居留權,「Berechtigung」的意思大體上是,你有這個權力,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把你趕走。而無限期的「居留許可」仍然只是一個「許可」,在特殊情況下(比如嚴重違反德國法律)仍可把你驅逐出境。

「移民法」把4種居留形式簡化成了兩種,即「居留許可」(Aufenthaltserlaubnis)和「落戶許可」(Niederlassungserlaubnis)。「移民法」第1篇第2章第4條(Kapitel 2, §4)中明確指出,只有擁有三種居留許可之一的外國人才可合法地待在德國:1.簽證;2. 居留許可;3. 落戶許可。

是簡化還是重新歸類

實際上,與其說是簡化,不如說是重新歸類。「居留許可」包容了臨時簽證和難民申請期之外的所有限期居留形式。而「落戶許可」是無限期簽證。

第2章第7條標題是「居留許可」,第(1)款開宗明義:「居留許可是一種有期限的居留形式。它根據以下章節中提到的居留目的頒予。」(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ist ein befristeter Aufenthaltstitel. Sie wird zu den in den nachfolgenden Abschnitten genannten Aufenthaltszwecken erteilt.)第7條第(2)款規定:「居留許可根據意圖居留目的規定期限。假如頒發、延長或規定有效期的一個重要前提喪失,期限也可追加縮短。」(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ist unter Beruecksichtigung des beabsichtigten Aufenthaltszwecks zu befristen. Ist eine fuer die Erteilung, die Verlaengerung oder die Bestimmung der Geltungsdauer wesentliche Voraussetzung entfallen, so kann die Frist auch nachtraeglich verkuerzt werden.)

也就是說:居留許可並非簡單的是「居留許可」,而是有目的,有期限的,而期限根據目的而定。這裡麵包括了以前外國學生等拿的「Aufenthaltsbewilligung」,也包括了在德國開公司的外國人拿的「Aufenthaltserlaubnis」。大的叫法一樣了,但具體的內容將會詳細寫在護照上和電腦裡。從這點看,並沒有什麼根本性的變化。

聯邦內政部網站上6月18日發表的一篇「移民法細節」(Einzelheiten des Zuwanderungsgesetzes)中說得很明確:「新的居留法不再以居留銜,而是以居留目的(讀書,工作,家庭團聚,人道主義原因)為准。今後,有限期的居留許可都叫一個名字,但在護照上會有詳細的歸類規定。

什麼樣的人可以拿到「落戶許可」

第2章第9條第1款規定:「落戶許可是一種無限期的居留銜。它允許進行一種工作,在時間上和地域上沒有限制,並不可附有附加規定。第47條不受觸及。」(Die Niederlassungserlaubnis ist ein unbefristeter Aufenthaltstitel. Sie berechtigt zur Ausuebung einer Erwerbstaetigkeit, ist zeitlich und raeumlich unbeschraenkt und darf nicht mit einer Nebenbestimmung versehen werden. § 47 bleibt unberuehrt.)

第47節的規定是:可以禁止或限制外國人參加政治工作。那麼什麼人可以得到「落戶許可」呢?第9條第2款規定了8個前提:1. 擁有居留許可達五年;2. 生活有保障;3. 至少支付了60個月的社會保險費;4. 在最近3年內沒有被判處過6個月以上監禁或180個工作日收入以上的罰款;5. 如果是雇員,他的工作有許可;6. 擁有他所做的工作的其它許可;7. 有足夠的德語知識;8. 對德國法律和社會秩序及生活狀況擁有基本知識;9. 自己和家庭成員擁有足夠的住房面積。

關於第7和第8個前提,接下來的規定是,只要成功地結業於一個「融合班」(Integrationskurs),就視為達到這兩個前提。可以想見,從2005年開始,德國將大量開出這類「融合班」,能否成功地畢業於「融合班」,對打算在德國較長期居留的中國人會很重要。這一節還規定,出於疾病等原因,或者該外國人可以簡單地用口語交談並確實沒有參加的必要,可以免上融合班;配偶雙方只要有一方符合條件,另一方可以免去上述前提。也就是說,如果丈夫德語好,妻子德語不好也可以獲得無限期的「落戶許可」。

那麼,在德的外國大學生是否可以在滿5年後獲得「落戶許可」呢?這個問題我們以後再探討。只簡單地說一下:這個問題在「移民法」裡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在今後推出的移民法執行條例中不會「漏網」。現在外國人局多半會根據外國人法執行條例來執行。估計不會有允許外國人在學習期間就獲得無限期簽證的可能性。

那麼,外國人在德國學習結束後,找到工作後,是否可以直接轉成「落戶許可」呢?這個問題同樣要由將來的執行條例來規定。但由於現在的學生居留都叫「Aufenthaltserlaubnis」了,已經在法律上給這種轉折提供了方便。可以預料,由於學生學成後多半都已過了5年,新的執行條例完全可能規定可以直接轉成「落戶許可。」

一個普遍忽視的大變化:「居留權力」不見了

不知道是故意的還是無意的,原來外國人法規定的「最高」居留形式「居留權力」(Aufenthaltsberechtigung)不見了,被取消了。剩下的只有無限期居留權。這意味著什麼呢?說得透徹些:德國取消了真正意義上的「綠卡」。除非一個外國人變成了德國人,即加入了德國籍,他(她)將來仍然存在著被驅逐出境的危險。從故意的角度看,也許至少是反對黨的代表們對有些外國人幾十年融不進德國社會的現象很反感。「誰讓你不學德語,不融入德國社會的?」

這個問題很大,但在那麼多對新移民法的分析文章中,似乎還沒有看到點出這個問題的。

那些長年來一直持有德國外國人身份證的「綠人」,即擁有「居留權力-Aufenthaltsberechtigung」 的人,他們會得到怎樣的處理呢?這也要看將來的執行條例是怎樣規定的。無非有以下幾種可能性:

- 本來持「居留權力」者,都將取消外國人身份證,但電腦中可以寫上,他們將來任何情況下不會被驅逐出境;

- 可以降低門檻,在德語水準等不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允許他們加入德國籍;

- 給所有持「落戶許可」者都發一個外國人身份證,但內在的條件是「無限期」,而不是「永久」;

- 無論是否頒發外國人身份證,對持「落戶許可」者一視同仁。

由這一點就可以想見,別看移民法通過了,移民法執行條例將來還不是那麼好出台的。各黨之間仍將有嚴重的、甚至長期的爭執。

(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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