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法庭拒絕偷做的親父鑑定
2005年1月13日卡爾斯魯厄的聯邦法庭第12民事庭認為,未經他人的同意對其遺傳基因材料進行化驗是違反他人對「訊息自決」的基本權力的,因此是違法的。「秘密」獲得的DNA親父鑑定分析不可用於民事訴訟。起訴者要讓法院相信其懷疑,還必須提供其它根據。孩子或其母親拒絕做親父鑑定也不能作為懷疑的根據。
在聯邦法庭作出這個判決的同時,聯邦司法部長布莉吉特.屈普利斯也提出要禁止「秘密」進行親父鑑定。同樣在1月12日,女部長強調道:「存在著每個人都可以輕易地獲取遺傳基因材料並讓人去化驗。」她認為,遺傳基因材料是「人最寶貴的東西」。她甚至提出,違反者應該被判處一年以下徒刑。
地方法院判決的兩個案例,原告都是跟孩子的母親沒有結婚的男子。一起發生在西部的柴爾(Cell),被認為是孩子父親的男子未經有單獨撫養權的孩子母親的同意,偷偷地把1994年出生的女兒嘴裡吐出的口香糖送往實驗室化驗。
另一起發生在東部的耶拿(Jena)。2001年,被認為是父親的男子偷偷地把1986年出生的男孩的頭髮拿到實驗室去化驗。原因是這個孩子跟他沒有半分相似之處。
這兩個男人都當著青年局承認過自己是孩子的父親。但他們都不願意做為別人的孩子長期支付贍養費的冤大頭。化驗結果證明了這兩個男人確實都不是孩子的親生父親。但是兩地的法院都判處這樣獲得的證據無效。
科隆一位律師,醫學法律專家說,聯邦法庭的這個判決絲毫不出人意外。如果偷偷錄下別人的電話講話,在德國同樣不能作為法庭上的證據。
按德國的法律規定,如果一個男人在孩子出生時就懷疑他自己不是父親。那麼需要拿出證據來說明他是父親的就是孩子的母親,因為孩子的母親需要從孩子的父親那兒獲得孩子的贍養費。
但是,如果一個男人已經承認了自己是孩子的父親,要推翻這個承認就很困難了。只有兩種可能,一是孩子的母親也同意做「親父鑑定」,二是法院判決做這個鑑定。要法院做出這樣的判決,男子就要拿出「具體的推翻理由」來。
可以設想的「具體的推翻理由」比如有:
- 孩子母親為這個孩子受孕時,這位男子與這位母親沒有關係;
- 有證據表明受孕時男女雙方是分居的;
- 由於疾病而不可能生育,比如患有不育症。
而外表的特徵通常不能作為懷疑根據。比如,孩子跟所謂的父親不像,是不能夠作為懷疑證據的。
(平心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