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說」三個代表的新意何在?
2003年9月4日
中共中央黨校在9月3日舉辦了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專題研討班開班式,不但政治局的絕大部分委員都在場,到會人員中還包括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要負責人和中央與國家機關各部委、軍隊各大單位的要員。在這樣一個中共重要權力人物的大集會中,胡錦濤的講話當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
根據新華社的報導,胡錦濤講話中指出,「能不能落實立黨為公、執政為民這個本質,是衡量有沒有真正學懂、是不是真心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最重要的標誌。各級黨委和政府都要堅持把廣大群眾是否贊成、是否受益作為決策和工作的重要依據,緊緊抓住人民群眾最現實、最關心、最直接的問題,使我們的各項決策和工作真正體現群眾的願望、符合群眾的利益,不斷使群眾從經濟社會發展中得到更多的實惠。」
「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是胡錦濤在兩個月前的「七一」講話中首次提出的。在那次講話中,胡錦濤雖然沒有宣佈要進行重大政治改革,但是人們注意到在他的講話中,「三個代表」不但與江澤民的名字「脫鉤」,在內容上也實際上「瘦身」成一個代表-「群眾」。
比較兩個月前的「七一」講話與現在的「九三」講話,可以看出胡錦濤對黨的意識形態的闡述有了一個不容忽視的改變。在「七一」講話中,胡錦濤的措詞用語仍然把中共高於「群眾」之上作為不言自明的大前提,透過諸如「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繫、利為民所謀,為群眾誠心誠意辦實事,盡心竭力解難事,堅持不懈做好事」之類的華麗辭藻,胡錦濤對黨與黨政幹部的定位仍然停留在「親民」的「父母官」層次上:黨依然擁有並非來自於民的權力與權威,只不過這種權力與權威要「為民所用」,「親民」也是一種為政者的「美德」而不是法理上的「義務」。
雖然不能說胡錦濤的「九三」講話對黨的性質有了新的定義,但是至少在對黨與「群眾」的關係界定上有了新意。「各級黨委和政府」如果真的能做到「把廣大群眾是否贊成、是否受益作為決策和工作的重要依據」,那就意味著民眾在政府決策上有了參與權。不過,「作為決策的依據」並不等於「作為決策的基礎」,「廣大群眾」仍有沒有民主政治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力-否決權。
「各項決策和工作真正體現群眾的願望、符合群眾的利益」這一原則如果不僅僅是一個空洞的政治口號,而是成為一種政治制度上的安排,那麼,共產黨的任務就不再是「領導」人民,而是真正意義上的「為人民服務」了。在一個民主政治制度下,政黨不會有高於人民的神聖地位,它只不過是民眾集中表達意願的渠道,是利益代言人而不是定義者。
胡錦濤的「九三講話」中實際上已經包含了亞伯拉罕‧林肯早在1863年就提出的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則-「一個來自人民、為民所治、為了人民的政府(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 」。雖然從政治口號到政治現實的道路還很長,但是胡錦濤在詮釋中共意識形態時使用了民主政治的語匯,這一變化是值得注意的。(瀟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