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德國外辦打交道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談德國行政法的幾個問題
2003年3月15日遞交書面申請
對於一般居留延長,你只要親自去一下市外辦即可當場辦理。但如你的申請是外辦所不太樂意受理的,如從BW-簽證轉為E-簽證或B-簽證,甚至由E-簽證或B-簽證轉為永久簽證,外辦工作人員很可能根本不與你討論什麼法律條文,與你胡攪蠻纏兩下後就把你拒絕了,或沒等你清醒過來就給你一個較差的居留等級。因為口說無憑,以後外辦方面就會說,你當時根本就沒遞交這項申請。所以除了人到場,同時還必須遞交書面申請(外國人法 ?6 AuslG),對德語不太好的同學尤其重要。
盡可能註明法律依據
在書面申請中除了闡述你的個人情況、你的要求外,還必須引用你這項申請所基於的法律條款或條例,否則他們會裝著不知道這條法律或條例,又以書面形式把你拒絕。例如你去申請B-簽證,但沒提是根據1991年6月州的內政部條例(ErlaB),其法律依據是外國人法 ?32 AuslG,他們就會裝糊塗,還官冕堂皇地寫信給你,說你不 滿足外國人法 ?30 AuslG中B-簽證的發放條件(即個案發放的B-簽 證),所以拒絕你的申請;如你想從B-簽證轉為永久簽證,則除了要引證法律條文(外國人法 ?99 Abs.(2) AuslG)外,還必須對該條 款作一番解釋,否則他們更會說:根據外國人法 ?35 AuslG,你拿 B-簽證才三年,所以不能轉身份,而隻字不提外國人法?9AuslG。
三月內必須回音
對那些外辦不太樂意受理的申請,他們總是對你說:對你的申請還要進一步審理,有結果後會給你去信的。於是在你簽證上蓋上一個三個月的"已提出申請-簽證。事實上如能批准(beguenstigende Verwaltungsakte),他們是懶得給你回信的。所以如你兩個半 月後仍得不到回音,就可再去詢問一下。如三個月後仍都得不到明確回音,而且都不給你作相當充分的解釋,則根據行政訴訟法 ?42 和?5 VwGO,你有權向當地行政法院提出起訴 (Untaetigkeitsklage) 。法院有義務通過判書責令外辦立即受理你的申請;當然,如你的申請確實還沒到可以決定的程度,法院也會向你作出解釋(Bescheidungsurteil)。
再次聽取意見
如你的申請將被拒絕(belastende Verwaltungsakte),則根據行政 法 ?28 Abs. (1) VwVfG,外辦必須在最終拒絕前兩至三周給你書面 來函,表示根據現有材料,他打算拒絕你的申請(或不給你進一步簽證延長),並闡述將要拒絕的理由。但給你一次機會,在給定的時間內,或口頭、或書面再次闡述或補充你的申請內容 (Anh鰎ung) 。對此,你要認真研究他來函中所闡述的理由:
一、他來函中所依據的法律條款與你遞交申請時所依據的法律條款是否一致,例如,你(申請B-簽證)依據的是特殊條例(各州 ErlaB,外國人法 ?2和 ?0 AuslG),而他提的僅僅是外國人法?0 AuslG;你(轉長期居留簽證)依據的是外國人法?9 Abs.(1),Satz 2 和 ?5 Abs.(2) AuslG,而他引證的僅僅是外國人法 ?5 Abs. (2)Ausl G;你(由學習簽證轉工作簽證)依據的是外國人法?8 Abs.(3) Satz 2, ?10 AuslG和工作居留條例 ? Nr.1-2 AAV,而他卻僅僅引證了外國 人法 ?28 Abs.(3) Satz 1 AuslG等等。尤其如你在申請時僅僅介紹了 你的具體情況,而沒有提到相應的法律依據,則外辦總是根據你的情況向最壞的法律上去套。這時你最好書面回函(是否自己去其實無所謂),說明你的情況、你想得到的簽證形式、及所依據的法律條款,希望他據此再作審核。
二、如他所依據的法律本來就不太硬,例如他嫌你語言班時間太長,或課程讀得太慢,但法律上又沒明確說你必須兩年讀完語言(最多在他們的"內部規定上例有此條,但那不是法律),或你每學期必須讀完幾門課程。在許多法律條款中都寫上:"在一般情況下,( Regelfall ),而恰恰在你的案例上卻不是這"一般情 況,而是有許多特殊性在裡面。這時你就必須針對他的來函理由,詳細說明你未能如期完成學業的原因,即你的特殊性所在,希望茨愕奶厥廡岳淳齠ǎ鵲取?/P>
提出反駁
聽取意見後,如果外辦還是書面拒絕了你的申請(根據外國人法?6,Abs.(1) AuslG必須以書面形式),甚至還嚇唬你要限期離境, 你不用怕,根據行政訴訟法?68 Abs.(1)和 ?69 VwGO,你可以向外 辦提出反駁(Widerspruch)。這時你必須更認真細致地分析研究外辦拒絕信中所陳述的理由,找幾位朋友甚至律師咨詢,然後起草一份反駁函寄到或送到外辦。根據行政訴訟法 ?70 Abs(1) VwGO,你 的反駁函必須在外辦發出拒絕信的一個月內向外辦遞交。當然,如外辦在給你的拒絕信中忘了寫相應的期限,則這期限可延續到一年(行政訴訟法?/FONT>58 Abs.(2) VwGO)。
接到你的反駁函後,外辦有義務對你的情況再作一次審理。如外辦認為你的反駁函中所闡述的理由充分,根據行政訴訟法?2 Vw GO,他們當然就必須撤回原決定 (begruendeter Widerspruch);但如 果他們堅持認為他們的決定是對的,則根據行政訴訟法?3 Abs. (1) Nr.1 VwGO,就必須由給你寫拒絕信的外辦辦事員的上司(通常是 外辦負責人)給你回信(Widerspruchsbescheid),進一步說明他堅持 拒絕你申請的理由。根據行政訴訟法 ?73 Abs.(3) VwGO, 回信中還 必須說明,如你仍有意見,可到相應的地方行政法院提出起訴,並給出該法院的地址。
何時外辦的決定無效
外辦一旦做出了一項決定,不管是否合理,對外都是有法律效應的(行政法?5 VwVfG),而且只要外辦沒有撤回一天,法律上 就有效一天,除非這個決定本身是無效的(行政法?3 VwVfG)。 那在什麼情況下外辦的決定是無效的?根據行政法?4 VwVfG,如果這個決定
1.儘管是以書面形式做出,但當事人根本就不知道、或沒親眼看到這書面決定;
2.如果這書面決定只是給當事人看了一下是不夠的,(即必須書面交給當事人);
3.只有你所在的城市外辦才有權對你做出決定,其它城市外辦如因種種原因而對你所做的任何決定都是無效的(行政法? Abs. (1) Nr.1 VwVfG);
4.如果這決定在事實上是無法執行的;
5.如執行這一決定的後果會導致你去犯法甚至犯罪;
6.如這一決定是違背文明社會的品德或社會道德的話。
有時外辦甚至還要你在什麼字據上簽字(法律上是Willenserklaerung),你為了得到簽證也就被迫簽了,這類簽字在法律上同樣是 無效 的(民法 ?23 Abs.(1) BGB),因為你很明顯是在外辦不給你 簽證 、逼你離境的威脅下簽下的。根據民法 ?124 BGB,你必須在 失去了這種威脅後的一年之內提出你當時的這一簽字無效(Anfechtung)。 但現實中,只要你在德國一天,外辦對你的這種威脅就根本 不會取消,除非你入了德國國籍。所以你永遠保留著隨時取消這一簽字的合法權利。
法院起訴?/FONT>中斷原行政過程
到這地步如你對外辦的決定仍不同意,那當然只有上法院了。根據行政訴訟法?4 Abs.(1) VwGO,你必須在外辦負責人給你回函 的一個月內向回函中給出的地方行政法院提出起訴(Anfechtungsklage)。一般說來(行政訴訟法 ?80 Abs.(1) VwGO),只要你一提出起 訴,原有的行政過程(如令你限期出境)立即中止(Suspensiveffekt),除非此案在其他的聯邦法律中有特殊規定(行政訴訟法 ?80 Abs. (2) Nr.3 VwGO)。外國人則總是掉入這"特殊規定之例:根據 外國人法 ?2 Abs.(1) AuslG和庇護法 ?0 Abs.(6) AsylVfG,在外國 人的居留問題上,即使當事人提出起訴,原有的行政過程並不中斷。也就是說,法律上外辦有權繼續執行他的"限期出境指令。能中斷這一過程的唯有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FONT>80 Abs.(5) VwGO, 如 當事人主動向法院提出,不管最後判決如何,先中斷現有的行政指令。則法院可根據具體情形作出中斷、或暫時中斷現有行政指令的裁決。當然,根據行政訴訟法 ?0 Abs.(7) VwGO,法院也有權隨時改變他的裁決。
根據現有的案例來看,法院在未作出終裁之前,一般都會先中斷現有外辦所作出的各項不利於當事人的決定,而且如果法院感到此案比較難處理的話,法院寧願拖著不辦,讓你事實上一直居留下去。所以有些案會一拖幾年。
什麼案才可能勝訴
與其說什麼案才可能勝訴,不如說哪些合法權利,很可能會被行政部門-外辦剝奪,只有通過司法訴訟才可能得到維護。
一、法律與條例:法律(Gesetz)是在聯邦議會的各政黨間吵出 來的,而且直接面向社會輿論,所以一般都定得比較合情合理;但政府心裡很不舒服,在執行中千方百計做手腳,尤其是在外國人問題上。而他們最大的手腳就是做在行政條例上(Verwaltungsvorschrift)。如你仔細研究這幾個月來聯邦及各州所發布的有關外國人方面的行政條例,其中幾乎所有條款都走到了法律的底線(例如對學業時間和專業方向方面的限定),甚至超出法律底線的都比比皆是(例如對常住居留的解釋)。而外辦在有行政條例的情況下只認條例,不認法律。但法律的效力較高,法庭上只以法律而非行政條例為准。
二、"可能與"一般:法律上寫"能夠得到(如工作居留條例 ?5 Nr.1-2 AAV),表示除特殊情況外你都應得到,但外辦就會找出幾個"特殊點來,硬是把你的申請拒絕;法律上寫"一般情況下你的居留身份不能改(如外國人法 ?28 Abs.(3) AuslG ),但你現在確有很多特殊點,情理上來說應當讓你改,但外辦是絕對不會把你的情況看作特殊情況的,所以一定拒絕你的申請。如此總總,只有通過法庭渠道才有可能成功,否則就只能放棄(當然也可以走政治渠道,如找外辦主任交談等)。
三、有時一種居留情況同時可套用兩個法律條款。例如,你拿教授資助從事科研工作,同時又以此做博士論文,於是如按你從事科研工作,則按 ?5, Nr. 1, AAV,你應得到E-簽證;但如按博士論 文,則屬於學習簽證( ?8,AuslG)。按德國習慣,教授付錢是付給 你科研的錢,做博士論文則是你個人的私事,所以你的居留理應按從事科研工作來算,但外辦在這種情況下,一定是按學生簽證(BW-簽證)來算。即在同時可套用兩個法律條件時,外辦一定按照差的一檔給。
四、如你在一個市外辦的申請遭到拒絕,你的申請和拒絕報告都被放入了你的檔案,結果你換了個城市再去辦,就很可能被再度拒絕,他們認為你在鑽各地外辦、或不同州不同具體政策的空子,或為什麼那城市或那州不辦,而偏要推到我們這裡來辦,等等,儘管這確實是你的合法權利,且確有同樣情況的同學在這裡辦成過。但到了法院就不一樣了:正因為天下烏鴉一般黑,才到法院來討個公道。而法院是不管你曾辦過多少次,依法來判就是了。
起訴之勝負
根據行政訴訟法 ?91 Abs.(1)VwGO,在訴訟期間容許更改起訴 內容,只要法院認為可行。有時一場訴訟拖延很久,而你在這期間又瞭解了不少新的情況,找到了一些新的依據或理由,你就可據此條款對自己的起訴內容作適當調整。當然,根據行政訴訟法?2 Abs.(1) VwGO,你也可隨時撤回你的起訴,但 你就必須承擔一定的(經濟)後果(Rechtsfolge 行政訴訟法?/FONT>92 Abs.(2) VwGO)。
如果你的起訴被地方行政法院駁回,根據行政訴訟法?46 Abs (1) VwGO,你還可以向中級行政法院(Oberverwaltungsgericht)提出 上訴,期限是在被駁回的兩周之內(行政訴訟法?47 Abs(1) VwGO )。如這時地方行政法院認為你的上訴有理,則收回原判詞,否則則送往中級法院(行政訴訟法?/FONT>148 Abs.(1) VwGO)。
如你的起訴獲得成功,不僅外辦必須批准你的申請,同時你還有權要求外辦賠償由於申請拖延所帶來的經濟損失(Folgenbeseitigungsanspruch),至少要補償這些日來所承受的心理壓力的補償費 (Schmerzgeld)。
重新申請
即使你的申請被外辦拒絕,甚至在法庭上又被駁回,但是如果發生下列情形之一,
1.你的情況與當時申請時有所發生變化,或當時所基於的法律或條例發生了變化;
2.你在這期間又得到了有利於你情況的新證明;
3.你具備在民事訴訟法?/FONT>580 ZiPO中所定義的重新申請的理由;
則你有合法權利再度向外辦提出申請。根據行政法?/FONT>51 Abs. (1) VwVfG,外辦必須重新審理你的申請。要注意的是,你必須在 得知上述情況的三個月之內遞交這申請(行政法?/FONT>51 Abs.(3) VwVfG)。
律師問題
許多學生在與外辦交涉中遇到麻煩後就去找律師,這是留德學人一個很大的進步,知道通過法律途徑去維護自己的權利。但這裡要注意的是:
一、法律有很多領域,律師就像醫生,也有各自的方向。所以應盡可能去找專門處理外國人法方面的律師。
二、儘管是外國人法方面的律師,但他們大都從事外國人政治庇護方面的法律訴訟,而對一般的外國人居留問題不一定非常清楚,對中國人的特殊情況就更不清楚了,所以你必須自己分析研究有關外國人法及與中國留學生有關的法律、條例和各種訊息。然後把你的情況結合與之有關的法律或條例講解給律師聽,使他能有一個較完整的瞭解。
三、律師只能解決你許多法律程序和法律手段,但內容本身還必須你自己去整理。所以你最好自己起草你向外辦所遞交的申請,然後交給律師修改和潤色,而不宜輕易地讓他全部代包,因他不可能有這麼多時間為你仔細琢磨,也不可能比你更瞭解你自己。
四、德國的律師就像德國的醫生,他想的是賺你的錢,而不會對你的前途有什麼責任感,他的任何過失,都會給你帶來不可彌補的損失;有些律師儘管是搞外國人問題,但這只是他的飯碗,心裡是否真的同情外國人就是另一回事了。鑑於此,你在與律師的交往中要注意觀察,如這位律師對你的案情理解與你自己的理解相距較遠的話,要隨時換律師,甚至不要律師,因為這樣的律師只會壞事。對外辦或法官來說,注重的是你的申請或起訴內容,而不是語言的好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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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語:
行政法:Verwaltungsverfahrensgesetz (VwVfG)
行政訴訟法:Verwaltungsgerichtsordnung (VwGO)
民事訴訟法:Zivilprozessordnung (ZiPO)
外國人法:Auslaendergesetz (AuslG)
民法:Buergergesetzbuch (BGB)
工作居留條例:Arbeitsaufenthaltsverordnung (AA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