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死不救」入罪 中國在等待什麼?
2017年6月8日(德國之聲中文網)本周三,河南駐馬店公安局發布通報稱,4月21日,當地一名女子在斑馬線過馬路時被計程車撞飛後,又遭一輛小轎車二次碾壓後死亡。由於經過被監控攝影拍下,警方很快找到了兩名肇事司機。
然而更讓人震驚的是,從被撞到二次碾壓的1分鐘內,10餘輛途經車輛和約20名經過的行人,無一人上前施救。有關影片周三被微博用戶發布後,在社群網站上引起一片憤慨。
有網友評論稱,這彷彿是4年前佛山"小悅悅事件"的重演。對這兩起類似的交通肇事逃逸事件,人們注意的焦點是路人和旁觀司機的冷漠,並由此引起對"見死不救是不是犯法?"的討論。
是道德還是法律義務
中國《刑法》中並沒有與"見死不救"相應的罪名。涉及"不履行救助義務",法律只規定了特定身份與特定職務的人,在別人危難的情況下有救助義務。例如警察、檢察人員、醫務人員,根據其職業法規有救死扶傷的義務。
2001年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有32名全國人大代表共同提出議案,倡議刑法增加"見危不救和見死不救罪"。從那時以來,法律界對見死不救的行為是訴諸法律,還是歸於道德整合的討論一直很激烈。
反對者認為見死不救是一個道德問題,不屬於法律強制管轄的范疇。而且這一犯罪的界限確定起來難度較大,如果打擊面過寬或過窄,既達不到法律的社會效益,又不利於司法實踐。另外,根據現有法律懲罰見死不救行為也是有可能的。
例如某些見死不救行為可被定為"不作為犯罪",即有救助義務並且能夠實施救助而未實施。但"救助義務"並非針對所有人,根據刑法,只有某些特定的"先行行為"引起附隨義務,比如成年人帶著鄰居家的小孩去游泳,該成年人就負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此外對家庭成員也負有救助義務。
"媽媽和女友同時落水,你先救誰?"對於這個經典難題,網路上流傳的一種說法是,如果根據上述法律界定,那麼你這個倒楣男友只能先救老媽,因為你對母親有救助義務!
也正鑑於此,"入刑"的支持者提出,臨危相救是現代文明社會的基本道德規範,把救助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是合理和可行的。嚴重違法道德的行為有必要通過法律來懲戒,這有利於減少道德與法律之間的灰色地帶。此外,對於"見死不救罪",許多國家已有長期的立法實踐。
德國的"見死不救罪"
根據德國《刑法》第323條規定:"遇到事故,險情或緊急情況,可以施救但拒絕施救者--尤其是在不會給本人來帶危險以及不會與其它重要責任構成衝突時,可處於一年以下監禁或罰款。" 這就是所謂的"見死不救"罪(Unterlassene Hilfeleistung)。
法律也規定,實施救助行為的前提是,救助他人對自己或者第三人並無危險。這就意味著施救者不應"奮不顧身",捨己救人。在有危險的情況下,首先考慮自己和第三者的安危沒有錯。在挺身"與歹徒搏鬥"或"勇救落水者"之外,其他風險較小的"間接"救助方式 - 例如向其他人求援、報警等也都屬於及時的援救行為。
與此相反,在發生事故、險情的第一時間,只顧圍觀看熱鬧,對警方或救援人員的工作構成阻礙的人,也有"見死不救"之嫌。此外,根據德國《民法》,"見死不救"行為的受害者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德國科隆大學退休法學教授、中國問題專家霍伊澤教授(Robert Heuser)在2011年接受德國之聲採訪時就曾指出,中國到了應該引入見危不救罪的時候了。"雖然一個民族的道德水準不能通過法律來提高,但至少能夠以此來制裁不道德的行為。"
他認為遺憾的是,中國法律專家討論了很多,但最終沒有立法行動,而是規定按照見義勇為的原則來對救助行為進行褒獎。但這是不夠的,"如果國民不自覺救助,那麼國家就必須通過法律強迫人們這樣做,用法律來維護最起碼的社會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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