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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撫恤金—一種人道姿態

Barbara Wesel2015年7月24日

「德國之翼」墜機事件罹難者家屬認為,有關方面提出的賠償金數額過低、形同侮辱。德國之聲駐比利時記者Barbara Wesel呼籲,歐盟應有統一規定。

Gedenkstein an Germanwings-Absturzstelle
圖片來源: picture-alliance/dpa/P. Kneffel

(德國之聲中文網)德國和歐洲其他國家的法律人士和專家們曾在3年前的一次交通司法大會上討論給予事故罹難者家屬精神賠償金問題。時任聯邦德國總統武爾夫(Christian Wulff)曾令人驚訝地表達了明確立場。他指出,制定相關規則能夠使法律增加「一種人道緯度」。專家們也呼籲制定法律規定。他們指出,不妨將亡者直系家屬的賠償金稱為「撫恤金」。法律專家們指出,「撫恤金」可以成為「人們理解和同情當事人精神痛苦的一種象徵,傳達某種公正感」。不過,由於德國立法程序十分緩慢,直至今天,事情一無進展。

歐洲內部規定不一

在其他歐洲國家,早有不同規定。義大利、法國、英國或奧地利都承認事故罹難者遺屬的相關要求,有些精神賠償費數額超過10萬歐元。在邊界開放的歐洲,此一司法領域確該實現一體化。歐盟範圍,法律的互補程序如此緩慢、冗長,不能不讓人感嘆。很少有別的領域會遇到這麼多阻力,如此強調不同傳統和司法體系。在法國,相關的賠償金支付就要大度得多—難道德國遺屬的痛苦就比法國或西班牙遺屬少一些?

本文作者Barbara Wesel圖片來源: DW/G. Matthes

不平等待遇損害公平感

尤其是不公平待遇導致遺屬感覺罹難者之間有等級之分。在德國之翼墜機事件中,有兩名罹難者持美國護照—德國之翼母公司漢莎便不得不應對按美國法律所提出的高賠償金要求、支付更多的錢。美方提出的數目部分高得令人乍舌,歐洲不應傚法。但是,若能制定出統一的事故賠償金法,例如,對罹難者家屬支付「撫恤金」,那會是一種進步。它有助於相關家庭。同時,如果有了明確的規定,那麼,盎格魯撒克遜人稱為「急救車獵手」的那些利慾熏心律師們的生意就不會那麼好做。德國境內,數家律師事務所競相成為罹難者遺屬的法律代表。其實,本來完全可以把他們通過一再增加的法律程序所賺的錢支付給遺屬。

痛苦無法賠償

相關的討論當然含有倫理層面。所愛之人的失去無法以錢補償。但是,一定數量的錢可以使家屬們以後的生活稍稍輕鬆些,並確保他們暫時無需為生計犯愁。他們可以用這筆錢支付心理咨詢人員、救助者,或者遷居、暫不工作等等,有助於改善哀者最初階段的境遇。此外,撫恤金可被視為社會或不幸事故責任方表示同情的一個訊號。

順便指出,相關規定的最大反對者就在保險業內。保險業理應停止製造障礙。對家屬們來說,如有統一的規定當然更好,它會有助於打消某些家屬那裡已經出現的憤怒情緒:很多人感到,漢莎的賠償金數量過低,因而侮辱了亡者—即便兒子、女兒或夫、妻的「價值」自然永遠不能以金錢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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