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為中國劣質商品買單?
2007年8月31日其實這樁案子發生在五年前,當時Made in China還沒有像今天這樣全線受到質疑。但是近來美國和歐洲媒體熱炒中國產品品質問題,這一案子突然有了現實意義。德國著名的「商報」就在報導這一法庭判決時以「中國貨進口商日子不好過」為標題,在進入正題前先將近來發生的中國問題商品事件數落一遍。本來這樣一個極為普通的民法糾紛是難入媒體的法眼的,但是由於它趕上了「時髦」,一時間不少媒體在報導它時竟說這是個「轟動性」的判決。
事情本身一點都不複雜。一位德國人在波昂的一個超市裡購買了一個裱貼牆紙用的涂漿糊機,他在用畢清洗機器時被漿糊槽中裸露出來的刀鋒割破了手腕,由於有神經被割斷,傷口癒合後手腕仍有麻木的感覺。這位消費者對從中國進口這一機器的進口批發商提出了索賠起訴,波昂的地方法院和地區法院都判決批發商負有責任,應該給予「痛苦費」賠償。官司一直打到聯邦法院,聯邦法院周二(8月28日)的終審判決認為前兩級法院的判決都是基本上正確,進口批發商應該賠償4000歐元的「痛苦費」。
聯邦法院的判決書中說,涂漿糊機的設計結構使得使用者在清潔它時必須要把手伸進漿糊槽才行,而不是像說明書上所說的只需要用清水沖洗就行了。聯邦法院的判決維持了波昂的地方法院和地區法院的4000歐元「痛苦費」判決,只是在判決時糾正了地區法院依據「產品責任法」判決的錯誤,而是指出這一案例適用的是「儀器安全法」。「產品責任法」直接規範的是消費者與生產廠家的產品責任關係,而「儀器安全法」則是要求生產廠商和銷售商必須滿足特定的產品安全規範。
具體到這一案例,法院判決時主要看從中國進口儀器的這家批發商是否有因過失行為而負擔賠償的責任。聯邦法院認為,該批發商在將一萬件涂漿糊機引入德國市場前,有義務通過抽樣檢查來鑑定產品是否滿足一般的技術安全標準,而這批涂漿糊機事實表明不能滿足哪怕是最簡單的安全要求,導致了使用者在規範性操作中被傷害。雖然聯邦法院和地區法院判決依據的法律不一樣,但是判決的結果卻是一樣的。
進口商該負多少責任?
不過,聯邦法院也指出,在安全檢查方面,不能對廠家和進口商提出一刀切的同等要求,而只能是要求每一個「對產品負有責任者按照本行業的職業標準」來行事。聯邦法院說,本案中的進口批發商進口的是大批量工作儀器,他有責任進行抽樣檢查,看看產品是否有合格,特別是從歐盟以外的地區進口,就更應該負擔特殊的責任。
一個更早的判例則把進口商對商品品質的責任界定得更小。在策勒(Celle)高等地方法院2000年的一個判例中,一家德國傳送帶設備製造商通過一個中間商購買了一批中國製造的軸承安裝在自己生產的傳送帶上,半年後軸承損害,導致整個傳送線癱瘓,為此製造商要求中間商賠償損失。
策勒高等地方法院駁回了這一上訴,理由是一般來說進口商無須對產品的設計和製造錯誤負責,而且只有在已經知道有損害先例或者按照具體情況可以推導出顯然有義務的情況下,進口商才必須對商品進行抽樣檢查。而在這一案例中,法官看不出進口商有抽樣檢查的必要。法官也拒絕從低薪水國家產品品質和安全標準可能會較低這一事實推導出進口商必須檢驗的義務。另外,法官還指出,鑑於亞洲國家的經濟增長的規模越來越大,很難具體判斷哪個國家的哪種產品品質不能滿足德國的品質要求,購買來自國外的低價產品的廠商自己應該清楚,不能指望這些產品在品質和德國產品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