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德國行政法的程序和反駁--如何與外辦打交道之四
2003年3月15日案例:羅星 Vs.柏林外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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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22日柏林法院的判決書下來,中斷了外辦的行政命令。外辦忍氣吞聲,一個月一個月地給我居留延長,同時又虎視眈眈。只要我考不過,外辦就會立即趕我離德。2月19 日我參加了柏林工業大學的德語DSH考試。我很幸運,儘管外辦收去了我的護照,大學很支持我,特許我持居留紙參加考試。3月3日成績公佈,我順利通過了考試。第二天我律師向外辦寫信,說明我已經通過了考試,請歸還我的護照,並給予居留延長。3月19日,我持德語DSH考試通過證明和柏林工大的入學通知書去外辦,索要我的護照。外辦徹底絕望了。我順利地拿回了護照並得到了合法的居留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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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羅星 謹上 2001年3月24日
法律程序
去年聖誕前夕我接到羅星同學來信後不僅感到事態嚴重,而且時間很緊。如果再等三星期不作反應,則就等外辦把她遣送回國了。到那時再上法庭都無濟於事。所以我當晚給她去信,分析她目前的法律情況,應當作什麼樣的反應。這事折騰了整整三個月後,終算圓滿結束。當然,像她這樣的情況我已經經手了許多,許多學生學業未完就被迫離德,並不完全輸在內容上,而是輸在法律程序上。就像病人一樣,許多病如果發現得早,及時對症下藥,或許一場虛驚後很快就痊癒了,甚至都沒有留下什麼後遺症。但如果發現得晚,或即使發現了沒有對症下藥,拖到病症晚期,則再好的醫生也無法回春。
為清晰起見,我這裡再重複一下德國的行政過程:
一、聽證 (Anhoeren)
:如果外辦想拒 絕你的居留延長,則根據行政法?8 Abs.1 Vw VerfG,外辦必須書面給你來信,說明外辦將要拒絕你的理由,並給你二至四個星期的時間讓你陳述你不同意外辦決定的理由。這時你一定要仔細閱讀外辦的信,分析外辦是以什麼理由拒絕你的。然後針對外辦的這些理由"編造出反駁外辦的理由(要以事實為依據!)。有些同學得到這樣的信後毫無反應,說明你"默認了外辦的決定,那就等於在等待外辦的拒絕。羅星的情況就是如此,而且我認為在這樣情況下外辦正式拒絕她的居留延長一點沒錯,因為羅星過後遞交的材料已經不足以反駁外辦當時的決定。事實上,連法庭都沒有說外辦的決定是錯的,只能說在
羅星遞交了"反駁(Widerspruch)後, 外辦的上級部門(Bezirksregierungspraesident) 在審理時會考慮這些材料,或許會因此而作出與外辦不同的決定。事實上,法官也知道外辦的上級部門是不會這麼快審理的,所以就以這樣的托詞來拖時間。等到羅星德語一通過,事情也就自然解決了。
二、反駁 (Widerspruch)
:如果得到了外辦的正式拒絕信後,與法庭通常的判決一樣,要到一個月之後才能正式生效。這期間你在形式上必須根據行政訴訟條例?0 Abs.1 VwGO 遞交"反駁函(無論內容如何)。反駁函的內容甚至簡單到只有一句:Gegen Ihren ablehnenden Bescheid von xx.xx. xxxx lege ich Widerspruch ein. 能具體提出反駁理由更好。但如果不寫這句話,則期限一過你就死路一條,到那時你想去法庭起訴都晚了,因為根據行政訴訟條例 ?8, 69 VwGO,你要起訴外辦,就必須事先經過了"反駁的行政過程。如果你沒寫過"反駁函,則你就連起訴的權利都沒有。三、緊急起訴(einstweiliger Rechtsschutz)
:根據外國人法 ?2 Abs.1 AuslG,即使你遞交了"反駁、甚至已經提出了起訴,外辦照樣可以執行他們的決定,因為在外國人法問題上,"反駁和"起訴沒有"推遲效應或"暫時中斷效應(aufschiebende Wirkung)。所以在你提出"反駁的同時,必須向當地行政法院提出緊急起訴,要求法庭暫時中斷外辦的決定。如果少了這一步,外辦照樣可以通過警察將你強製出境。外辦可以無賴地說:你先出境再說,到中國後可以繼續和我們打官司--回國之後確實可以繼續打官司,打贏的話不僅訴訟費用都由外辦出,一切損失費(如機票)都由外辦出。但你在境外打一場德國官司,在現實中是很困難的,甚至失去了現實意義。反駁內容
無論在"聽證階段、"反駁階段,還是在"起訴階段,都要涉及到以什麼理由來反駁外辦的問題。這裡有三點需注意:
一、特殊情況(atypisch):德國的法律或條例所針對的都是典型情況(typisch)或通常情況 (in der Regel),外辦執行法律也是依照"典型或"通常的情況來判斷。但根據法治國原則,法律及法律實施不僅要考慮典型或通常情況,也必須考慮非典型情況(atypisch),因為法律保護的是社會中的每個個體,社會本身就是由每個個體組成,"典型情況本身就由無數"非典型情況組成,或"典型情況中應當包容到無數"非典型情況,這就為我們的反駁理由開闢了一個很大的空間。外辦要拒絕你的簽證延長,通常一定是被他們找到了什麼把柄,這只說明他們找到了你偏離"通常情況的地方。所以你在反駁時,一定要設法找到你的"特殊性,如羅星一案中她祖母去世,下次考試時間沒到等。在其它情況下,例如你的學業方向或科研方向在時間上有什麼特殊之處,在學習或科研工作期間發生了什麼通常人所不太容易遇上的特殊事情等等,以致於你的學習時間超出了通常人的學業時間。
二、以事實為據 (Fakt / Beweise):僅僅說你有特殊性是不夠的,要拿出證據。所以你就要圍繞"特殊性去找人開證明。如讓你教授,讓你的系裡或語言班來開證明,說明你這麼長時間沒有完成學業是通常的,是可以理解的。尤其重要的是,你沒有按時完成學業,責任不在你主觀不努力,而是有許多客觀因素。對BW簽證來說,就法律原意並沒有追究一個外國人以往的學業情況如何,而只是預期這個外國人這樣學下去是否有可能在"適當(angemessen) 時間內完成:Bei jeder Verlaengerung ist zu pr黤en, ob der Aufenthaltszweck fortbesteht und noch in angemessenem Zeitraum erreicht werden kann. (VwV-AuslG 28.2.3)
所以一個人過去的學習時間長,並不能絕對說明這個外國人就一定無法在適當的期限內完成學業,而只是作為"預期他無法在適當時間內完成學業的佐證之一。但外辦通常要模糊這個法律含義。
羅星的判例中法官對此表述得非常準確:Ob der von einem Auslaender verfolgte Aufenthaltszweck noch in einem angemessenen Zeitraum erreicht werden kann, ist aufgrund einer Prognose zu bestimmen, die sich an den erkennbaren Bemuehungen des Auslaenders auszurichten hat, das Ziel seines Aufenthalts in einem aelerschaubaren Zeitraum zu erreichen, so da?die Erwartung gerechtfertigt ist, da?er in absehbarer Zeit wieder in sein Heimatland zurueckkehren wird.
也就是說,要"預期她能否在適當時間內完成學業,要看她是否有可見的( erkennbar) 跡象表明,她為了完成學業已經付出了最大努力。什麼是"可見的,通俗點說就是有"事實證明的。羅星遞交了語言學校的學習證明和付款證明,表明她以往在(認真)學習語言;同時遞交了考試通知書,表明在不久的將來(三月份)將要完成語言班學習。這些證明表面看來很簡單,但卻針對法律的內涵,至少在形式上滿足了法律對BW簽證的要求。至於信不信、夠不夠,那是法官的價值判斷(Wertentscheidung)。
三、爭取法官同情(Sympatie):如果在法律形式上都已經面面俱到、滴水不漏,接著就取決於法官的態度了。怎樣通過給外辦的信件和起訴書的內容來贏得法官的理解和同情,就相當重要(注一)。這點羅星的律師發揮得還是不錯的,他的起訴書給法官的印象是:羅星是一個從遙遠的中國來德學習的女學生,才二十出頭,所以涉世不深(連"聽證的行政程序都不懂)。法律再無情,也不能這樣冷酷地對待一個天真、甜美、來自遠方的小女孩。所以從法官的判詞中就可以看出,是法官幫著羅星湊理由。只要有一點書面證明(語言班學習證明、考試通知),就把整個案情解釋得非常圓滿。當然,如果沒有這些證明,法官想幫也幫不了。記得幾年前有一個在德土耳其人家庭,家裡七個孩子中只有一個合法在德。於是就拿這個孩子的護照陸續把另外六個孩子全都"非法入境來德。就到最後一個女孩時被機場入境處發現,遣送回土耳其。那女孩回土耳其後生了一場病,消息傳到德
國,經新聞界一炒,聯邦內政部只能認輸,特許該女孩來德,機票都由聯邦內政部出。
策略考慮
有些訴訟確實有實質性內容,而有的訴訟只是出於策略考慮,例如為了拖時間。記得兩年前有位留學生居留早就過期,警察都已經上門(幸好他不在家)。我一聽他的情況也感到無可奈何,但他說他已經申請了移民加拿大,只是簽證還沒下來,能在德國拖上一個月就可以了。於是我就讓他立即起訴,把案情搞得複雜點,一場官司至少也得拖上兩、三個月,而如果不起訴則隨時可能被押送出境。他起訴後一拖就是四個多月,加拿大簽證還沒下來。於是繼續打中級法庭,到中級法庭後又拖了五個月。當然,最後他還是回國了,因為加拿大簽證還是沒下來,但這就不能責怪我了。
羅星的情況也是如此。誰是誰非已不是這場訴訟的關鍵,關鍵是要通過起訴把在德居留拖到下次德語考試。一旦考試通過,甚至入學註册,則就表示"事實上證明,外辦認為她在可見的將來不能完成語言學習的"預期是錯誤的。到那時,這場法律糾紛自然結束。我在當時給她的信中,在"成功的希望一段就明確提到這點,事實上最後就是這樣的結局。當然,如果這次沒能通過就比較麻煩,但一定要再磨下去,磨到下次語言考試。中國人很會磨,但如果能通過法律渠道把外辦刁難外國人的惡習磨掉,才算真正發揮了中國的醬缸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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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這點在私法領域的法律糾紛中更為重要,我起草的任何一封這方面的信或起訴書時腦子裡都在想:如果法官讀了我的這封信後會對我留下一個什麼印象?所以即使是給我的敵手寫信,我根本不考慮我的敵手讀了這信後會怎麼想的,而是只考慮法官讀了之後會是怎麼想的,因為最後決定這場官司勝負的不是敵手,而是法官。
附錄:柏林行政法院判決書
起訴人:羅星
被告人:柏林市,由柏林外辦代表
01年1月19日柏林行政法院作出 如下決定:
起訴人(羅星)對柏林外辦2000年12月11日所做決定提出的"反駁 (Widerspruch)有暫緩執行效應(aufschiebende Wirkung,即中斷柏林外 辦要驅逐羅星離德的決定)。
被告人(柏林外辦)承擔所有法律 費用。本次法律爭執值為4000馬克。
理由
菪姓咚咸趵?0Abs.5 VwGO ,從起訴人所遞交的起訴書的基本內容來看,她的起訴是容許的,也是有道理的。她要暫緩執行外辦決定、即暫時留在德國的個人利益,要超過法律所估計的、要她立即出境的公眾利益(參見外國人法 ?2 Abs.1 AuslG, 行政訴訟條例?0 Abs. 2 Satz 2 VwGO和柏林行政訴訟條例細 則 ? AG-VwGO Berlin)。在對此案的大致審核中可以看到,柏林外辦拒絕起訴人的居留延長、並要立即驅逐她出境的行政決定在法律上不是無可非議的。
根據外國人法?8 Abs.2 S.2 AuslG, 對發放BW簽證是一次最長兩年。如果該外國人的居留目的還沒有完成、且在此後適當的時間內將要完成的話,可以每次最長延長兩年。如何判斷該外國人是否能在適當時間內完成,要根據該外國人為完成這個居留目的所化出的、也為外人所看到的努力來估計,他是否會在可見的將來回國(參見黑森州聯邦法院1991年9月4日判例)。在考慮這些問題時要考慮到現行的大學學習情況,即正常的情況和某些專業的特殊情況,尤其要考慮外國學生在德學習時所遇到的語言上的困難。尤其要從每個人的具體情況來看,該外國人是否超出了他應有的學習期限還是沒有。這期限的底線是,在考慮了這些特殊性後,這個外國人是否有可能完成他的學業(參見聯邦行政法院1994年3月2日判例)。
從現在起訴人的具體情況來看,還不能說起訴人已經無法在適當的期限內完成語言班的學習。起訴人是1999年10月11日以學習身份來德的。至少現在還看不出,她在這期間沒有好好地學德語。她在1999年11月開始在Hartnack-學校去讀了德語語言班,又 從2000年11月開始在BSI語言學校讀德語班,並先後為這語言班學校她付了270馬克和290馬克。儘管她還沒有通過語言考試,但她將在不久的時候將參加這樣的考試。起訴人將於2001年3月參加語言班結業考試(由她所出示的柏林技術專科學校於2000年12月13日所出具的考試通知為證),這就已經使人看出,她在為完成她的語言學習而努力。只可惜的是,她沒能在外辦做出拒絕她簽證延長決定前交給外辦,而這個事實將會在外辦的上級審核她所提出的"反駁時考慮到這個因素。相對這些情況,外辦所提出的,如她是否因為祖母去世而中斷一段學習時間、她與她的律師在溝通時是否有點誤會、或即使中斷一下學業能否趕上課程等置疑,就顯得不太重要。
由上可知,外辦拒絕給她延長簽證,包括要驅逐她立即出境,在法律上就不是無可非議的了。
法律費用由外辦承擔是根據行政法訴訟條例 ?54 Abs.1 VwGO。爭論值的確定是根據法庭費用法 ?3 Abs.1,20 G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