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躍君談購物的法律問題
2003年1月10日
2001年11月26日,聯邦議會通過了對民法買賣和債務方面的修改(Gesetz zur Modernisierung des Schuldrechts, BGB l2001/61),這是德國民法一百年來最大的一次改革,並於2002年1月1日開始施行。本文中未註明的法律條款均為引自最新的民法BGB。
盡量保留退商品的權利
保留退商品的權利很重要。僅在我們編輯部,一位編輯買了雷射列印機,不到半年就出毛病,去修;修完後又出同樣毛病,保修期過了,一千多馬克買下的列印機成了廢物。另一位編輯化了三千多馬克買了一台當時最新式計算機,回家後一試運行不穩定。回商店換一台還是不穩定,我動員他去退貨。過後在計算機雜誌上看到,那家計算機廠這批產品的晶片有問題,如果再換,一定還是不穩定,一過了保修期就全完了。
我在公司擔任物理工程師,其中最棘手的是新產品剛上市就出品質事故,全世界市場全部封掉,各國分公司流水線全部中斷,每天公司損失十幾萬馬克。這時即使開發該產品的設計師都嚇傻了,推給我去解決。我用計算或實驗方法分析問題所在,查出問題後親手設計,試做樣品,再做各種針對性試驗等。成功後再改模具,重新投產……一個周期至少兩個多月,公司蒙受幾百萬馬克損失。可以說,這十年來我遇到的各類產品問題,有電器的,有機械的,80%以上都是出在設計問題(Konstruktionsfehler),很少是組裝問題(Montagefehler)。但對那些不涉及到人身安全的技術問題,公司就不願化這麼大的經濟代價去改進產品。於是功能差點就湊伙著用。壞了一個零件就換個新的,過一段時間後必壞無疑,再換一個。混過了保修期後再換零件,公司還能賺錢呢。
所以對顧客來說,只要有可能,盡量保持有退貨的權利。
有些買賣合同其實無效(nichtig)
買賣關係,從法律上說就是買賣合同關係(Kaufvertrag)。這個合同可以是書面的、口頭的,甚至是行為本身。例如你經常去一個小雜貨店買香煙,店主一見你來就知道你要一包萬寶路,馬上拿出一包,你付錢後就走-半分鐘之內你與店主簽署並完成了一項買賣合同。
雙方自願地簽署合同,即「契約自治」-屬於「行為自由(Handlungsfreiheit)」的一個方面-是受到憲法保障的(Art.2 GG)。從這點來說,如果你進了一個飯店或商店,由於特殊原因店主不願為你服務,你也無奈,因為你無權強迫別人與你簽署合同。但一旦簽署後,根據民法§33,賣方有義務將貨物按時、按質、按量地交給買方,買方有義務接受貨物並付錢。這種要遵守合同的傳統早在2000多年前的古羅馬法中就已定下,是整個歐洲法治國的核心和基礎。但從社會國原則來說(考慮保護弱者),尤其在具體的法律實踐中,並不是所有合同都是有效的。
1,根據民法§138 Abs.1,違背社會道德的合同無效:
Ein Rechtsgeschaeft, das gegen die gute Sitten verstoesst, ist nichtig.
據判例,如涉及到行賄或賣毒品方面的合同為無效;簽了一個長期合同,對方居然永遠無法解約;律師按照辦案的成功與否來收費等。
三年前我要搬家去法蘭克福,看了一套房子。老房東委託原來的房客幫助聯繫。看房人很多,都對這套房子有興趣。而這位房客乘機推銷他的家具:組合廚房2000馬克,客廳大櫥2000馬克……合計要6000多馬克-那完全是趁機敲詐。其他看房人都說不要家具,我一看情形後馬上說這些家具我全包了。他果然在這麼多看房者中僅僅介紹我給老房東,同時要我簽署買家具合同,我馬上就簽,房子果然租給了我。回家後我去商店找了份組合廚房廣告,一套這樣款式的新組合廚房也就2000馬克左右。便立即給那位房客寫信,單方面宣佈該合同無效。理由是:「這套已經用了十年的組合廚房幾乎以新的價格賣給我,是違背商業道德的。根據德國民法§138 Abs.1,這份我簽署的買賣合同無效」。但一個人做事不應太絕,我補充道:「我一個家具都不要,但可以送您1000馬克作為介紹費」。他接信後馬上給我回信,不用付介紹費了,就付1200馬克買下這套組合廚房。
其它的情況,如你簽下的租房合同,只要房價超過當地平均房價的20%,該合同無效;如果超過50%,這個房東就作為經濟犯罪。根據許多法庭判例(如BG HNJW-RR 98,1066 mN),中大致說來如果一個商品超過通常市場價格的一倍就作為暴利(Wucher),從而合約或買賣無效。發生這種情況通常是:一、利用你的緊急狀況,如你的車壞了停在路邊,又急著趕路,於是修車者開了200馬克修車費,其實通常只要80馬克。二、利用你對市場不熟悉,你以為這樣的商品就100馬克左右,便同意買下,過後發現才值50馬克。這些情況下,你過後可以要他退錢。
2,根據修改前的民法§306a.F.,如果一個合同的內容是無法實現的,則這個合同無效:
Ein auf eine unmoegliche Leistung gerichteter Vertrag ist nichtig.
這句源於古羅馬法的條款看上去比較荒唐,怎麼可能簽署一項不可能兌現的合同?但還是被我撞上了。
一位朋友為孩子買了一架鋼琴,讓商店運回家。沒想到運到家後發現他租的房子老,樓道太窄無法搬進去。他當然可以盡快搬家,但眼前的這個鋼琴怎麼辦?再退回給商店?商店一下給他發來了包括退貨費、運輸費幾千馬克。朋友找到我,我要看他的帳單原文,上面寫著:「鋼琴、包括運送和架琴(Lieferung frei Haus und Aufstellen)一共xxxx錢」,這下就有救了。這份買賣合同其實包含三個部分:買琴、運琴、架琴。前兩者商店做到了,但「架琴」一項無法實現,因為琴都無法進門,即「架琴」就屬於無法實現的合同內容,根據上述法律,合同的這部分就作無效。然後再根據民法§139,合同的一部分內容無效,則全部合同無效:
Ist ein Teil eines Rechtsgeschaefts nichtig, so ist das ganze Rechtsgeschaeft nichtig, wenn nicht anzunehmen ist, dass es auch ohne den nichtigen Teil vorgenommen sein wuerde.
於是整個買琴合同就成了一份無效的合同,即相當於他們之間根本沒簽過什麼合同,哪來要支付損失費一說?商店只能認輸。因為嚴格說來,在運送前商店有義務去該朋友家看看,確認能否把鋼琴運入。當然,如果當時的合同中只提運輸,未提架琴,這位朋友就慘了,因為遇上這樣倒楣的情況,運輸工只能把鋼琴往你門外一放(frei Haus),怎樣搬進房是你的事了。要退貨,則要支付幾千馬克損失費。
可惜§306在這次民法修改中被取消了。於是上述法律情況只能解釋成:在這三項合同內容中,商店只完成了兩項,屬於沒履行合同,根據民法§323,你就可以退出合同。
3,根據民法§134,合同中包含有違背法律所禁止的內容,則合同無效。
Ein Geschaeft, das gegen ein gesetzliches Verbot verstoesst, ist nichtig, wenn sich nicht aus dem Gesetz einanderes ergibt.
例如別人把一個通過非法手段弄來的商品賣給你,因為他持有這個商品是違法的,所以這樣的買賣合同也是違法。在民法§309上對「買賣通則AGB」有許多限定,如不容許通過「買賣通則」完全拒絕顧客退貨和賠償的權利,在短時間內亂漲價,限定保修期不能低於一年等,如果該「買賣通則」違背這些限定,就作無效(見後)。
有時買賣合同可以反悔(Anfechtbar)
有些買賣合同儘管有效,但由於在簽署時的特殊情況,你可以單方面退出合同或退貨。
1,誤會(Irrtum)
Wer bei der Abgabe einer Willenserklaerung ueber deren Inhalt im Irrtume war oder eine Erklaerung dieses Inhalts ueberhaupt nicht abgeben wollte, kann die Erklaerung anfechten, wenn...(§119).
據上述條文,我大致歸納出如下三種「誤會」:
1)內容誤會(Inhaltsirrtum)
:你想買10個商品,以為一打就是10個,結果在合同上寫成了「一打」;你想買灰色的(grau),營業員寫成braun(深咖啡),因為語言障礙你以為braun就是灰色,簽下了;你去試車的其實是大眾汽車,你以為是福特車,在合同上寫成了福特牌。2)表達誤會(Erklaerungsirrtum)
:你看價目時該商品價格是3100馬克,你簽合同時誤寫成3700馬克;你本想買紫紅色的,書面表達成了紅色。相反情況:如果你讀到一段廣告,一套房子租金才400馬克,你去時對方說寫錯了,是1400馬克,你沒有權利一定要以400馬克租下該房子。3)特性誤會(Eigenschaftsirrtum)
:看到商店裡買小樹,放在花盆裡,買回家時鄰居說這種植物是種在花園、不是種在家裡的;聖誕前夕去買些蠟燭增加節日氣氛,因為不瞭解歐洲風俗,買回的居然是放在墓地的蠟燭。2,訊息錯誤(Uebermittlungsfehler)
Eine Willenserklaerung, welche durch die zur Uebermittlung verwendete Person oder Anstalt unrichtig uebermittelt worden ist, kann unter der gleichen Voraussetzung angefochten werden...(§120).
商店營業員說這商品是200馬克,過後該商店說那營業員搞錯了,是400馬克;你讓秘書打一份價格報表,你手寫或口授的是2700馬克,因為7和1混淆,秘書寫成2100馬克;其它如通過電子郵件、傳真或電話等所引起的傳輸錯誤都屬於這一類,發現後可以要求訂正。
3,欺騙或脅迫
Wer zur Abgabe einer Willenserklaerung durch arglistige T鋟schung oder widerrechtlich durch Drohung bestimmt worden ist, kann die Erklaerung anfechten...(§123 Abs.1).
欺騙
:這是在商場上發生最多的情況,如這輛舊車有過事故,營業員卻說沒有;這台電腦明明是PendiumII型,卻騙你是PendiumIII型;這個軟體無法用在中文視窗,營業員卻說可以。一旦過後發現不對,就可以退貨。脅迫
:在一個法治國好像不太會出現這樣情況,其實很多,只是你沒有意識到這是「脅迫」,所以也不會使用這一法律條款。遇上一例:一個導游在導游半當中向旅行社要求加錢,否則他就離隊走了。他走了整個旅行團怎麼辦?我建議該旅行社立即同意該導游的所有要求。回來後給對方寫信,取消原先所作的任何承諾,因為這些承諾是在「脅迫」下做出的,無效。同樣情況,外辦在延長簽證、使館在延長護照時,常要你書面保證這個那個,你儘管簽字,因為這些是在以延長簽證或護照為「脅迫」,而不是你自願簽下的,無效-憲法保障人的行為自由,首先要保障人的行為自願。通常的商品保險期是在買下商品的兩年內,而由於欺騙或脅迫所引起的退貨期,總的時間在10年內,當然要在你發現欺騙或解除脅迫的一年之內提出取消該合同(民法§124)。
買商品的種類
買商品有兩大類型:特定購買(Stueckkauf)和按類購買(Gattungskauf)。前者如你看中並買下了一個特定款式、單件的家具;後者如你去買一個成批生產的家具,你只看了這一家具的樣品,以後買走的並不一定是你所看的那個家具。
根據民法§243 Abs.1,如果你是買按類購買的商品,你就沒有合法權利一定得到這批商品中品質最好的那個,而只能得到這批商品的平均品質:
Wer eine nur der Gattung nach bestimmte Sache schuldet, hat eine Sache von mittlerer Art und Guete zu leisten.
例如你買吸塵器,買回後發現這個吸塵器外殼上有擦痕,想去調換甚至退貨。這時就要看該商店的這批吸塵器是否普遍都有這問題,如果是,而你所買的還不是最嚴重的,則你沒有權利更換或退貨。換種情況,如果你買的時候對營業員說,因為是給朋友的禮物,願多化十馬克買個沒有一點擦痕的吸塵器,營業員同意。則根據民法§243 Abs.2,你所買的就從原來的按類購買,轉換成了特定購買:
Hat der Schuldner das zur Leistung einer solchen Sache seinerseits Erforderliche getan, so beschraenkt sich das Schuldverhaeltnis auf diese Sache.(§243 Abs.1)
如果過後發現依舊有擦痕,你就有合法權利更換甚至退貨。
顧客的兩大權利
根據民法§434 Abs.1 BGB,你對所買的商品有兩大權利:
(1)所買的商品沒有缺陷:
... Soweit die Beschaffenheit nicht vereinbart ist, ist die Sache frei von Sachmaengeln...
(2)要保證商品的基本特性(Eigenschaften),這裡包含商店向你保證或商店和生產廠家在廣告上所描述的那些特性:
Zu der Beschaffenheit ... gehoeren auch Eigenschaften, die der Kaeufer nach den oeffentlichen Aeusserungen des Verkaeufers, des Herstellers oder seines Gehilfen insbesondere in der Werbung oder bei der Kennzeichnung ueber bestimmte Eigenschaften der Sache erwarten kann ...
如果那些商品出現上述缺陷,則根據民法§437 BGB,顧客依次有如下四種權利:
1,修理或掉換(Nacherfaellung,§439):顧客可以任意選擇要求修理或掉換商品,商店必須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
(1) Der Kaeufer kann als Nacherfaellung nach seiner Wahl die Beseitigung desMangels oder die Lieferung einer mangelfreien Sache verlangen. (2) Der Verkaeufer hat ... Aufwendungen, insbesondere Transport-, Wege-, Arbeits- und Materialkosten zu tragen.
2,退貨和賠償(Ruecktritt,§323,§440):在舊民法中,如遇上商品缺陷立即可要求退貨(Wandelung)。這次民法修改削弱了這一權利,遇上有缺陷時首先要求立即掉換;如不行,限期(如一個星期)修理或掉換;再不行,才可以退貨;或掉換後還是有品質問題,可以退貨;或修理兩次後還是有問題,可以退貨:
Erbringt bei einen gegenseitigen Vertrag der Schuldner eine faellige Leistung nicht oder nicht vertragmaessig, so kann der Glaeubiger, wenn er dem Schuldner erfolglos eine angemessene Frist zur Leistung oder Nacherfaellung bestimmt hat, vom Vertrag zuruecktreten (§323).
... Eine Nachbesserung gilt nach dem erfolglosen zweiten Versuch als fehlgeschlagen ... (§440)
如果你買一個商品想回國送親友,營業員說這商品是德國產的,拿回家後發現是中國產的,則你也可以退貨。上述民法?34所說的是商品是否有缺陷(Sachmangel),是指該商品是否偏離了其原有價值。一個商品的價值由許多因素形成,出產地或生產廠家也是其中一個。
3,降價(Minderung, §441):對有些品質問題,如新買的大衣上有污點,新買的家具有個洞等,可以不退貨,而要求降價:
Statt zurueckzutreten, kann der Kaeufer den Kaufpreis durch Erklaerung gegenueber dem Verkaeufer mindern ....
例如你化600歐元買了件皮大衣,回家後發現大衣上有一個小洞,回商店要求該大衣降價到400歐元,商店不同意。你只能到做鑑定的地方去鑑定(Gutachten),鑑定出該大衣沒有小洞值500歐元,有了洞後值400歐元,即降80%,則有小洞的這件大衣是600x80%=480歐元,商店必須接受並退還給你多付的120歐元。
4,賠償(Schadenersatz, §463, §280):如果該商品未能達到所保證的性能,並由此產生損失,你可以向商店要求賠償。買主可以要求退貨並賠償損失(grosserSchadenersatz),或僅僅要求賠償該商品所失去這些性能的損失,即降價(kleiner Schadenersatz):
Verletzt der Schuldner eine Pflicht aus dem Schuldverhaeldnis, so kann der Glaeubiger Ersatz des hierdurch entstehenden Schadens verlangen. Dies gilt nicht, wenn der Schuldner diese Pflichtverletzung nicht zu vertreten hat (§280 Abs.1).
在寫本文時,一位朋友剛與科隆的一家電訊公司簽署了多媒體電話合同。之前他曾電話咨詢該公司,說他用的計算機系統是中文視窗2000,對方說沒問題(zugesicherteEigenschaft!)。等合同簽完、對方將硬體、軟體寄來後,軟體根本就無法裝載。又打電話給該公司,對方卻說這套系統只適用於德語視窗的計算機。這下朋友傻了,每月化五十多馬克基本費(至少一年),結果他根本無法用。這情況下,如果對方承認說過「這也適用於中文視窗」,則退貨絕對沒問題,因為商品沒有兌現商店所作的保證。但如果對方抵賴,你如何在法庭上很可信地證明他們說過這話?
買便宜貨有否法律保障
根據民法§433 BGB,將商品賣給顧客時要保證該商品沒有品質問題(Mangel),否則要給予掉換或修理、退貨、降價等。這點不僅適用於通常的商品買賣,也適用於降價後的(新)商品買賣。
夏季或冬季大拍賣時常有便宜貨買,「原價300馬克,現價100馬克」。許多商店門口常有降價商品堆在那裡。如你買了件降價的皮大衣,拿回後發現大衣上有個小洞,想拿回商店退貨或要求降價。營業員說:「這麼便宜的大衣當然可能會有點次品!」,拒絕退貨,降價更是沒門,因為已經大大降價了。這是違法的,降價與否是你商店的事,賣出的商品還必須是「正品」。除非在降價牌上明確寫清:這件大衣內有個小洞,(所以)降價出售。這時你當然沒權利因這個小洞而要求退貨或降價。但如果大衣上還有污跡,事先沒標出,你還是可以退貨。
買舊車的情況略有不同。在買時通常在合同上寫著買了之後「不能退貨,不能降價」等,這時即使過後發現這輛車有問題也無法退貨。但如果你事先問營業員該車的發動機、排氣管、剎車系統等是否有問題,而營業員說沒問題,則過後發現這輛車就是有提到過的這些問題,你就有權利要求退貨或降價。
合同高於法律
你興高采烈地買了一台計算機回家,回家一試發現運行不穩定,品質問題,於是你根據上述民法條例要求退貨,結果營業員搬出了商店的「買賣通則(Allgemeine Geschaeftsbedingung, AGB)」,上面寫著「商品賣出後不予退貨,不予降價,只予修理」。這印得密密麻麻的小字你從來不看,現在卻來坑你了。那到底根據誰?通常說來,法律總是高於一切。但在民法的許多領域卻相反,依次排出如下三個等級:
一、合同本身。
二、「買賣通則」。這次新實施的民法§305-310款就是用於限制「買賣通則」的過份不合理。
三、民法中有關合同或買賣的條款。
也就是說,如果在「買賣通則」上說只予修理、不予退貨,還真無法退貨。那什麼情況下這份「買賣通則」是有效的?根據民法§305 abs.2,只有在你簽署買賣合同時你已經看到(如印在帳單或合同背面,或營業員指給你看),這份買賣通則對你才有法律效力。
據此,如下情況下就沒有「買賣通則」:
(1)在任何商店,如果買完後只是一張簡單帳單(Kassenbon),就不存在「買賣通則」。如果拿的是大一點的帳單,就得翻到背面看一下,如果沒有印著密密麻麻的小字,則也不存在「買賣通則」。
(2)如果該商店其實有「買賣通則」,但你沒看到;或是在給你送貨時(而不是訂貨時)才附上,則「買賣通則」對你無效,還是按民法辦事。
(3)即使你無法迴避「買賣通則」,還是有許多迴旋餘地,即上述最高的「合同本身」。根據民法§305b,在簽署合同時的「雙方約定(Abreden)」高於「買賣通則AGB」:
Individuelle Vertragsabreden haben Vorrang vor Allgemeinen Geschaeftsbedingungen.
例如你在購買或訂購前可以問營業員,如果商品出品質問題能否按照民法來解決,即在帳單或買賣合同上用手加上一句「DieGewaehrleistungsrechtegeltennachBGB」,或簡單地寫上「ohneAGB」。這樣你就由「買賣通則」限制轉成了依照民法的保護。也可以用比較通俗或具體的語言寫上:「如果在保險期內出品質問題可以退貨」,「如果在半年內該車的發動機出問題可以退貨」。營業員為了推銷商品,或他自己感覺該商品不應當有什麼問題,他可能會給你寫上這些話。
同樣情況,你在商店可以問營業員,如果你買的該商品,是給孩子的生日禮物,孩子不喜歡,是否可以調換或退貨?如果營業員同意(最好書面寫下),你過後就可以來退貨,營業員必須接受,因為這屬於「雙方約定」,高於民法和「買賣通則」。
最壞情況下完全適用於「買賣通則」,則買下後就不能再退貨,而只能提供免費修理(Nachbesserung)。但根據法庭判例,如果修理兩次後依舊出錯,則可以退貨,即回到民法§440。
退貨或保修的期限
修理、退貨等權利還有兩大重要限制:
1,內容限制
如果你在買下這個商品時就已看到某個缺陷,儘管如此還是買下了。則根據民法§442 Abs.1,你過後不能以這個缺陷來要求掉換、退貨、修理等。如果這缺陷一眼就能看見,而你過於粗心沒看見,則通常也不能再退貨等,除非營業員在有意隱瞞你:
Die Rechte des Kaeufers wegen eines Mangels sind ausgeschlossen, wenn er bei Vertragsschluss den Mangelkennt .... Ist dem Kaeufer ein Mangel infolge grober Fahrlaessigkeit unbekannt geblieben, kann der Kaeufer Rechte wegen dieses Mangels nur geltend machen, wenn der Verkaeufer den Mangel arglistig verschwiegen oder eine Garantie fuer die Beschaffenheit der Sache uebernommen hat.
2,時間限制
1)商店保險期(Haendlergarantie):
(1)對於掉換商品(Nacherfaellung)或賠償(Schadenersatz),根據民法§438 Abs.1,用於建築的商品期限為5年,其它商品期限為2年。
(2)對於退商品(Ruecktritt)或降價(Minderung),據民法§438 Abs.4-5,§218和§195,期限是3年。即如果你所買的商品出問題,只能在這些期限內向商店提出相應的要求。商店可能會通過買賣通則(AGB)或合同來縮短這個期限,根據民法§309 Abs.8ff,保險期不能短於一年。
2)生產廠保修期(Herstellergarantie):當你打開新買來的商品後(尤其是電器商品),常會看到一份生產廠家的說明書,這裡說該廠家(自願)為你免費保修一年或三年等。如果你買來後已經超出商店保險期(商店不再接受),還未超出生產廠保修期,則你可以將該商品寄到說明書上所指定的修理處去接受免費修理。
訂購商品退貨的法律問題
你在家具店訂購了一套組合家具或組合廚房,要求在三星期後供貨,營業員一口答應。沒想到過了一個多月都沒影子,摧促幾次都沒供貨,以致你搬入新居後都沒有地方睡覺、沒有地方做飯,來了客人更是麻煩。這時你是否可以退貨?是否可以要求商店賠償損失?或你從郵寄商店訂購商品,商品廣告上照片很漂亮,拿到實物後並非如此。這時你是否有權利退貨?遇到一個具體法律糾紛時,情況都是特殊的和綜合性的,在「實戰」中怎樣理清思路?請看「錢躍君談訂購商品的法律問題」。
(原載萊茵通信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