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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首是怎麼選出來的?

黃穎
2017年3月21日

第五屆香港特首選舉於3月26日舉行。緊扣著這場選舉的重要議題包括"政改方案"、人大"8.31框架"及"1200名選委"之投票制。臨近投票日,德國之聲中文網為您重溫香港特首選舉制度及第五屆特首選舉的發展經過。

Taifun Rammasun China 18.7.2014
圖片來源: AFP/Getty Images

(德國之聲中文網)由於香港政府於2015年提出的政改方案被立法會否決,今屆特首選舉仍然由接近1200人的選舉委員會,負責提名候選人及投票選出行政長官。特首每屆任期為5年,只可連任兩屆。

特首參選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年滿40歲、住滿香港20年,香港永久性公民及中國公民,不能擁有外國居留權。已連續兩屆成為特首將不可再獲提名。而司法人員及部份公職人員、如金管局總裁、廉職公署專員、司長級及立法局議員等都必須先辭職才能參選特首選舉。本屆選舉委員會新增一項條例,參選人必須簽署確認書,表明效忠《基本法》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1200人選舉委員會

符合以上條件後便進入第二階段,每名參選人必須獲得選舉委員會最少150張提名票才可正式入圍參選。每名選委只可提名一位參選人。由24.6萬專業界別登記的選民選出的部分選委,來自4大界別,38個界別分組,代表不同行業、專業、勞工、社會服務團體及區域組織。立法會議員以及港區中國人大代表,都是選委會的當然委員。今屆選委扣除同時身兼立會議員和港區人大的選委,以及被取消資格的人士 ( 青年新政前立法會議員梁頌恆及游蕙禎,2016年底因宣誓風波,被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取消議員資格 ),實際不足1200名,只有1194名選委可投票選特首。

香港非建制派陣營在2016年12月的選委會界別分組選舉中贏得接近300個席位,加上來自該陣營的立法會議員,非建制派在特首選委會中的席位由2012年的205席,大幅增至325席以上,可以提名兩名特首候選人"入閘"(入圍)參選。

投票及計算方法

第五屆行政長官選舉提名期於3月1日結束。今屆共有三名候選人,包括前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前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及退休法官胡國興;而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因未能爭取足夠提名票而未能入圍。

3月26日的投票與點票均在港島灣仔會議展覽中心進行。當日的投票時間由當地時間早上九時開始至十一時,接著會隨即進行點票。若需進行第二輪投票,投票時間為下午二時至三時,每輪投票後也會立即進行點票。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行政長官選舉活動指引》,在第一輪投票中,候選人必須取得超過半數選票,即601票有效選票才能在選舉中勝出。選舉主任必須盡快宣佈當選的候選人,並於"憲報"刊登選舉結果。憲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個官方訊息發布渠道,用作刊登及發布有關法例規定或其他原因而須向公眾公佈的資料(例如立法、公共啟事、委任令等)。

假若第一輪投票中沒有候選人取得超過600張有效選票,得票最多的兩名候選人將會出線,進行第二輪投票。餘下的候選人則會被淘汰。如出現三名候選人票數相同,或兩名較低票的票數一樣情況,則有機會要進行第二輪及第三輪投票,直至只餘兩名候選人角逐為止。

如果最後兩名候選人仍然沒有取得超過600張有效選票,選舉主任必須公開宣佈沒有候選人當選及把結果刊登於憲報上,並終止選舉程序,亦即被視為"流選" (沒有候選人當選 )。若然出現"流選",特首選舉需要由選委提名階段重新進行。

新一屆行政長官誕生後,還須由中央政府正式任命。若選出的特首不獲中央任命,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在7月1日起計的120日後重新選舉,期間將由政務司司長署任行政長官。

香港政治制度改革及人大"831框架"

根據《基本法》規定,於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後,香港的選舉制度應循序漸進向普選方向改革。香港特區政府曾相繼提出《2007年及2008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以及《2012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提議,其中後者落實了一部分改革措施,但尚未達到普選的目標。至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宣佈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及後,中央政府、香港特區政府和香港泛民主派及民間組織都先後提出針對2016年立法會選舉、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時落實普選的目標,但各方持不同意見。討論焦點除集中於選舉方法外,亦有人提出以"公民抗命"的方式,容許香港實行 "真普選"。其中,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在2013年1月於報章撰文提出"佔領中環"構想,令香港社會進入2017普選的實際討論。

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 ( 簡稱為人大"831決定"或"831框架") 涉及"三落閘"( 三個限制 ) :即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須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1200人)、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而規定、不可實行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行政長官參選人須獲得過半數提名委員會委員支持才能成為候選人,候選人數目限在2至3位,以及2016年香港立法會選舉不實行變動。

"831框架"觸發為期79日的"雨傘運動"。而最終《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辦法修改決議案》於2015年6月18日在立法會表決時,因大批建制派議員在表決前突然離開會議廳,以致議案以8票支持、28票反對大比數遭否決。因此第五屆特首選舉繼續沿用以近1200名組成的選舉委員會產生行政長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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