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會頭子劉湧伏法,反思中國司法政治
2003年12月30日1.劉湧一案的疑點與問題
早在本月18日中國最高法院正式開庭前,中國的法律界和媒體即對這次中國最高法院歷史上第一次以再審方式介入一樁普通刑事案子,表示了三點關注:
1)劉湧2002年4月一審被判死刑的證據是否部分取自對他及其同夥的「刑訊逼供」?這正是2003年8月被遼寧高院改判死緩所依據的「本案具體情況」。
2)劉湧及其 沈陽嘉陽集團的手下是否算作「黑社會組織」? 2001年的一份由14位中國刑法專家簽署的「專家論證意見書」對此質疑最深。
3)最高法院提審此案,是政治繼續介入司法的結果,還是標誌著最高法院職能的歷史性轉變?
12月22日上午10時,最高法院在錦州的合議庭最終改判遼寧高級法院的終審判決。當日11時35分在錦州市殯儀館被注射處死,隨即火化。但相關疑點並未消除,更有新的問題引起關注。
首先,如此迅速執行,甚至急到將殯儀館作刑場,不能不讓外界產生許多猜測。其次,從最新獲得的最高法院判詞來看,改判理由主要是否認偵察階段「刑訊逼供」問題的存在,否定劉湧律師提供的六名看守武警的書面證詞。而且,雖然最高法院在一無被告申訴、二無遼寧高檢抗訴的情況下、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雖然合乎「發現確有錯誤」的法律根據,但是卻與先前對遼寧高院終審判決的批復相矛盾。8月的二審也即終審與10月啟動再審之間只相隔短短的兩個月,不能不讓人懷疑背後的政治因素。民間輿論對中國政府反黑決心的懷疑固然不可忽視,但是來自公安系統的壓力也許才是真正原因。
外界注意到,當年主持抓捕劉湧的沈陽市公安局長楊加林現在已升至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長,在最高法院判決後面對媒體的激動和評論與數月前有很大差異。
聯繫到遼寧高院8月份終審判決後法學界普遍的叫好-認為該判決是法律回歸人權、追求程序正義的最新發展,這一差異恰恰暴露了中國法學精英與行政系統和公眾認知之間的巨大鴻溝。中國的公安系統奉工具主義為圭皋,社會大眾只認「欠債還錢、殺人償命」的簡單正義。誰是誰非?問題到底在哪兒呢?
2.中國司法政治下程序正義的可能性?
無論如何,中國法學界自90年代以來已經認識到程序正義和法律精神的重要性,這是一個巨大的進步。另一方面,他們也在積極影響中國司法實踐。原中國人民大學、現北京大學著名刑法哲學家陳興良多年前就已出任北京海淀區副檢察長;政法大學法哲學教授賀衛方幾年來一直致力於對司法界的再教育。但是,在司法政治日益敗壞的情形下,在「以法治國」名義下對程序正義的強調真的能夠趨近實質正義嗎?
以劉湧為例,他並不是普通的街頭混混,其父是沈陽中級法院刑事庭庭長,當地資深政法幹部,其弟及其多名「哥們兄弟」都是當地警察,更與沈陽中級檢察署院長劉實以「叔侄」相稱,作為一名地方人大代表,與沈陽市政界、警方、司法部門有著錯綜複雜的一體化聯繫。在這個意義上,與其說他是「組織地下黑社會」,倒不如說他只是沈陽地方政府黑社會化了的一顆螺絲釘罷了。
這種背景下,程序正義缺乏足夠的制度支撐---關鍵是司法層面上政治與司法的分離,即司法獨立。在後極權主義中國,法院仍然在黨以及相應的「政法委」的控制下,而地方的政法委書記通常就是當地的公安局長,重大判決也由黨領導下的審判委員會做出,沒有也不可能有獨立的法律教育、獨立的法官職業、獨立的司法審判、乃至法官的獨立人格。
換言之,當中國法學家們相信哈耶克的名言「只有程序正義是可能的」時候,劉湧案的最終結果無情證實了中國法學界的天真、中國司法的政治化和程序正義之不可能。
3.社會正義可能嗎?
因此,也許有必要反思劉湧案最終結果,尋找其中的積極含義,特別是與現行胡溫新政府的民粹主義傾向相關聯的政治含義。
我們看到,劉湧案前後,中國民間對社會正義的訴求越來越高漲。民間的這種訴求,即分配正義的訴求,要求判決結果或者政治干預能夠滿足受傷害者的合理補償,並且剝奪劉湧所代表的「先進階級」的財產。而且,這種需要正在通過網路和官方控制下的媒體自發顯現,而非循著既有的司法或政治程序。
但是,劉湧案的最後,與對劉湧死刑的立即執行的同時,我們並未看到判詞中對劉氏非法財產立即追繳的立即執行。劉湧通過向副市長馬向東賄賂和暴力「砸拆」方式取得的7億嘉陽集團資產一直在正常運作,包括「中街大藥房」在內的受害各方並未得到充分民事陪償。顯然,最高法院判決的政治目標極其有限,無意觸及目前中國境內流行的不正義的財富分配格局。
中國現有的政治-司法程序與制度不僅排除了實現程序正義的可能,無法通過獨立審判促進社會交往理性的正當化和制度化,也因缺乏明確的價值追求,更多地服務於官僚國家資本的自身利益和社會控制目標,從而排除了分配正義在最低層次----即滿足公眾基本正義需求或底線正義的可能。
4.無法樂觀的結論
法庭訴訟,包括中國最高法院的這次提審,本來是在社會正義奧援下程序正義得以實現的最佳案例,也是社會正義通過法庭各方的公開辯論和質證這種交往理性得以實現的絕佳機會。但是,不公開的審判,不對稱的刑訊逼供的舉證責任,和極不徹底的分配正義結果,卻讓我們看到一個學者、司法、行政、公眾和最高政治間的多重分裂,它們中沒有一個是這場審判的贏家。真正的贏家是場外的「先進階級」----中國的既得利益集團。劉湧的最後伏法,因此倒更像是對他們的財富和獲得這些財富的「分配」手段的肯定,從而無法讓中國公眾和國際社會對中國的司法政治、正義前景、社會公平與社會團結建立更多的信心。
23.12.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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