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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數中美關於智慧財產權的「愛恨情仇」

王凡
2018年3月23日

這次華盛頓對中國商品大規模徵收關稅,理由是中國對美國的智慧財產權剽竊。這並不是美國第一次因為該問題對中國發威。我們現在來回顧一下過去30年裡中美在智慧財產權方面的爭端與過往。

China Finanzmarkt Juni 2013
圖片來源: ChinaFotoPress/Getty Images

(德國之聲中文網)1971年,時任美國國務卿季辛吉秘密訪華,為中美關係正常化鋪路。1979年,中美正式建交。在這8年間,兩國雙邊貿易額從幾乎為零增長至24.5億美元。之後近30年裡,兩國貿易往來不斷增加。截至2016年,中美雙邊貿易額已超過了5000億美元。與此同時,雙方的貿易摩擦隨之增多,尤其是在智慧財產權方面發生了多次爭端。

第一次中美智慧財產權談判

1989年起,美國開始對中國在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施加壓力。1991年4月,美國政府宣佈,中國被升級為"301條款"的"重點國家"(此前為"重點觀察國家"),一個月後對中國開始了為期6個月的智慧財產權調查。

《1974年貿易法案》的第301條款所適用的範圍包括保護智慧財產權。依據該條款,美國可對被列入重點名單的國家展開調查,如果調查後確認有違反貿易協定或給美國商業構成負擔或限制的不公正、不合理或歧視性的外國貿易行為,有權實施單方面報復性措施。

當時,中國出口美國的106種商品面臨被加徵100%關稅。中美雙方在調查期間進行了數輪談判。美國方面負責談判的貿易代表希爾斯,中方的團長是對外經貿部副部長吳儀。時任中國智慧財產權談判團的副團長高盧麟在後來接受鳳凰衛視採訪時表示,中美談判爭執的焦點,集中在有關化學製品和藥品專利上。  

在加稅最後期限到來前,中美於1992年1月16日簽訂了第一個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協議(智慧財產權諒解備忘錄)。中國承諾全面修改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避免了被加徵關稅。

90年代中期兩度被列為301條款"重點國家"

進入1994年,美國方面批評中方對諒解備忘錄執行不力的聲音增多。當年6月,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宣佈,再次將中國從智慧財產權的"重點觀察國家"升為"重點國家",同時開啟"301調查"。1995年3月經過了數輪磋商後,中美就保護智慧財產權問題簽署了第二個協議--《中美關於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協議》。

1996年4月,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發布年度審查報告,稱中國沒有認真執行1995年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協議,第三次將中國列為301條款的"重點國家 ",建議對來自中國的、價值30億美元的紡織品、服裝和電子產品徵收懲罰性關稅。這引發了中美就智慧財產權的新一輪談判。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於1996年6月簽署了中美第三個智慧財產權協議。

向WTO爭端解決機制提起訴訟

此後幾年,美方對中國在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的批評聲音不斷,但沒有再次啟動"301調查"。中國在2001年底加入世貿組織(WTO)。在入世前,中方修改了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並承諾打擊網路盜版。不過,中美在智慧財產權方面的爭端並不沒有結束。

2007年4月,美國就中國的智慧財產權執行問題向WTO爭端解決機制提起了訴訟。據中國媒體報導,當時美方的焦點集中在三個問題:關於中國懲治盜版和假冒註册商標商品的刑罰門檻過低問題;關於中國海關處置沒收侵犯智慧財產權貨物的規則問題;關於中國涉及版權保護的文化產品市場準入问題。

2009年1月26日,WTO專家組就美方的訴訟公佈了裁決報告(編號DS362)。裁決中國違反《著作權法》第4.1條、海關措施違反了世貿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TRIPS)有關條款,但裁決中國智慧財產權犯罪的刑事門檻沒有違反TRIPS協定。

2009年8月12日,WTO專家組公佈了中美文化產品貿易糾紛裁決報告(編號DS363),稱中國在音像、圖書進口及外商分銷領域的限制措施,違反了中國入世的承諾及WTO相關規定。

337條款

2017年8月,華盛頓第四次就智慧財產權問題對中國啟動 "301調查"(除了智慧財產權問題外,美國也曾在1991年和2010年分別針對市場準入和清潔能源政策問題對中國啟動"301調查")。而針對智慧財產權的侵權行為,美國最常採用的其實是"337調查",該調查既針對不公平競爭,也針對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這起源於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條,該條款規定,任何進口到美國的產品,若侵犯了美國的專利權、註册商標、著作權等,即構成對337條款的違反。

據中國官媒報導,美國1996年發起第一起針對中國企業的"337調查"。截至2014年,中國連續13年因智慧財產權糾紛成為遭受美國"337調查"最多、涉案金額最高的國家。最近三年,美國發起的"337調查"中涉及中國的案件數量也是有增無減。

據中國《法制日報》報導,周一(3月19日), 美國鋼鐵公司發起的針對中國鋼鐵的"337調查"剛宣告終止,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裁定,原告不能證明其遭受了反壟斷損害,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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