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副總裁談中國公司客車侵權案
2006年10月23日首先報導這個案子的德國媒體是德國「世界報」,緊跟著,德國「金融時報」也跟進報導。德文報刊首先強調的,是本案中侵犯主體-MAN新型轎車STARLINER,據稱:這一新型進入中國市場是在2004年,當年,中國市場就曾經出現過模仿者。
MAN實用車輛有限公司副總裁諾伊丁格博士這個侵權案子的最新發展作出說明:「我們已經遞交了控告書,北京中級人民法院也已經接受此案。我對中國法院的法律解釋和運用報有信心,對本公司能夠贏得這個案子,因此很樂觀。這是因為我們作為德國德國公司,遵守了所有中國法律規定的程序。2004年9月,提出實用新型版權申請,2005年8月,中方批准註册這個實用新型,根據以上法律事實,今年九月份正式提出控告。」
還在幾天前,德國另外一家公司賓士汽車公司最小型的車輛在中國受到仿冒侵害,但截至到發稿,還沒有消息印證賓士公司針對仿冒公司提出訴訟。此間經濟媒體認為這是因為針對設計新型提出侵權訴訟,在中國成功的機率很低的緣故。
但諾伊丁格博士就MAN受到侵犯的產品,提出了新的看法,他對德國之聲記者強調:「我知道您在暗示特別是在實用新型保護問題上,有些國外公司在中國屢告屢敗。但中國在保護智慧財產權上,特別是監督侵犯智慧財產權的問題上,還是取得了相當的進步,所以我們對中方司法還是信任的。而且在這個案子中,涉及的不僅是本公司權利的伸張和保護,而且也涉及保護我們在中國的許可證生產夥伴的利益。我們的許可證夥伴在這個侵權案件中,也屬於受害者。」
通常,外國公司在中國訴訟要想成功,第一是要拉上中國本國強有力的公司參與,MAN在中國的合作夥伴金華集團就是例子;第二是要利用訴訟壓力,爭取得到實惠的補償,而不能計較勝訴與否;第三是在受到控告的公司暗示補償時,盡可能進行庭外調解,以避免在中國形成負面的公共影響。
但在接受德國之聲採訪時,MAN實用車輛公司副總裁卻表現出和通常做法截然相反的立場,「當然,我們也要保護本公司作為這個實用新型的所有者的權利,現在受到侵犯的不僅是許可證,也是這個註册版權本身,所以要親自出面訴訟。侵犯本公司權利的是一個叫做中大的公司,根據目前案情的發展,我們不認為有什麼庭外調解的必要和可能需要討論。現在的關鍵是:我們已經完成的訴訟的一切必要步驟,我無法向您告知任何其他的訊息,也無法判斷案情會怎麼樣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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