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跳轉至内容
  2. 跳轉至主選單
  3. 跳轉到更多DW網站

中國當局拒絕莫少平繼續擔任劉曉波律師

2009年6月26日

6月23日,中國著名異議人士、作家劉曉波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正式逮捕。6月25日上午,劉曉波的代理律師莫少平向公安機關提交委託律師申請被拒絕,理由是,劉曉波的檔案材料中出現過莫少平的名字。莫少平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另外兩名律師尚寶軍、丁烯奎將接手劉曉波的案件。按照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應在遞交委託律師申請後的48小時內,安排律師與涉案人員會面。本台記者6月25日電話採訪了莫少平律師。

香港人呼籲釋放劉曉波圖片來源: AP

德國之聲:今天您向公安機關遞交了律師委託的申請,受到了拒絕。之前您在接受採訪時說,其實只有警方認為《零八憲章》也是劉曉波涉嫌犯罪的事實情況下才能拒絕您,因為您也是同署者。警方拒絕您的理由是什麼呢?


莫少平:跟我談的時候,他們說的非常婉轉:"莫律師,我們發現在劉曉波案件的案卷材料裡邊出現過你的名字,也就是可能跟你有關。所以我們認為你不宜作為劉曉波的辯護律師。"他們這種說法和他們昨天上午送達劉霞通知的說法是有所不同的。他們給劉霞送通知書的時候,據劉霞講,他們說得非常簡單明確:"因為莫律師是《零八憲章》的簽署人之一,所以莫律師不能作劉曉波的辯護律師。"跟我的說法就比較含蓄、婉轉,甚至有些模糊。

他們提出這個說法以後,我就明確跟他們說:"那你們作為警方是不是把《零八憲章》作為指控劉曉波的罪證或者犯罪事實之一?"對此警方迴避了這個問題,意思是:我不好說,不好回答這個事情。第二我就明確跟他們講:"你們要考慮,作為警察,你們有沒有權力來決定某位律師不能為他的當事人進行辯護?"我說儘管中國的法律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到底誰有權來決定哪位律師不能為他的當事人進行辯護。行使這個權力的到底是警察,還是法官或檢察官?雖然中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從法理上來講,應該有決定權的是法官,而不是你警官。所以我說你們作為警察應該好好把這個東西研究一下,或和你們的上級探討一下。他們沒有對此回應。第三我說:"你們既然說我不宜給劉曉波作辯護律師,那麼希望你們給我一個書面文件,在裡邊載明你們的依據是什麼。"警方很為難,說:"我們從來沒有出具過這種文件。我們很理解,莫律師你很嚴謹,要對當事人有個交代。但是現在劉霞在場,所以我們說的很明確,你不宜作為劉曉波的辯護律師。"緊接著我也明確了我的態度,就是我還會全程關注劉曉波的案子。一旦你們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將這個案子移送檢察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再起訴到法院,那些案件證據材料證明我跟劉曉波案沒有關聯,或者你們根本沒有把《零八憲章》牽扯進去的話,第一我會找你們要個說法的--因為你們現在明確表態我不宜作劉曉波的辯護律師。其次,在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如果跟我沒有任何關聯,我仍然有權做劉曉波的辯護律師來介入此案。警官說:"當然這是你莫律師的權力。"

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使案件的律師工作能夠進展順利,我們昨天也準備了兩套方案:如果警方堅持說你莫律師不宜作為辯護律師,我們有兩位律師可以馬上接手這個案子。其中一個律師是同我從一開始就代理劉曉波這個案子的尚寶軍、第二位是我們律師事務所的丁烯奎律師。我們當時就把這兩位律師的手續提交給警官。我說明一下,接待我們的三名警官中,有兩名就是昨天給劉霞送達通知書的。我們遞交了尚寶軍律師和丁烯奎律師所有的委託手續之後,就明確跟他們講:我們現在正式提交這兩位律師的委託手續,也就是26號的上午10點12分。按照法律規定,你們應該在48小時內安排這兩位律師會見劉曉波。


德國之聲:48小時之內就應該跟劉曉波見面,對此他們有沒有表態?


莫少平:我強調說按照法律的規定,你們應該在48小時內安排。你們昨天給劉霞送達通知書是按照法律規定去做的,這點我必須明確說出來。你們是按照法律規定去做的,也就是在批准逮捕之後24小時之內給當事人劉曉波的親屬送達通知書。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希望你們在會見劉曉波的這個法律程序上也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在48小時之內安排律師會見。他們把手續審核了,說,那我們趕緊去找領導審批,然後就離開了。


德國之聲:獨立中文筆會及其它一些團體還有一些擔心在審訊過程中劉曉波是否能得到足夠公平的審訊和充分的法律支援。您是不是擔心這個過程中也會出現一些障礙。


莫少平:劉曉波在這個實行過程中是不是得到了一個公正的或者符合法律規定的審訊呢,這個就得律師見到劉曉波以後當面來問他:有沒有受到審訊逼供,有沒有變相的審訊逼供,比如說中國經常發生的連續幾天不讓你睡覺往後來審問。這個就必須律師見到劉曉波以後,從劉曉波的口裡來核實他在這一期間的有關情況。


德國之聲:那律師在這個過程中為劉曉波提供法律咨詢,您是否擔心有一些障礙出現?


莫少平:作為國際社會比較關注的一個案子,當然作為律師來講我們會盡我們的全責努力的去為他提供法律的幫助。那麼從中國的公檢法機關,我首先指出劉曉波去年12月8日被以監視居住的名義限制人身自由,作為北京市公安機關,那是存在的嚴重違反法律的問題。


德國之聲:莫少平律師,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對聽眾來說也是很大的罪名,您還有另外兩位律師有沒有考慮,如何為劉曉波辯護?


莫少平:這個應該這麼來講:首先,作為律師現在還沒有見到劉曉波, 更沒有看到警方指控劉曉波的具體罪狀以及證據,所以讓律師一下子就下一個結論,形成一個基本的辯護思路,有點太超前,肯定是不現實的。第二,從經驗的角度來講,所謂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按照法律的規定,以所謂造謠誹謗或其他形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這叫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通常,以這個罪名定罪的人,比如說我以前代理過的像杜導斌的案子,張林的案子, 像呂耿松的案子,以及後來高智晟、胡佳的案子,都是以這個名義來定罪的。那麼指控他們的具體的所謂犯罪的事實,通常都是這些人在哪些媒體上發表的什麼文章。那麼這些文章裡面,比如說他們挑選出十幾篇文章也好,幾篇文章也好,把他們認為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內容,從這些文章裡面摘錄下幾百個字,往後列在起訴書上進行指控。那這個罪呢,我個人認為,它最大的一個問題存在於憲法規定的公民的言論自由和以刑法的105條第二款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是因該如何界定的。確實有學者、法律工作者呼籲對這兩者的界定應該讓全國人大做出立法上的解釋。作為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署應該做出司法上的解釋。應該非常清晰的來界定,什麼是公民的言論自由,什麼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否則的話確實非常容易產生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名義侵犯公民的言論自由。

作者:苗子

責編:樂然

跳轉至下一欄 瀏覽更多相關内容
跳轉至下一欄 DW熱門報導

DW熱門報導

跳轉至下一欄 更多DW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