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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魔鬼細節 港版國安法比澳門毒辣

李澄欣 綜合報導
2020年6月27日

香港和澳門同是前殖民地,回歸中國後卻走上截然不同的道路。前者被北京視為「壞孩子」,後者則是言聽計從的「乖孩子」,兩地國安法有何差異?

Hongkong Uighuren Proteste
圖片來源: picture-alliance/AP Photo/L. Jin-Man

(德國之聲中文網)兩個特區,兩種命運。「乖孩子」澳門早在2009年自行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丶制訂《維護國家安全法》,並於2018年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

儘管澳門國安法寫得嚴厲,囊括「七宗罪」——叛國丶分裂國家丶煽動叛亂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丶竊取國家機密丶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違者最高監禁30年,是澳門最高刑罰。但過去11年澳門國安法從未在法庭上被動用過,被外界視為「紙老虎」,只是為了給中央安全感。

反觀「壞孩子」香港,雖國安法僅「四宗罪」、傳最高判囚10年,遠比澳門刑罰輕,有份草擬條文的香港民建聯前主席、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甚至形容是中央的「苦心」,但細看立法過程和目前已知措施,則可見中央對港不放心,試圖從本質上改變香港法制和司法獨立原則,把內地 「黨委領導」 和「公檢法三家合作」的一套融入香港體制,這比起條例本身更加毒辣,香港版國安法恐是「真老虎」。

圖片來源: Reuters/C.G. Rawlins

1. 自行立法 vs 中央代勞

中央一直要求港澳根據《基本法》第23條,自行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律。

2003年,香港首任特首董建華為23條立法,引發社會強烈反對,7月1日50萬人上街抗議,商界自由黨時任主席田北俊也臨陣倒戈,宣佈辭任行會成員並率領該黨議員反對立法,港府無望在立法會取得足夠票數而被逼撤回草案。董建華2005年「腳痛」下台後,23條從此成為歷屆政府的燙手山芋,沒有一位特首願意碰。

在香港,2019年特首林鄭月娥提出修訂《逃犯條例》,被指把港人「送中」是「比23條更辣」,民間爆發歷時一年的反送中運動。2020年5月,北京在兩會上突然祭出「港版國安法」,中國全國人大繞過香港立法會直接將國安法案納入《基本法》附件三。

一水之隔的澳門原倣傚香港於2003年立法,但香港民意反彈令澳門當局推遲計劃,事件沉寂一時。直到2006年12月起,許崇德、王振民等多名中國法律學者都催促澳門盡快立法,2008年10月23日時任澳門特首何厚鏵在任期屆滿前,突然宣佈啟動23條立法。2009年1月,澳門《國安法》在立法會通過,同年3月生效。

圖片來源: picture-alliance/I. Abreu

2. 假咨詢 vs 無咨詢

兩地國安法立法的咨詢過程,同樣為人詬病。

2008年澳門特首何厚鏵宣佈啟動23條立法後,展開短短40天的咨詢期,民眾還未瞭解草案咨詢期便已結束。澳門街坊總會當時的調查指,僅六成受訪者zhi'dao當局推出國安法草案,不足一半人表示瞭解草案。

當局共舉辦5場諮詢會,當中僅一場開放給公眾,限定17位市民預先登記後發問,大部分發言者都表態支持國安法,少數異見聲音也不過是質疑立法的迫切性。沒有獲邀出席的反對派新澳門學社理事長陳偉智事後批評,「表面上是諮詢會、實際上是效忠大會」。

香港比澳門更甚,2019年5月北京突推港版國安法,事前沒有咨詢過香港各界的意見,甚至在表決通過前都沒有公佈草案全文,有親北京人士形容中央此舉是「避免引起社會衝突」。

在草案表決前一周,中聯辦出席12場閉門座談會,邀請香港政界丶法律丶商界丶教育等多個界別共120人參與,負責草擬國安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勇赴港出席,但會上仍拒絕透露條文細節,卻重申中央有管轄權,會後中聯辦發稿稱與會人士「一致表示支持」國安法。

圖片來源: Reuters/A. Perawongmetha

3. 港國安委增「太上皇」

澳門國安委委員會由特首擔任主席,保安司司長擔任副主席,其他委員還包括行政法務司司長丶警察總局局長丶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丶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丶法務局局長丶司法警察局局長等,但特區第二號主要官員經濟財政司長並非成員之一。

有別於澳門,香港最高層的3名司長均為國安委成員,包括主管財金經濟的財政司司長。有分析指,這是可能是北京顧慮香港是國際金融中心。

更值得留意的是,中央政府將指派「國家安全事務顧問」進入香港國安委,提供咨詢意見。此舉被指是引入中共黨委書記制度,扮演機關的「太上皇」。

圖片來源: Reuters/Aly Song

4. 國安公署顯中央管轄權

澳門的國安案件由本地司法機關全權處理。

但在香港,北京將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國安案件行使管轄權。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對港媒表示,管轄權在法理上代表擁有全部權力,原則上香港在國家安全問題上沒有話語權(no say),但中央顧及香港情況,「將主體丶大多數案件讓香港處理」。

外界憂慮,即使只有「極少數」案件由中央處理,已打開了司法的缺口。若港人可被引渡到內地審判,將是「送中」合法化。

國安公署職能方面,除了「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與國安委重疊之外,還有「收集國安情報」,並將扮演監督角色,對港府維護國安職責進行「監督丶指導丶協調」,且擁有實質執行權力,可以「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周日(21日)表示,公署是中央授權直接設立,不受《基本法》第22條所限,即「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這意味著,國安公署是繼中聯辦、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和駐港部隊之後,中央在港設立的「第四機關」。

圖片來源: Reuters/J. Silva

5. 特首指定法官

澳門立法會於去年2月通過修訂《司法組織綱要法》,規定參與國安相關案件的檢察官及法官須由中國籍人員中委任,但仍然由主要是法官組成的「法官委員會」篩選國安法法官,而非直接由行政機關選人。

「港版國安法」草案則沒有明文禁止外籍法官審理國安案件,但規定由特首指定若干名法官處理與國安有關案件,打破一直以來由較資深法官指派法官審理案件的傳統。

此安排引起法律界強烈反彈,在港地位崇高的首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於報章發表聲明,強調司法機構獨立於行政機關,負責決定由哪一位法官審理案件,不受行政機關干預,特首也欠缺能力和經驗指定法官。

圖片來源: 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6. 凌駕《基本法》

澳門國安法是《基本法》下的法例,香港國安法則凌駕《基本法》。

官方新華社公佈港版國安法草案附則規定: 「 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換言之在國安法面前,《基本法》及普通法下的人權保障丶無罪假定丶程序公義等通通要讓路,被指是「無敵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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