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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並非解決了所有宗教矛盾

2002年1月17日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於15日就一個案作出判決:今後,穆斯林屠宰牲畜也可像猶太教徒那樣,先不麻醉動物,就可以進行屠宰工作。本台對此發表評論。

不用麻醉藥物直接「放血」是猶太及伊斯蘭教的習俗圖片來源: AP

德國是一個宗教色彩並不濃重的國家。德國基本法制定者的一大功勞,就是把一系列法律大綱納入了憲法。基本法由19個條款組成,是制定法規,執行政府權利,解釋法律條文的直接依據。

聯邦憲法法院則是德國這一民主政體維護憲法方面至高無上的權威。任何一個公民,如果認為他的基本權力受到了傷害,都有權直接向聯邦憲法法庭提起上訴。這一事實本身,正是德國法治社會文明程度的絕好例證。它在保障民主社會正常運作方面發揮著關鍵性的作用。

一位黑森州信奉伊斯蘭教的土耳其裔屠夫最近就運用了這種憲法賦予每一個公民的權利。他認為,基本法第12款規定的「選擇職業自由」以及第四款規定的「信仰及思想自由」在他身上受到了嚴重的限制。理由是,聯邦行政法庭幾年前,禁止他在不用麻醉藥的情況下,屠宰牲畜。不注射麻藥,用刀割斷喉嚨是伊斯蘭教和猶太教教義中所規定的牲畜屠宰方式。

德國法律禁止使用這種屠宰方式,猶太教信徒則可以作為例外,不受這一法規的約束。現在,聯邦憲法法院判決這名土耳其裔屠夫勝訴。這樣,這位篤信伊斯蘭的土耳其人如果能夠出具必要的職業證書,就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從事屠宰工作,其中包括按照伊斯蘭教義的規定屠宰牲畜。

判決體現公正原則

聯邦憲法法庭的這一判決,使公正原則重新得到了體現。道理很簡單,既然允許猶太教徒這樣作,就不應當禁止穆斯林做同樣的事情。在這一問題上,聯邦憲法法庭堅持了他們一貫的立場,那就是,在有關法規同基本法出現矛盾時,應以基本法為標準。具體到本次屠宰方式訴訟案中,法官就是依據基本法推翻了此前根據動物保護法所作出的判決。

不同族群的融合仍舊值得重視

隨著這一判決的公佈,德國的每一個人都應當清楚地意識到,德國社會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而且還將發生更大的變化。不同族群的外來移民進入德國社會已經成為不爭的事實,這一趨勢今後也將繼續下去。但是,如果不希望德國或歐洲出現大家都不願意看到的局面,就要採取適當的應對措施。這一判決無疑可以發揮積極的作用,更應當以此為契機,就德國現代化社會中宗教信仰自由及其與之相關的法律問題展開討論。

屠宰方式的訴訟案是一個比較容易解決的個案,其結果也是很容易預見的。憲法法庭各位法官在審理過程中破天荒地作出一致判決,足以證明這一點。

但是,在宗教問題上,仍然有許多爭論和矛盾並沒有引起公眾社會的重視。諸如,如何看待學校的宗教課程?應當由誰來負責這一敏感的問題?持有不同思想,宗教背景不同的人究竟應當享有何種程度上的自由?

德國社會必須在基本法的框架之下,回答上述問題,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正視德國的現狀。但是,也應當防範,有人為了達到某種政治目的,濫用基本法中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