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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草案尚且不是受害者的福音?

安靜2014年11月26日

11月25日「消除對婦女暴力國際日」之際,近四成有伴侶女性遭遇家暴的中國出台首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徵求意見稿)》,專家對草案內容卻表示不容樂觀。

Symbolbild sexuelle Gewalt Prostitution Menschenhandel Zwangsprostitution
圖片來源: picture alliance / Photoshot

(德國之聲中文網)據中國媒體報導稱,在全國20多個省區市已有反對家庭暴力的法規、條例及決定的基礎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反家庭暴力法列入本屆立法規劃。這部法律獲通過後,將成為中國首部防治家庭暴力的專門性、綜合性法案。

北京眾澤婦女法律咨詢服務中心副主任呂孝權律師向德國之聲介紹:"家暴的概念進入中國有整整二十年的時間,我們推動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已超過十年,徵求意見稿的公佈無疑是個令人振奮的消息,它從形式上而言對中國的反對家庭暴力立法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但是,呂孝權繼續說,該徵求意見稿應該會引起很大的爭議,"說實話,看到反家暴法草案的內容,我是一點都樂不起來"。

問題之一:家暴的範圍和類型

反家暴法徵求意見稿中的第二條如此界定家暴的範圍:"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具有家庭寄養關係的人員之間的暴力行為,視為家庭暴力"。

呂孝權分析說,此條定義的一個亮點是將精神暴力納入家庭暴力的范疇。但是這種定義也存在很大問題:它依舊未突破家庭成員的概念,沒有包含戀愛同居和前配偶分手暴力問題。

徵求意見稿結尾處所附的的說明也明確指出:"至於有戀愛、同居、前配偶等關係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與一般社會成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沒有實質區別,則由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調整。"

「不能為立法而立法」圖片來源: dapd

呂孝權認為,這其實是違背聯合國和國際社會對家庭暴力的基本定義,違背對家暴問題的常識性問題的基本認識,這是讓人特別不可理解的一點。

定義中將家暴類型分為行為暴力和精神暴力。呂孝權指出,確定家暴的類型是反家暴法最起碼要解決的一個問題,國際上則有四種暴力類型,除了上述兩種,還有性暴力和經濟控制。

呂孝權總結說,不難看出,草案的起草者採取了一種特別保守的立法模式,該草案犯了中國大部分立法的通病,即倡導性、口號性和原則性的立法模式,法條本身很難落到實處。

問題之二:不具可操作性

徵求意見稿中的第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立即出警,並根據情況採取下列相應措施。" 呂孝權分析說規定具體措施是一個進步,但遠遠不夠,大部分條例依舊缺乏實際操作性,例如,如何解決舉證責任的分配以及證據的認定問題?整個草案只用了第23條的一句話:"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應當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作為律師不禁要問,在司法實踐中到底應該如何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希望和建議

針對該草案在司法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的問題,呂孝權提出兩點可選建議,第一,將現行草案條例細化。從11月25日到徵求意見結束還有一個月的時間,這段時間對中國所有關注家庭暴力的個人、團體機構和組織都非常重要。"我們要盡快針對草案中合理以及不合理的地方提出意見。因為現在看來,草案不合理和不全面的內容佔比較大。如果反家庭暴力法最終沒有吸收社會公眾層面的意見,沒有改變,與其倉促出台,還不如不立。"

呂孝權補充,第二,國務院頒布相關實施細則或人民法院出台相關司法解釋。他認為,如果單純是為了立法而立,類似於中國的《未成年保護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既沒有國務院不頒布相關實施細則,也沒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那麼反家暴法在司法實行中根本不具可操作性。

研究顯示,中國家暴相關數據呈上升趨勢圖片來源: picture-alliance / Lehtikuva

為了現實生活中真正有效地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發生,呂孝權認為,必須在宏觀層面建立國家干預家庭暴力的核心思想和原則,建立一套從預防、制止到救助、懲罰等全方位、多層次的原則體系。

近四成有伴侶中國女性遭家暴

另據中國日報報導稱,近年來,中國家暴相關數據呈上升趨勢。24日發布的《中國性別暴力和男性氣質研究》顯示,年齡在18-49歲、曾有過伴侶的女性中,39%稱曾遭受過來自伴侶的身體或性方面的暴力,38%的女性稱遭受過精神暴力。在遭受伴侶身體暴力的女性中,40%曾受傷。

研究還稱,遭受家暴的女性經常不告訴任何人,在試圖尋求幫助的女性中,只有35%告訴過家庭成員,但僅有25%得到家庭的全力支持。受家暴女性也較少從正式服務中尋求支持,僅7%的人在遭遇家暴後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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