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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貞費?離棄罪? 德國男女曾如此不平等!

安靜2016年4月11日

你能想像,開放的德國在20多年前還有男性要為婚前性行為支付賠償金嗎?而在更久之前,女性還要因為沒有「性趣」而對婚姻失敗負責?以及還有哪些現在看來甚為奇葩的法規?

圖片來源: picture-alliance/dpa/K. Rose

(德國之聲中文網)1900年生效的《德國民法典》第1300條規定,如雙方訂婚並同居後,男方拋棄女方,女方有權因雙方發生了性關係而向男方索要賠償金。

二戰前,不少法院還會批準被拋棄的新娘獲賠數千馬克。隨著人們觀念的轉變,賠償金的數額也在不斷減少,最少至數百馬克。

90年代初,一名來自德國南部的女性將提出和她分手的未婚夫告上法庭,要求男方支付1000馬克的賠償金。她的理由是,自己認識一些有處女情節的男性,她擔心自己再也嫁不出去了。然而,這名女性最終卻空手而歸。因為明斯特地方法院法官於1993年宣佈,《德國民法典》第1300條規定違憲。法官解釋說,因為憲法第3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因性別受到歧視或優待。

據當時的德國媒體報導,這名女法官還表示,人們的道德觀念也隨著時代的變遷而改變了,單身女性如今可以從事各類職業、接受各種教育。而且她認為男性也有感情:他們的愛的能力並不比女性的差。

1998年5月4日,這條被認為過時的法律條文才被正式廢除。值得一提的是,在前東德,這條法規於1957年就已被廢除。

男女平等 漫漫長路

同樣是1957年,聯邦德國頒布《男女平等法》。在該法出台之前,依據舊法,丈夫對妻子的財產擁有管理權,夫妻發生糾紛,丈夫說了算。1957年當年,聯邦法院還判定一名將妻子告上法庭的男子勝訴。該丈夫認為妻子應該因沒有"性趣"而對婚姻失敗負責。

1977年前,做家務是妻子的義務圖片來源: picture-alliance/Okapia/B. Meier

這些舊規看上去不可思議,但在德國,婚姻關係中女性的地位確實是近幾十年才得以提高的。

1976年開始,妻子不一定要冠夫姓,丈夫也可以隨妻姓,但是如果夫妻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就要自動被冠夫姓。直到1991年,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才宣佈,自動冠夫姓是違憲的。此後,德國人結婚,雙方均可保留各自的姓,但是如今不少人依舊會自願選擇一個家庭一個姓的傳統。

1977年德國婚姻家庭法改革之前,做家務是妻子的義務,只有不影響做家務的情況下,妻子才能出去工作。丈夫可以在不經妻子同意的情況下代替她辭去工作。

1977年之前,妻子提出和丈夫離婚,即使是因為遭遇家暴或男方劈腿,都被視作"有惡意的離棄"。因此女方無法從男方那裡獲得任何撫養費,同時母親對孩子的撫養權也被剝奪。

近年來,德國出現更多的是有關增加領導層中女性佔比和消除男女收入差距等討論。看來,有關男女平等的問題已逐漸從兩性關係延伸到職場社會中,這也可謂是一種進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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