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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中國司法改革中的困境

2010年11月20日

中德法治國家對話第10次法律研討會本周在柏林落下帷幕。借此機會,本台記者就中國司法改革在司法獨立的問題上,到底走了多遠的問題,提出追問。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圖片來源: AP

新律師法與刑事訴訟法不兼容

在本次德中法治國家對話中,有關中國司法改革的內容體現在對中國《新律師法》的討論上。據中國官方學者介紹,這部法律體現了國際司法界對律師權利的尊重,補足了以往立法的缺失。中國著名刑辯律師夏霖在認同這一觀點的同時,也提出了批評,他認為:

"2007年的律師法它只是把聯合國關於律師作用的原則,化為了國內法。從這個意義上講,07年這個律師法確實還有一些突破。它給了律師在(刑事)偵察這個階段的調查權利,而這一塊原來在97年的刑事訴訟法裡面只是說律師可以介入偵察階段,並沒有調查取證的權利。在運行的階段中,由於立法機關並沒有修改刑事訴訟法,就導致在工作當中,在實際工作當中,律師法就跟刑事訴訟法就有諸多衝突的地方。你比如說偵察階段,律師法給了律師可以調查的權利,但是在刑事訴訟法中,律師是不能調查取證的。"

刑事案件無人接手

說到律師的作用,在中國國內,最能集中反映這方面司法改革的必要的,要數2010年一月初重慶的所謂"李莊律師"案。當時,涉嫌幫助犯罪嫌疑人串供的北京律師李莊及其辯護人,多次強調了警方和檢察署多方限制刑事辯護律師依法行使自己為其委託人辯護的權利。夏霖在被問到這個案子和中國司法現狀的關係時,強調指出:

"律師界一向都是不願意接這些刑事案件,因為不可避免的,刑事案件都是和官府,特別是河地方當局對抗。刑法上有一個條款,叫做律師偽證罪。把律師作為一個單獨的犯罪主體。這裡面就存在一個不公平的因素。同樣是司法人員,你說控方,在中國那就是檢察官,他跟律師從事的是同樣一個職業,只不過他是起訴方,律師是辯護方。同樣一個行為,你只是把律師作為偽證罪的一個主體,而其他,比如說檢察官這一塊,你就不會設定。這在法律上,在立法上就有不公平的地方。"

也就是說,在中國律師事實上不能行使律師法給予的權利,刑法上隨時有可能身陷囹圄。在夏霖律師看來,這些還不足以構成對中國司法獨立的最終威脅。比照德國刑法,中國刑法實踐中,證人和證詞的地位一向都讓律師特別頭疼。誰都知道:在法庭上出庭作證,如果面對的是強大的權力,證人本身就要冒很大的風險。夏霖強調指出:

"證人一般他都不願意出庭。控方從來都不安排證人出庭接受質證。而一旦辯護律師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時候,特別是這種關鍵證人,必須出庭作證的,我們現在這個刑事訴訟的制度安排,它連這個都沒有能夠做到。法院就沒有強制的權力,來通知這些關鍵證人必須要出庭作證;我們現在這個狀況,有些立法已經接近到了國際公約的水準,但是在實務中,又有種種侵犯律師辯護權利的方向。"

作者:一通

責編:凝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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