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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中政府法治對話

2002年10月10日

早在清朝末年,中國在起草民法典的時候就參照了德國的民法。可是,德中法治國家對話從一開始就伴隨著批評的聲音。很多人在對話持續兩年之後並未看到具體的成果,最尖刻的批評是:法治對話無異於德國政府對華政策的一塊遮羞布。

1999年11月,施羅德訪問中國時,向朱熔基提出進行法治國家對話的建議圖片來源: AP

「法治是人類文明的共同成果。中國的民主與法治建設既要立足本國的國情,發揚自己的傳統,又要廣泛吸納借鑑包括德國在內的世界各個法治國家的成功經驗。我高興地看到,經過中德雙方的共同努力,兩國在司法和法律領域的交流已經有了一個良好的開端和堅實的基礎。」--中國司法部長張福森語

德中法治國家對話

中國司法部長張福森在今年春天訪問德國期間談到德中法治國家對話時講了上述這番話。1999年11月,德國總理施羅德訪問中國時,向中國總理朱熔基提出進行法治國家對話的建議。

半年後,德中法治國家對話正式開始。德國前司法部長多伊布勒-格梅林在接受「德國之聲」採訪時談到這項對話的目的說:「目的有兩個。第一,我們彼此交流經驗和問題,尋找共同的適用於兩國國情的解決途徑。在法治國家建設方面,我們可以為中國提供很多有益的經驗。第二個目的是我們就加強法律與法治國家的共同基礎進行交流,這對建立全球法律秩序也具有重要的意義。」

兩年來,在法治國家對話的范疇內,兩國司法部長每年會晤一到兩次。兩國司法專家和律師就專門的題目交換意見,將具體的專業問題與法治國家對話的原則性問題聯繫起來是德中法治國家對話的一大特點。今年5月在北京召開的第3屆德中法治國家研討會便是以如何確定貸款信譽、改善對企業和公民的法律保障為主題。

以司法部長身份第4次訪問北京的多伊布勒-格梅林女士介紹說:「我們將法治國家、個人在社會上的地位這些原則性問題與具體的問題聯繫起來。我舉個例子來說:中國對經濟問題的態度很實用。比如,如果很多中國人想自己開業,中國官方也想對此支持的話,銀行的貸款就必不可少。在考慮是否發放貸款的時候,不光要看某某人的商業策劃是否對路,還要看他的經濟實力,看他過去有沒有債務,或是他是否曾經是個騙子。個人權利、數據保護在這裡扮演重要的角色,還有給予公民銷毀那些可能危及他們自身的數據的可能性。其前提是單個人可以對國家提出起訴。」

德中法治國家對話從一開始就伴隨著批評的聲音。比如,對話迄今沒有改變中國人對行政拘留和死刑的看法。很多人在對話持續兩年之後並未看到具體的成果,擔心對話最終流於形式。最尖刻的批評是:法治對話無異於德國政府對華政策的一塊遮羞布。這樣,施羅德在訪問中國時不必再向中國領導人遞交在押政治犯名單,批評中國的人權狀況,只需掛出法治國家對話的招牌。多伊布勒-格梅林女士對此發表自己的看法:

「這類的批評在法治國家對話開始之前就已存在,而且還會貫穿對話的全過程。只要批評的一方不認為一個國家可以對另一個國家發號施令,或是強加於人,那麼我認為這就是可以接受的。因為中國確實還存在很多問題。但我們也必須看到中國在法治建設方面取得的進步。這兩點都很重要。」

結合德國經驗,起草有中國特色的民法典

中國在司法方面借鑑德國的經驗,並非初始於法治國家對話。早在清朝末年,中國在起草民法典的時候就參照了德國的民法。100多年後,經濟崛起的中國努力與國際接軌,特別是在加入世貿組織之後更必須接受國際經濟行為的通行規則。一部健全的民法是開展一切社會、經濟活動的基礎。中國打算在今年年內即制定出一部新的民法典草案,參照的樣板又是同屬大陸法系的德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唐德華說:

「我覺得德國的民法典,德國有關智慧財產權方面的問題的研究、家庭方面的研究,消費者權益方面的一些研究,就是說民商法律方面的研究吧,是很有成就的。而且他們的歷史也比較悠久,100多年前,他們就已經有了一部比較完整的民法典,而且經過了140多次修改、補充。所以德國的民法典對我們來說肯定有很大的借鑑意義。」

今年春天,德國艾德諾基金會在北京舉辦了德中民法研討會。與會中國法學專家也強調中國的民法典必須具有中國特色。何謂中國特色呢?中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主任王勝明解釋說:「處在21世紀之初來起草中國民法典,我們當然要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來起草。中國現在基本經濟制度是一個以公有制為基礎、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那麼民法是應該反映經濟狀況的,因此我們中國的民法當然要堅持中國現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所以象國有財產問題、象集體財產問題以及象中國改革開放以後發展了20多年的土地承包問題等等這樣一些在別的國家不突出、但是在中國非常突出的問題肯定會在中國的民法當中體現。」

德國技術合作公司和國際顧問委員會

談德中在司法領域的合作就不能不提及德國技術合作公司。這一機構創建於1975年,其主要委託人是德國經濟合作與發展部。該公司本著公益性原則,贏利完全用於發展合作項目。德國技術合作公司與中國的合作開始於80年代初,業務領域可歸納為4個方面:經濟和體制改革、自然資源保護和扶貧、環境保護和能源管理以及職業教育和促進就業。其中經濟和體制改革的內容便包括在經濟法、勞動法、行政管理法和社會保障法方面對中國有關機構提供咨詢。格布哈特自1997年以來在德國技術合作公司駐京辦事處負責對中國經濟法咨詢的工作。他的中方夥伴主要是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和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格布哈德對我們介紹這種咨詢工作的運作方式:

「我們舉一個法律草案的例子,比如破產法草案。我們從中方得到這些草案,對此進行鑑定,之後將我們的意見告知中方。我們在對草案進行鑑定的時候,不只是從德國的角度出發。我們也聽取來自其他國家專家的意見,盡可能是與德國一樣具有大陸法系傳統的國家,比如有時候我們請來一位法國教授,或是義大利教授。不過一般情況下,也總有一位有盎格魯薩克遜背景的專家參與討論。我們坐在一起,從各自國家的視角提出建議,最後綜合各方意見,寫一份咨詢提要。」

擁有13億人口的中國是世界上最大的潛在市場。無論是跨國的大型康采恩,還是著眼國際發展的中型企業,中國在其未來策略中都扮演一個重要的角色。而中國則需為外國投資者提供穩定的框架條件,其中的兩大支柱是正常運轉的法律體系和充滿活力的市場經濟。市場經濟的運作又離不開相應的經濟法規。中國最近幾年推出的經濟法律中,哪些帶有明顯的德國手筆呢?格布哈德說:「有3項法律已經生效,招聘法、有價證券法和托拉斯法,這些法律都是在我們參與咨詢之後制定的。還有一系列的法律草案在我們提出意見之後也有很大的改進,包括破產法、投資基金法、外匯控制法、資助中小型企業法以及財政預算法、遺產稅法和最新的物權法草案。」

立法在某種程度上是件很神聖的工作。一項新法出台,13億人都必須遵循。但立法只是第一步,甚至可以說是最簡單的一步。第二步是執法人必須瞭解如何運用這項法律。與立法程序相比,這第二步更為耗時費力。中國目前大約有20萬名司法人員,其中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人大學畢業。其餘大多是退伍軍人和共產黨幹部。他們在穿上法官的藍色制服前只參加了相應的培訓班。其後果十分嚴重:在法庭上,被告和辯護律師經常受到粗暴對待,錯判和誤判時有發生。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蕭揚今年7月宣佈,將對中國司法機構進行全面的改革。沒有大學畢業證書的法官必須補修專業課,否則就要改行。受德國發展合作部委託的德國技術合作公司多年來已經為培訓中國的法官和律師做出重要貢獻,德國的法律專家通過假設法庭帶領中國學員做模擬訓練,還通過實踐模擬如何簽訂合同。即將走向工作崗位的法官和律師通過培訓瞭解到,當法律出現矛盾和漏洞時如何做出判決,這樣有助於增強新法律的透明度和可信性。

不過,司法改革過程中最艱難的是第三階段。格布哈德說:「第三階段是在全體人民當中樹立法制觀念。這並不意味著最終結果像在德國一樣,大家為每一件雞毛蒜皮的事情上法庭,而是盡可能在法庭外達成一致,依據是各自的法律見解。比如說,你的法律見解是這樣的,而我的看法是那樣的,我們心平氣和地達成妥協。而不是誰有權勢,誰就有理。目前中國的糾紛通常是以關係的原則來解決。」

中國近年來已經成為德國發展援助工作的第一夥伴國。德國經濟合作與發展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的合作始於1981年,從技術合作、職業培訓、扶貧項目一直發展到對中國高層決策機構的咨詢。1991年,中國政府成立了一個國際顧問委員會,由知名的國際和中國國內的專家組成。其任務是在環境保護政策和發展規劃方面為中國的國務院提供咨詢。德國經濟合作與發展部從資金和人員上幫助這個環境顧問委員會。該部東亞局負責人希德勒爾認為中國在10多年前就成立這樣一個委員會是非常明智的。

「委員會過去是50位專家,今後將減少到40人。這些專家每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會上向中國政府提出建議。這些建議是在會議之前由各工作小組談論擬定的。除了這個國際專家委員會之外,德中兩國之間還開展了一系列環保項目。從這些項目中得到的所有結果、認識和經驗當然也收集起來,提供給環境顧問委員會,供專家們參考。」

德國對中國的發展援助可以說上下並行。德國專家在河南、山東省內特別乾旱的地區施行扶貧項目,使那裡的農民生平第一次用上了自來水。德國的發展援助人員還深入西雙版納的熱帶雨林,為當地少數民族尋找謀生之路,共同維護那裡豐富的生物資源。這些具體的工作效果顯著,不過德國發展援助政策同樣重視的是對決策層面的咨詢。經濟合作與發展部東亞局的負責人希德勒爾認為,在發展援助領域,中國是一個非常積極的夥伴國,中國最高層的改革意願也是德國在中國發展援助工作格外見效的重要原因。希德勒爾舉了一個例子,那就是2000年12月召開的大型德中環境會議。

「那次會議規模很大,德中雙方政治界和經濟界的決策人都參加了。會議討論了重要的題目,決定了一些後續性的活動。會議還涉及某些創新,比如光靠國家制定環保措施還遠遠不夠,全體國民和經濟界也應做出貢獻。可以考慮利用一些市場經濟的機制,比如提高水價和電價,來更合理的利用能源,推動經濟發展。我們從這次會議看到,中國的最高政治層面已經關注到了這方面的問題。」

在專利制度方面的合作

1979年,中國政府在改革開放之初即提出建立專利制度的設想。在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協助下,中國派專家小組到幾個國家分頭考察。當時,中國與德國之間在經濟方面的合作已經有了良好的大環境,德國政府對中國建立專利制度的設想也非常關注,支持設在慕尼黑的德國專利局與中方建立合作關係。80年成立的中國專利局可以說是中德合作的結晶。德方對中國專利局從人員到物力上的大力協助一直延續了10多年。98年在機構改革過程中,中國專利局更名為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該局國際合作司司長喬德熙回顧與德國的密切協作侃侃而談。他說,「當時的合作包括雙方互派專家,包括共同舉辦一些在專利領域的活動,重點在於培訓和提高中國在專利領域的人才。如果從1980年算起的話,國家專利局、專利的代理機構、中國的法院以及其他的部門陸續派出一些專業人員到德國訪問,瞭解德國方面的經驗。在同時期,也有300多位德國的專家訪問了中國,他們在中國專利制度籌建過程當中的各個方面進行了指導。從1984年到1994年,德國專利局還派遣了長期專家,開始是兩名,1989年以後就有一名,一直在國家專利局工作。此外呢,德國政府還向我們提供了一些設備,一台大型計算機設備,一套印刷廠設備,還有一套為1989年我們當時新建成的專利局業務大樓所配備的電話設備。」

94年,德中政府間專利領域的合作協議正式到期,但兩國專利局仍然保持定期接觸。喬德熙認為,中國建立專利制度,一方面是中國改革開放的需要,另一方面對中國吸引外資、擴大和發展與外國交往、特別是引進先進技術也是必不可少的。而從德國這方面來說呢?

「德國政府幫助支持中國建立專利制度,一方面是對中國政府、中國智慧財產權制度、中國專利制度的支持,同時也有利於擴大和發展德國的企業在中國的投資,擴大和發展中德之間在經濟貿易方面分友好合作關係,是符合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的。」

這段話其實適用於德中兩國政府和民間的所有合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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