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新聞委員會和德國媒體的自願自我監督
2008年11月6日廣告
上世紀50年代中,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政府要通過法律來調節媒體,以保證品質:嚴肅的報導,對隱私的尊重及其它方面要得到保障。另一方面,新聞擔心國家過多地干預。因為,在納粹政府終結剛10年之際,對新聞刪索(一譯新聞檢查)的恐懼感還是非常強烈的。
經過長時間的討論,1956年11月20日,推出的不是一個全德國的媒體法,而是一個由最重要的報紙雜誌聯合構成的德國新聞委員會(以前也曾譯成德國媒體委員會)。這個新聞委員會的最高宗旨是維護新聞自由。為此,它進行一種自願的自我監督,而不需要國家通過法律來監督。作為基礎的是那所謂的新聞守則。這裡面比如規定,記者有真實報導的義務。更具體地說,包括:不散佈謊言,絕不通過不真實報導煽動仇恨或甚至挑動暴力或者謀殺。
新聞委員會持續地觀察作為成員的報紙和雜誌內記者的工作。為了讓新聞守則得到貫徹,新聞委員會有3種施壓方法:在一個媒體違反了守則的情況下,先給予內部指出。如果指出後得不到糾正,該報紙或雜誌就會收到新聞委員會一個不滿警告。在特別嚴重違反的情況下,新聞委員會就發出一個指責。這個指責必須印刷成文。個人也可以向新聞委員會提出申訴。這個委員會就此審核,它是否要干預此事。
違反新聞守則特別多的例子是由圖片報提供的:從2000年以來,該報共收到了近70個指責。這比德國任何一個其它報紙都要多得多。
德國之聲版權所有
轉載或引用請標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