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 Verfassung
2008年4月24日里斯本條約的由來
里斯本條約是去年六月德國任歐盟主席國時出台的,並在去年年底在裡斯本由歐盟27國政府首腦簽字批准。2005年歐盟憲法在法國和荷蘭的全民公決中"流產",歐盟不得不另起爐灶,構建歐盟的新的法律基礎。鑑於再推"歐盟憲法"仍然難免厄運,歐盟這一次希望用在法律形式和措辭上較憲法為弱的條約形式為歐盟確立一個新的"准憲法"基礎。同"歐盟憲法"一樣,里斯本條約必須要經過27個成員國的批准,但是批准的方式是議會表決,而不再是全民公決。只有愛爾蘭是例外,仍將以公民投票來表決。德國聯邦議會批准後,還需要有聯邦參議院5月23日批准才能算正式通過。目前已經有八個成員國批准了該條約,如果不出意外,該條約應將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
里斯本條約將取代歐盟歷史上於1958年1月1日簽署的第一個結盟條約-羅馬條約以及之後56年來歐盟的7個主要里程碑意義的基礎性條約,包括1993年正式命名"歐洲聯盟"的馬斯特裡赫條約和最近一次的"尼斯條約"(2000年)。
里斯本條約的新基本元素
里斯本條約將對歐盟的立法和法律框架改革具有重大意義。它與失敗了的"歐盟憲法"在本質上並沒有太大的不同,只有小心翼翼地去掉了能喚起"歐盟國家"印象的名稱和內容,如去掉了"盟旗"、"盟歌"和"外交部長"等字樣。里斯本條約文本同以往的歐盟條約一樣文字浩繁,讓人難以猝讀,因為裡麵包括了大量的注腳、例外條例、附加條例和備忘錄附錄等內容。
- 歐盟主席和"歐盟外長"
按照里斯本條約,歐盟將設一個相當於元首地位的"歐盟主席"一職,任期兩年半。新設的"歐盟外長"雖然現在改稱作"歐盟外交與安全政策最高代表",但習慣上恐怕今後人們仍會稱其為"歐盟外長"。這一職位將把歐盟現今的"歐盟外交代表"和"歐盟委員會外交專員"兩個職位結合為一個職務,並將由現任歐盟外交代表、西班牙人索拉納擔任。
- 精簡機構
歐盟委員會和歐盟議會的規模都將縮小。現在的的歐盟委員會是每個成員國都有自己的專員,改革後將只有三分之二的國家有專員,通過"輪流坐莊"來保證每個成員國都有機會派專員。歐盟議會將由現在的785席減少到750席。
- 表決機制
里斯本條約大大縮小了需要所有成員國一致表決同意的政策領域。今後多數制將成為歐盟政治的主要表決機制,以避免一個國家就可以阻撓其它26個成員國的意志的情況。只有在極其重要的領域,如稅收、外交等領域,還將繼續實行一致同意才能通過的制度。
歐盟部長理事會的表決機制將自2014年起實行"雙多數制",即一項決議要由55%的成員國多數和代表了65%的歐盟總人口的國家的同意。從2014年到2017年是三年過渡期,在這一期間內任何一個成員國都有權要求採取傳統的"合格多數"表決機制。
對英國和波蘭開例外
新條約將包括2000年簽署的"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的所有內容,但是英國和波蘭被允許可以例外,因為這兩個國家擔心本國的司法和內部安全權限將因此而受到限制。
國家議會的權利和公民權利
新條約賦予了各成員國議會一定的獨立權利,例如一國議會在多數同意下可以要求歐盟委員會對立法草案重新審理。新條約還規定,如果有至少一百萬名歐盟公民簽名針對一個問題提出立法要求,歐盟委員會必須採取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