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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故意傳播病毒?德國這樣懲處

周正豪 實習記者
2020年2月16日

傳染病十分恐怖,而惡意傳播疾病的行為則更令人心寒,這類行動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可謂是損人不利己。德國是如何界定和懲處這類行為的?

02.02.2020, Berlin, Deutschland - Symbolfoto zum Thema Corona-Virus.
圖片來源: Imago/R. Zensen

(德國之聲中文網) 在新冠病毒疾病(Covid-19)爆發後,中國出現了幾起故意傳播病毒的惡性事件。網路熱傳影片顯示,有人用吐沫塗抹電梯按鍵、門把手。對此,中國多地出台了相關文件,打擊涉疫情防控的刑事犯罪。例如,湖北公安廳出台文件,新型冠狀病毒攜帶者在公共場合向他人吐口水、患有或疑似感染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在德國,惡意傳播病毒也屬於犯罪行為。德國聯邦法律規定在《傳染病防治法》 (簡稱: IfSG) 所提及的病原體丶懷疑感染個案丶感染必須以實名或匿名的形式在相關衞生部門進行登記丶通報。需通報的疾病, 如肉毒桿菌中毒丶霍亂丶白喉等; 需通報的病原體, 如腺病毒, 布魯氏菌等, 以上均需以實名登記; 而梅毒螺旋體等病原體則可以匿名的方式登記。

根據德國《刑法》(簡稱: StGB) 第178條, 一經確定, 蓄意向他人傳播《防治法》名單中的傳染病, 將面臨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而根據刑事法的第179條, 若因疏忽而導致《防治法》名單中的傳染病傳播, 將面臨被判一年的有期徒刑或罰款。

據德國地方報紙Südkurier報導, 2018年一名來自德國康斯坦茨(Konstanz)的50歲男子在知道自己患有C型肝炎的情況下用其糞便襲擊警察, 惡意傳播疾病, 最終該男子被判7個月的有期徒刑和3年的緩刑。

此外,南德意志報(Süddeutsche Zeitung)也曾報導過這樣一則新聞:一居住在慕尼黑的女性在獲悉男友的前女友死於愛滋病後,要求他接受HIV病毒測試。後來該男子只是去泌尿科進行檢查, 並未有進行HIV檢測。在兩人交歡之時, 男子亦拒絕使用安全措施, 過了幾天該女子出現大出血丶腹瀉以及高燒的症狀, 最終確定感染上HIV病毒。法院裁定該男子蓄意向他人傳播病毒, 並需向受害者賠償115,000歐元。

為何會有人在明知自己染病的情況下、主動向他人傳播病毒, 做出這種損人不利己的事?德國心理學家烏爾裡希‧索爾曼(Ulrich Sollmann)對德國之聲表示,當人患病丶沮喪丶失落之時, 會有自殺的念頭, 也會產生傷害他人的念頭。不過,他也表示,患者主動傳播病毒或傷害他人一事, 在德國並非社會現象。

值得一提的是,德國之聲從波昂政府新聞處獲知, 從2020年1月31月起, 新冠病毒疾病(Covid-19)也被納入必須登記的疾病清單中。若故意不登記丶登記方式不正確丶登記資料不完整,或者不及時地履行登記的義務, 最高可被罰款25000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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