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共同的難民政策逐漸成型
200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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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為止的規定是,申請難民庇護者首先抵達的歐盟國家,必須負責整個申請案的處理。
但是這個規定對地中海國家的希臘,義大利和西班牙造成嚴重負擔,許多難民從這幾個國家的海岸進入歐洲,不過,大部分的難民申請者只是將這些國家當作跳板,然後轉移到其他國家。
因此,「跳板」國家希望難民申請案件將來可以改由難民實際的目的國接手處理,但是對難民理想的目的地德國來說並不歡迎這種建議。
一個新成立的電腦指紋資料庫即將在一個月內展開運作,通過這個歐盟範圍內的指紋庫,可以更容易地瞭解難民申請者的旅行路徑。
目前達成的協議是這樣的:申請難民庇護者入境的國家頂多照顧這些申請者12個月,如果這些人繼續轉往另一個歐盟國家,那麼該國的政府機構最遲必須在申請者5個月的停留期限後,負責處理庇護案。
對於確認職責範圍來說更重要的是其他另3個標準:
1.如果申請難民庇護者的家屬已經在歐盟的一個國家定居,那麼該國就得優先負責處理申請事宜。
2.作出決定時,必須考慮到是否有任何一個歐盟國家已經核發居留許可或是簽證。
3.負責處理的國家必須在難民庇護案件審理期間接納申請者,審核其申請案。審理期間,如果申請難民庇護者不經批准而前往其他歐盟國家後而歸,該處理國家還得予以再度收容。
歐盟官員希望,新規定將加速難民申請案的審核,並促進難民的家庭團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