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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äfgen Schmerzensgeld

2011年8月4日

2002年,法律大學生格夫根綁架並殺害了銀行家幼子、年僅11歲的雅格布。被捕後的審訊時,警方威脅說要動用暴力逼他說出孩子的藏身之處,而這時的雅格布已被殺死。今天(2011年8月4日),一家州立法院作出裁決,向正在無期服刑中的格夫根作出3000歐元賠償。以下是正反兩方的評論。

Kommentar Logo Galeriebild blau ohne Alles - Auge Januar 2007

正方評論

法蘭克福地方法院裁決,2002年謀殺11歲兒童雅克布的凶手格夫根可以從黑森州獲得3000歐元精神賠償,原因是調查官員當時採用了威脅手段。本台記者Grathwohl 認為,這樣的判決雖然是正當的,但讓人難以承受。

法律和正義並非總是相互吻合。想想發生的事,不能不說,這是不道德的、可憎的,不公平的:殺人犯馬格努斯‧格夫根( Magnus Gäfgen)獲得賠償,而受害者-11歲的雅克布‧馮‧梅茨勒( Jakob von Metzler)卻永遠離開了人世。雅克布的父母也永遠不可能為他們損失的兒子獲得賠償。又能用什麼來賠償呢?

不過,難道馬科努斯‧格夫根因為謀殺就失去了要求精神賠償的權利嗎?如果法院將此作為特例,也就是說,格夫根是凶手,因此喪失了得到賠償的權利,那麼很快就會有下一個特例。也許下一次就是斗毆、詐騙或者亂停車的人因其行為而喪失了權利。這樣一來,法律制度就會像瑞士乳酪一樣千瘡百孔。

馬格努斯‧格夫根( Magnus Gäfgen)圖片來源: dapd

有權獲得精神賠償的法律必須對所有人有效。這符合基本法第三條: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便是格夫根這樣的殺人犯也有人權。如果總是可以從罪犯沒有自己的權利出發,那麼,在調查中,乃至監獄裡會出現什麼樣的狀況呢?一個想做出宣判的制度必須值得信賴。人們必須能夠相信,我所必須遵守的法律能夠懲罰我,也能夠保護我。如果隨時都可以繞過法律,那麼為什麼我還應該去遵守它呢?

最後,這還關係到國家如果有違法行為,是否應該受到懲罰的問題。具體來說,如果審訊官和當時的警察局副局長沃爾夫岡‧達施內(Wolfgang Daschner)對格夫根進行了威脅,那麼他們以及他們所服務的國家是不是應該對此負責呢?答案是清楚的:如果國家犯了錯誤,它當然必須承擔後果,而且是在任何情況下,即便是面對一個殺人犯。

作者: Daphne Grathwohl 譯者:樂然

責編: 邱璧輝

反方評論

法蘭克福州立法院作出判決後,殺害兒童的兇犯格夫根(Magnus Gäfgen)一定得到了勝利者的快感。雖然他犯下了不可饒恕的罪行,但黑森州必須向兇犯支付3000歐元的賠償金,因為該州警方在審訊時威脅說施刑。記者Volker Wagener認為,可見,德國的法制體系出了問題。

這項裁決作出後,每個崇尚法治的人都會問心有愧。一名殺害兒童的兇犯居然要求賠償,只因為警方威脅說要跟他動武,而警方這樣說,只不過讓他說出失蹤兒童的下落。當時警察還相信,被格夫根綁架的11歲的兒童可以生還。現在,法庭裁決被判無期的格夫根理應得到賠償。

不想引起大家的誤解:是的,一個殺人兇犯也享有他的基本權利,即便他殺害的對像是一名稚嫩的幼兒。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好事。然而,從心理層面看,法官的判決不啻是一支社會的毒劑。

人們經常可以看到,兇犯可以享受福利法制國家的種種優惠制度,而受害者則需要艱苦奮斗才能得到法理的保護,而且很快被人們遺忘。

到目前為止,格夫根毫無悔過之意。相反,關押期間,他通過網路實踐著重返社會的計劃,他甚至成了一名網上明星,談及2002年的警方審訊時,他將自己扮演成非法審訊的犧牲品,並將目前遭受的心理障礙歸咎於當年的審訊。他在監獄中完成了大學法律課程。接受教育、與外界交流以及網路上的公眾表演,即便是正常的理智,也很難接受何以對凶手保護得如此之多。

而同時,對受害一方的保護在哪裡?有誰站起來,替身心受到嚴重傷害、失去年僅11歲兒子的受害家庭說話?難道說,法治國家制度上出現了缺陷?難道這個制度中的一切是以絕對平等為中心,為了讓凶手回歸社會嗎?

對這一判決唯一能夠作出解釋的是法律章節,僅此而已。只有法學家對此理解,其他任何人都只能產生絕望之情。最終,人們除了憤怒之外,還希望法庭在進行判決時給自己留下更多的空間。

作者:Volker Wagener 編譯:李魚
責編: 邱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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