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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論:《聯合國憲章》中的敵國條款還在適用嗎?

2025年11月24日

日本高市首相「台灣有事」說掀起的風浪尚未有平息的跡象,中國駐日使館日前提出《聯合國憲章》裡的「敵國條款」,稱賦予了二戰戰勝國打擊法西斯的權利,日本則回應稱該條款已過時。

聯合國旗幟
幾十年過去了,作為二次大戰戰敗國的德國和日本一直主張從聯合國憲章中刪除敵國條款圖片來源: picture-alliance/Geisler-Fotopress/C. Hardt

(德國之聲中文網)日本外務省上周日(11月23日)在社交平台X上回應數日前中國駐日本大使館發布的有關《聯合國憲章》中「敵國條款」的內容。

日本外務省發文表示:「關於《聯合國憲章》中所謂的『敵國條款』,1995年聯合國大會以壓倒性多數通過了一項決議,承認其已過時,中國也投了贊成票。此外,在2005年聯合國各國首腦會議上,大會通過了一項決議,要求所有會員國領導人一致同意從《聯合國憲章》中刪除『敵對國家』的表述,中國也加入了這一共識。」

外務省指責中國駐日使館「發布暗示過時條款仍然有效的訊息與聯合國已作出的決定不符」。

11月21日,中國駐日使館在X上發文稱:「《聯合國憲章》專門設立敵國條款,規定德意日等法西斯或軍國主義國家的任何一國有再次實施侵略政策的任何步驟,中法蘇英美等聯合國創始成員國有權對其直接實施軍事行動,無須安理會授權。」

1945年4月至6月簽署《聯合國憲章》,當年10月生效圖片來源: picture alliance/dpa/akg-images

什麼是敵國條款?

所謂的「敵國條款」並不是《聯合國憲章》中的某一具體條款,它牽涉到憲章文本中的第53條、第77條、第107條。當時,在憲章中設立這些條款是為了防止二戰敵國(德國、義大利、日本等)再次復仇,這些條款為戰勝國保留了無需安理會事先授權、可以對敵國採取特定行動的法律依據。其中:

第53條:允許區域機制或組織(如當時的反法西斯同盟)在未經安理會授權的前提下,在「敵國」再次發動侵略時,直接採取執行措施──包括軍事行動。

第77條:將「從二戰敵國割離的領土」置於聯合國託管制度之下,以便戰勝國可處理敵國領土事務,比如託管或分割領土。

第107條:本憲章並不取消或禁止負行動責任之政府對於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本憲章任何簽字國之敵國因該次戰爭而採取或受權執行之行動。

高市早苗首相在韓國會晤習近平主席圖片來源: Kaname Yoneyama/AP Photo/picture alliance

幾十年過去了,作為二次大戰戰敗國的德國和日本一直主張從聯合國憲章中刪除敵國條款。1995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認識到敵國條款「已經過時」,並建議將啟動《聯合國憲章》第108條規定的憲章修訂程序。但受制於複雜的修訂程序,需要聯大三分之二通過、安理會批准,因此截至2025年,這些條款仍未從憲章中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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