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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解讀(7):融合與加入德國籍

轉載或引用務請標明「德國之聲」<br>本站網址:www.dw-world.de/chinese2004年10月3日

「融合」(Integration)是德國推出移民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延長居留許可,獲得無限期的落戶許可和加入德國籍,都要建立在融合的基礎上。2005年,許多在德中國人將面臨一件「新鮮事」:融合班。

原籍越南的丁洪是80年代來東德的6萬勞工之一,今天他是外國青年融合項目的工作人員圖片來源: AP

移民法的全稱是「關於控制和限制移民和規定歐盟公民和外國人居留與融合事宜之法」,「融合」直接就寫在了法的名稱裡。聯邦內政部的「移民法細節」也對此作了相對詳盡的介紹。各黨對這一點的看法是相當一致的。既然生活在德國,就要會講德語,適應德國的生活,而不能一輩子生活在某一個外國人的小圈子裡,這是一個重要的出發點。

融合班的重要性

第1篇第1章第8條規定:「 如果一個外國人破壞了根據第44a條第1款第1段第1點按規定參加一個融合班的義務,這一點應在延長居留許可時予以考慮。假如不存在頒予居留許可的要求權,該居留許可的延長可予拒絕。」原文:Verletzt ein Auslsaender seine verpflichtung nach §44a Abs. 1 Satz 1 Nr. 1 zur ordnungsgemaessen Teilnahme an einem Integrationskurs, so ist dies bei der Entscheidung ueber die Verlaengerung der Aufenthaltserlaubnis zu berueckstichtigen. Besthet kein Anspruch auf die Erteilung der Aufenthaltserlaubnis, so kann die Verlaengerung der Aufenthaltserlaubnis abgelehnt werden.

也就是說,如果你的居留許可的延長本來就不是非給不可的(你沒有要求權的),如果你沒有好好地去上融合班,外國人局就可以不給延居留。

移民法第1篇第1章第9條第(1)款規定了獲得「落戶許可」的8個前提,第7個前提是:擁有足夠的德語知識,第8個前提是:擁有對德國法律、社會規定和生活狀態的基本知識。

接下來的規定是:「第1款第7和第8個前提得到了證明,假如一個融合班得以成功結業。」原文:Die Voraussetzungen des Satzes 1 Nr. 7 und 8 sind nachgewiesen, wenn ein Integrationskurs erfolgreich abgeschlossen wurde.

移民法第5篇「國籍法的修改」第11條第1款規定,如果外國人不擁有足夠的德語知識,就沒有要求入籍的權利。

「國籍法的修改」第10條是國籍法中外國人加入德國籍前提的規定,其中包括外國人在德國居留滿8年。但該條第(3)款規定:「如果一個外國人根據居留法第43條第3款第2條通過出示一個證明,證明成功地參加了一個融合班,第1點規定的期限縮短為7年。」

由此可見,如果有關外國人沒有很好的德語和對德國的瞭解,將來無論是延長居留許可,要改成落戶居留還是加入德國籍,都可能需要參加一個融合班。在各種情況下,外國人局都有權指定去參加一個融合班。

融合班的設置

移民法第3章標題是「促進融合」,含第43至45條共4條(第44條和第44a條是分開的兩條)。

第43條第(1)款表示要促進生活在德國的外國人長期合法地融入德國的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第(2)款說,通過融合班的目標是,讓在德生活的外國人有能力「獨立處理所有日常生活事宜」。

第43條第(3)款規定了融合班的大致內容:「融合班包含一個以達到足夠語言知識為目標的時間同樣長的一個基礎語言班(Basissprachkurs)和一個深化語言班(Aufbausprachkurs),和一個介紹德國法律規定、文化和歷史的導向班(Orientierungskurs)。成功的參加將通過應由班承辦者開具的對成功通過結業考試的證明件加以證明。」

第(3)款還規定,融合班由聯邦融合與難民局(Bundesamt fuer Migration und Fluechtlinge)協調和開展,委託私立或公立的承辦者來辦,適當收取費用,交費者包括對外國人的生活承擔義務的機構(比如社會局)。第(4)款授權聯邦政府提出開辦融合班的具體方案,包括費用問題。因為,既然談到「促進融合」,「促進」(Foerderung)一詞在德國法律用語中經常含有撥資金的意思。

什麼人可以參加或必須參加融合班

並不是所有在德外國人都想上融合班就能上融合班的。第44條規定:只有1工作的、2家庭團聚的、3出於人道主義原因(申請並獲得難民資格)在德國長時間(dauerhaft)居留者或已獲得落戶許可者,才有要求參加一次融合班(die einmalige Teilnahme an einem Integrationskurs)的權利。所謂「長時間居留者」,規定為:獲得了一年以上的居留許可,或已經18個月以上擁有居留許可者。

一些人沒有權利要求上融合班:已持有有關居留許可超過兩年的和居留許可結束了的;上學的學生和年輕人;明顯不存在需要的;已有足夠德語知識的。但是後三者有權參加上面提到過的「導向班」(Orientierungskurs)。此外,沒有要求權的外國人,在融合班有多餘位置的情況下還是可以參加的。

第44a條規定了哪些人必須參加融合班:有44條提到的要求權而德語連簡單口頭表達都做不到的;外國人局根據融合班位置情況要求此人參加,而此人是領取社會救濟金的或特別有融合需要的。外國人局可以在頒予居留許可時決定某個外國人是否必須參加融合班。在德國參加職業學校或其它學校或可比的教育機構學習的外國人,或個人情況使參加融合班不現實的,可以免去參加融合班的義務。

第44a條規定:假如一個必須參加融合班的外國人出於自己的原因未能履行自己的參加義務,外國人局就可以在延長他的居留許可之前指出他不參加的後果;或者,如果這個外國人是靠社會救濟過日子的,有關部門可以減扣他10分之1 的救濟金。

至於什麼是「出於自己的原因」,什麼不是,還有待執行條例具體規定。比如說,一個外國老人,他每天去上融合班,但就是學不好,是否就可以視為不是出於自己的原因呢?或者:如果一個外國人第一次考試沒有通過,是否可以繼續學下去呢?這些都應該是移民法執行條例規定的范疇,一部分也在各外國人局掌握之中。還有,什麼樣的德語可以視為已經「足夠」(ausreichend)了,而有關外國人不需要參加融合班了呢?每個外國人局至今的掌握都不太一樣。或許執行條例也會有一定的尺度規定,比如什麼樣的(非融合班)語言證書可以認可。

加入德國籍的條件

新移民法同時對一些有關法律作出了修改,並作為移民法的組成部分。移民法第5篇就是「國籍法的修改」。當然,這裡介紹的只是移民法對國籍法作出修改與增加的部分,要瞭解更多有關規定須閱讀國籍法。說明一下,以上各篇文章介紹的主要是移民法第1篇「關於外國人在聯邦領域居留,工作和融合之法」中的規定。移民法共分15篇,第2篇是「關於歐盟公民的一般寬松待遇之法」。第3至第15篇都是對各法律的修改。

移民法第5篇裡對國籍法第1條的修改中重新規定了「德國人」的定義:「就本法而言,德國人指擁有德國國籍者。」(Deutscher im Sinne dieses Gesetzes ist, wer die deutsche Staatsangehoerigkeit besitzt.)

移民法第5篇修改的國籍法第8條和新加入的第10與第11條中對什麼樣的外國人可以加入德國籍作出了規定。歸納起來,有關條件如下:

(以下摘自第8條,即可以根據他的申請批准入籍的外國人)

- 不存在被驅逐出境的前景;

- 擁有自己的住房或找到了個一住處;

- 有能力養自己和家屬。

(以下摘自第10條,即應該根據他的申請批准入籍的外國人)

- 8年來合法地擁有在德居留;

- 認可德國基本法對自由民主基本規定,並聲明,不會參加也沒有參加過反對自由民主法則的活動,也沒有對德國的涉外需求有過暴力的或以暴力為方向的威脅性行動,或,如果有過上述歷史,能夠讓有關當局信服已經脫離了那一段歷史。第10條第(1)款第5點下規定,16歲以下未成年孩子不受這些規定約束;

- 歐盟其它國家公民或擁有這些國家的有效居留許可;

- 不靠社會救濟金過日子。第10條第(1)款第5點下規定,不到23歲的外國人如果不是出於自己的原因而不得靠社會救濟過日子則例外;

- 放棄或通過入籍失去原國籍;

- 沒有受到過刑事處罰。

國籍法上述兩個新條款的區別是,第8條是對「可以」(也可以不)批准的外國人的規定,第10條是對「應該」批准的外國人的規定。只要符闔第10條中的有關規定,有關當局就應該批准。當然,要符合這些條件,並不是對每個人來說都是那樣容易的。

申請加入德國籍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第10條第(2)款規定:外國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孩子可以根據第1款規定的尺度同時入籍,即使他們在國內還未能合法居留8年以上。原文:Der Ehegatte und die minderjaehrigen Kinder des Auslaenders koennnen nach Massgabe des Absatzes 1 mit eingebuergert werden, auch wenn sie sich noch nicht seit acht Jahren rechtmaessig im Inland aufhalten.

按現在的規定,如果父母或一方申請入德國籍時,孩子還沒過17歲生日,而已在德國居留滿3年,可以同時申請入籍。否則就必須待滿8年。從這裡修改的文字上看,似乎有變化,但具體的還有待規定,比如,什麼年齡算未成年,父母申請或入籍後是否可以補,等等。

第10條第(3)款的規定上面已經簡單提及,具體為:「假如一名外國人根據居留法第43條第3款第2段通過一個證明件證明成功參加了一個融合班,第1款規定的期限縮短至七年。」原文:Weist ein Auslaender durch eine Bescheinigung nach §43 Abs.3 Satz2 des Aufenthaltsgesetzes die erfolgreiche Teilnahme an einem Integrationskurs nach, wird die Frist nach Absatz 1 auf sieben Jahre verkuerzt.

也就是說,成功地畢業於一個融合班的外國人可以提前一年加入德國籍。居留法即移民法第1篇。

第5篇第11條第1款規定:如果「該外國人不擁有足夠的德語知識」,就沒有入籍的要求權。第2款規定的是,如果有根據認為該外國人違反了意識形態方面的有關規定(基本法對民主自由的規定等),就沒有入籍的要求權。

針對一些外國人居留期間較長時間不在德國,第5篇第12b條第(1)款規定:「在外國不到六個月的居留不中斷在國內的習慣性居留。在更長外國居留時間的情況下,如果該外國人在外國人機構規定的期限內返回,這一居留繼續存在。」也就是說,一年內在德國境外居留時間不得超過半年,如果超過,須在外國人局規定的時間裡返回德國,否則以前的居留時間就不繼續累計。

第12b條第(2)款規定,假如一個外國人出於本身不可能是臨時性的原因而在境外一年內居留了6個月以上,以前在德國居留的時間最多可累計至5年。比如,如果你在德國待了7年,然後必須回中國去8個月,回來後,你以前在德國待的時間只能最多算成5年,要到入籍規定的時間,必須再等3年。

(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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