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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解讀(8):移民法的結構

轉載或引用務請標明「德國之聲」<br>本站網址:www.dw-world.de/chinese2004年10月3日

說了半天移民法,有些讀者可能會覺得有點亂。尤其是將來如果要引用,怎麼說呢?為此,我們最後把移民法的目錄譯載如下,以求幫助理解與引用。

柏林街頭圖片來源: AP

移民法的名稱

移民法的全名是「 關於控制和限制移民和規定歐盟公民和外國人居留與融合事宜之法(移民法)」。原文是:Gesetz zur Steuerung und Begrenzung der Zuwanderung und zur Regelung des Aufenthalts und der Integration von Unionsbuergern und Auslaendern (Zuwanderungsgesetz)

總體結構

移民法先分成「篇」(Artikel),有的篇長的(如第1篇)下面設「節」(Abschnitt),篇下或節下設「章」(Kapitel),章下設「條」(§),條下或設(1)、(2)、(3)「款」,下面再設1、2、3「點」或稱為「段」,或條下直接設1、2、3。移民法下條以下的結構有點亂,現將移民法解讀前面幾篇原來的「點」統一改成「款」,原來的「小點」統一改成「點」。但仍然難免有錯。若要引用,須查原文。

移民法共有15篇,第一篇是「居留法」,第二篇是「寬松待遇法」,各為一「法」,第3篇到第15篇為對現有有關法律的修改。15篇目錄如下:

第1篇 關於外國人在聯邦領域居留,工作和融合之法(居留法-AufenthG)

第2篇 關於歐盟公民的通常寬松待遇法(寬松待遇法/歐盟-FreizuegG/EU)

第3篇 對避難程序法的修改

第4篇 對外國人集中登記法(AZRG)的修改

第5篇 對國籍法的修改

第6篇 對聯邦被逐者法的修改

第7篇 對聯邦領域無家鄉外國人法律地位法的修改

第8篇 對避難申請人費用法的修改

第9篇 對社會法典第三冊的修改

第10篇 對其它社會與費用法的修改

第11篇 對其它法律的修改

第12篇 對條例的修改

第13篇 回歸統一的條例順序

第14篇 公佈之許可

第15篇 生效,失效

1篇(居留法)的結構

第1篇「居留法」篇幅最長,分得也最細。篇下有章,章下有節,節下有條等。在第1篇裡,「條」不因「章」、「節」的設立而中斷。由於「移民法解讀」中除了第7篇提到移民法第5篇的內容,其餘介紹的都是第1篇的內容。因此一般只說「章」、「節」、「條」等,沒有反復提「第1篇」。第1篇目錄如下:

第1篇

關於外國人在聯邦領域居留,工作和融合之法(居留法-AufenthG)

第1章

通則

第1條 本法目的;適用領域

第2條 概念規定

第2章

入境和在聯邦領域居留

第1節

通約

第3條 護照義務

第4條 居留銜的要求

第5條 一般頒予前提

第6條 簽證

第7條 居留許可

第8條 居留許可的延長

第9條 落戶許可

第10條 申請避難時的居留銜

第11條 入境和居留禁

第12條 適用領域,附加規定

第2節

入境

第13條 越境

第14條 不允許的入境;例外簽證

第15條 譴返

第15a條 無許可入境外國人的分配

第3節

以教育為目的的居留

第16條 高等學業;語言班;上學校

第17條 其它教育目的

第4節

以工作為目的的居留

第18條 就業

第19條 高水準專業人員的落戶許可

第20條 (取消)

第21條 自立職業

第5節

出於國際法、人道主義或政治原因的居留

第22條 從國外接收

第23條 由最高州機構給予居留

第23a條 嚴重情況下給予居留

第24條 為臨時性保護給予居留

第25條 出於人道主義原因的居留

第26條 居留時間

第6節

出於家庭原因的居留

第27條 家庭跟進的原則

第28條 以德國人為目標的家庭跟進

第29條 以外國人為目標的家庭跟進

第30條 配偶跟進

第31條 配偶的獨立居留權

第32條 孩子跟進

第33條 在聯邦領域孩子的出生

第34條 孩子的居留權

第35條 獨立的、無限期的孩子居留權

第36條 其他家庭成員的跟進

第7節

特殊居留權

第37條 回歸權

第38條 原德國人的居留銜

第8節

聯邦勞動局的參與

第39條 對外國人就業的批准

第40條 拒絕原因

第41條 撤回批准

第42條 條例委託和命令權

第3章

促進融合

第43條 融合班

第44條 參加融合班的權利

第44a條 參加融合班的義務

第45條 融合計劃

第4章

治安法律規定

第46條 治安處置

第47條 禁止與限制從事政治工作

第48條 證件義務

第49條 確認和確保個人身份

第5章

居留的結束

第1節

離境義務理由

第50條 離境義務

第51條 居留合法性的結束;限制的繼續

第52條 抗訴

第53條 必須執行的驅逐

第54條 通常的驅逐

第54a條 從內政安全原因出發監視已被驅逐的外國人

第55條 判斷性驅逐

第56條 特殊驅逐保護

第2節

離境義務的貫徹

第57條 譴返

第58條 譴送

第58a條 譴送指令

第59條 譴送威脅

第60條 譴送之禁止

第60a條 譴送之暫時擱置(容忍)

第61條 區域限制;離境機構

第62條 譴送目的的拘留

第6章

責任和費用

第63條 運送執行者的義務

第64條 運送執行者的送回義務

第65條 機場執行者的義務

第66條 費用債務人;保障性支付

第67條 費用責任的範圍

第68條 生活費用的責任

第69條 費用

第70條 失去時效

第7章

程序規定

第1節

負責範圍

第71條 負責

第72條 參與要求

第73條 簽證程序和頒予居留銜方面的其它參與要求

第74條 聯邦的參與;指示權

第2節

聯邦移民和難民局

第75條 任務

第76條 (取消)

第3節

行動程序

第77條 書面形式;形式要求的例外

第78條 居留銜的標準印製件,替代證件和證明

第79條 對居留的決定

第80條 未成年人的行動能力

第81條 居留銜的申請

第82條 外國人的參與

第83條 可攻訐性的限制

第84條 抗訴和起訴的作用

第85條 居留時間的核算

第4節

數據轉遞和數據保護

第86條 提取個人數據

第87條 向外國人機構轉遞

第88條 特殊法律適用規定下的轉遞

第89條 確保和確認個人身份程序

第90條 通過外國人機構轉遞

第91條 儲存和消除個人數據

第91a條 臨時性保護的登記

第91b條 通過作為國家聯繫點的聯邦移民和難民局轉遞數據

第9章

刑罰和罰款程序

第95條 刑罰規定

第96條 偷渡外國人

第97條 發生死亡後果的偷渡;商業性和團伙偷渡

第98條 罰款規定

第10章

法令授權;過渡和結束規定

第99條 法令授權

第100條 語言上的規範

第101條 至今的居留法規之繼續有效

第102條 外國人法規措施和核算的繼續有效

第103條 至今的法律的使用

第104條 過渡規定

第105條 工作批准的繼續有效

第106條 基本權利的限制

第107條 城市州條款

(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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