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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網傳納粹照片是言論自由?歐洲人權法院說不

Lewis Sanders IV
2018年4月5日

一德國人不服因在網路上傳納粹元兇之一的海因裡希‧希姆萊照片而被判刑,上訴歐洲人權法院。該法院裁定,德國司法當局並未因這一判決而侵犯了對德國歷史的自由表達權。

Europäischer Gerichtshof für Menschenrechte
圖片來源: picture-alliance/AA/M. Yalcin

(德國之聲中文網)歐洲人權法院周四(4月5日)駁回一德國公民的上訴。他因把身穿帶納粹標誌的黨衛軍制服的納粹戰犯海因裡希‧希姆萊(Heinrich Himmler)的照片放在網上,被德國法院判刑。

設址斯特拉斯堡的歐洲人權法院裁定,"地方當局提供了重要的和有效的理由,干預尼克斯(Nix)先生的自由表達權,並且,未在涉及此事件的作為中踰越其權限"。法院說,德國當局沒有違反有關本國歷史的自由表達權。

法院指出,這位54歲上訴人理應知道,德國司法視使用納粹標誌為非法,因為,德國司法此前已對印製戴納粹標誌腕錶和將梅克爾總理配上希特勒式胡須的畫像的行為作出過判決。

不過,人權法院指出,尼克斯"無意傳播納粹意識形態,並可能以為,他是在參與具有公共利益的一場討論。"

"吸引眼球工具"

2015年,慕尼黑一法院因使用"違憲組織象徵"對尼克斯作了宣判,裁定他未有效保持與納粹意識形態的距離,並將這一照片作為"吸引眼球的工具",判處他5個月緩刑監禁。

尼克斯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辯稱,他上傳此圖意在抨擊德國學校和職業介紹機構中對有移民背景孩子的歧視現象。不過,他的上訴被駁回。

在德國憲法法院拒絕審理該案後,他援引歐洲人權公約第10款,將案子告上歐洲人權法院。該款規定,公民享有自由表達權。

在德國,納粹標誌被視為非法;德國司法追究"違憲組織象徵"。不存在有關刑事犯罪象徵物的完整名單,司法機構也不提供任何名字。不過,根據法律,相關標誌可以出於教育目的被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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