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竊聽公民電話是否合理
2005年12月26日爭論的焦點涉及了美國的兩條法律。其中的一條法律是
1978年通過的「情報機構監督美國公民法」。該法律不僅對美國情報機構在國內展開間諜活動設置了嚴格的規定,而且特別要求情報機構在採取這類監督行動之前得到法庭的批准。這條法律是因發生了水門事件,前美國總統尼克森秘密下令竊聽電話後頒布的。
第二條法律是美國國會於2001年911事件以後通過的。這條法律賦予美國總統在採取針對有關國家,有關機構和個人的反恐行動中以特殊權利。基於這一法律基礎,美國曾展開了推翻塔裡班政權的軍事行動。如今美國總統正利用這一法律為他下達的竊聽電話的命令進行辯護。他在本周初說:「我究竟有沒有權利下達這個命令呢?當然有了。」
美國國會通過了這一法律,給了美國總統在美國受到直接威脅時採取行動的特權,比如可以對付那些涉嫌參與了反美恐怖主義陰謀活動的個人。但是911事件發生到現在,畢竟已經過去了4年。弗吉尼亞大學法律學教授和前中情局官員海茨認為,美國總統現在還在竊聽公民電話的做法並不妥當。
海茨說:「這一特權的使用是基於美國遭遇直接威脅的情況。這麼幾年過去了,並沒有再發生過類似規模的恐怖襲擊事件,因此美國必須返回到正常的司法程序生活中去。」
什麼是正常的司法程序呢?這就是說,政府要想在國內採取竊聽電話的行動,以避免正在臨近的危險,必須提出申請,獲得特別法庭「外國情報監督法庭」的授權。然而現在被揭發出來的竊聽行動卻繞過了這一法律程序。
那麼是不是可以說在恐怖主義威脅時代,美國總統的權利可以超越任何法律呢?就連布希本人也不敢這麼說。他說:「我們這些政治家們已經在宣誓時保證要遵守國家的法律。美國國會還在行使著監督職能。我們同國會一直都保持著聯繫。」
事實上,美國國會議員雖然被告知了情報部門採取電話竊聽的行動一事,但是由於這一行動是保密的,因此議員們並不便就此發表議論。現在還有不少人在討論,2001年國會通過的法律是不是給予總統的權利過大了。派克是網際網路訊息服務中心,「全球安全」的出版人。
他說:「通過給予美國總統的這一全權,使總統擺脫了對法制國家應當承擔的義務。從根本上說,給了他一個訊號,給了他一個可以在反恐鬥爭中不顧任何法律的訊號。」
除了電話竊聽,布希政府還以反恐鬥爭為由製造了不少特例。比如關塔納摩監獄問題,比如向第三國運送恐怖嫌疑分子問題。雖然其中的一些問題得到了美國法院的批准。但是畢竟有些並沒有得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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