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為何說北韓是「門檻核大國」?
200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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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門檻核大國」的定義大體上是:有能力在短時間內生產出核武器的國家。被劃入這個概念的,除了北韓之外,還有伊拉克,伊朗,阿爾及利亞和利比亞。
定義為正式核大國的目前只有五個國家,即美國,俄國,英國,法國和中國。印度和巴基斯坦雖然自1998年核試驗以來實際上已經是核大國,但他們始終不承認擁有核武器。以色列同樣應該屬於核大國,但它也從來不承認。巴西、阿根廷和南非本來也屬於「門檻核大國」的范疇,但它們已經停止發展核武器。
1968年,美國、蘇聯和英國簽署了禁止核擴散條約。條約禁止核大國向非核國家出售核武器,同時作出了裁減軍備的規定。法國和中國於1992年加入了這個條約。
條約規定參加該條約的非核武器國家不得生產或購買核武器,但保證它們可以得到用以和平使用核能目的的技術。這些國家有義務讓設在維也納的國際核能組織IAEO來監督他們的核工業。
1970年生效的這個條約首次有效期為25年。每隔5年,就在大會上對條約的有效性進行復核。1995年5月,已有178個國家簽署了的這個條約在美國被重新定義為無時間限制的,無條件的。在2000年5月在紐約舉行的復核大會上,5個正式的核大國同意徹底銷毀他們的核武器。但沒有規定具體期限。
北北韓於1985年簽署了這個條約。1993年,在美國的禁運威脅下,它撤回了退出條約的申請。假如北韓當時退出這個條約,那它將是開創首例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