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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奮劑:德國體育陰影

2012年7月31日

每逢奧運會,總會有關於興奮劑的傳言出現。而在德國,無論是體育界,抑或是媒體和公眾,對於這個話題都非常苛刻。

圖片來源: AP

(德國之聲中文網)德國體壇對於興奮劑話題一向比較敏感,這部分是由於自身歷史原因造成的。前東德曾有過無視運動員身體健康的興奮劑體系,甚至包括對未成年人使用荷爾蒙類興奮劑。民主德國(DDR)體協高官托馬斯‧克勒(Thomas Köhler)曾經出過一本回憶錄,書名就是《獎牌的兩面》。在書中,克勒承認東德時代曾經由政府組織協調,廣泛使用興奮劑。

東德:國家主導的系統化使用興奮劑

上世紀70年代,東德在與西德的體育較量中逐漸無法確保均勢,當時的東德體育當局於是決定在一些體育項目中使用一些特定的含有合成代謝類固醇成分的興奮劑。據克勒稱,1989年東德各體育俱樂部中有90名專業醫師,此外還有各種體育項目專項協會的大量醫師,體育高等院校的醫生以及萊比錫和克萊沙(Kreischa)的醫藥研究人員。此外克勒還承認,尤其在游泳項目中"在考慮到運動員生理成熟度的情況下",對16歲的未成年運動員也使用了興奮劑。

克勒在書中堅稱前東德在使用興奮劑時都得到了運動員本人的同意,並無強迫,反駁了有關當時東德運動員如果不配合使用興奮劑就會被逐出參賽陣容的說法。他以女子皮劃艇運動員呂羅爾德(Ute Rührold)等三人為例,這些女運動員因為怕身材走樣而始終拒絕使用興奮劑,但依然獲得了奧運會和世錦賽的獎牌。不過,克勒也坦陳前東德刻意隱瞞了運動員獎勵措施的內容,其中包括:只有世錦賽和奧運會的前三名選手才能得到獎勵。世界冠軍可以得到價值3000東德馬克的"論壇支票"(Forumscheck),而在1988年漢城奧運會上,金牌獲得者的獎勵金額甚至翻了一倍。"論壇支票"是東德時期一種特殊的購物券,有些類似中國當年的外匯券,憑借"論壇支票"可以在東德的內部商場購買西方商品。

前東德體育高官克勒出書揭露興奮劑醜聞圖片來源: picture alliance/dpa

西德:政府也曾資助興奮劑研究

東德在興奮劑使用方面的歷史令人不堪回首。但是,西德體育界在興奮劑方面也並不像人們想像的那樣乾淨。去年年底柏林和明斯特大學曾經發表了一篇興奮劑研究報告,其中明確指出在兩德統一之前,西德也曾有過"國家補助的興奮劑研究"。其實對於許多專家而言,這個結果並不令人感到驚訝。畢竟,在不久之前還曾爆發過德國電信自行車隊系統性使用興奮劑的醜聞,而這一切還是在弗萊堡大學醫院的支持下進行的。

根據柏林和明斯特歷史學者們接受隸屬聯邦內政部的德國體育科學研究所委託所(BISp)進行的調查,當年西德的體育醫學人員曾經在BISp的資助下對合成類固醇等興奮劑在提高運動成績方面的有效性進行研究。學者們確信,德國體育科學研究所委託所在西德興奮劑研究中扮演了中心角色。位於波昂的時任西德政府曾經發出明確訊號,使用一切手段在1972年慕尼黑奧運會上爭取獎牌。弗萊堡大學和科隆體院的運動醫學部門甚至在興奮劑研究方面構成了一個"軸心體系",不但阻止他人參與競爭,還通過壟斷研究經費分配的手段威嚇那些敢於質疑這兩個學校在體育運動醫學方面的聲譽和重要性的聲音。

兩德統一後 嚴打興奮劑

德國在興奮劑問題上有過慘痛教訓,在一些光環閃耀的勝利者背後,有著不可告人的秘密。這些歷史經驗也說明了,為何德國輿論在對待興奮劑醜聞時與其他國家並不相同,比如西班牙或義大利。德國公眾在這個話題上越來越嚴格挑剔,而體育記者同樣如此。以至於曾有一名比利時職業自行車選手拒絕接受德國媒體的採訪,只因為他們過於"挑剔"。而與其他國家相比,德國的反興奮劑鬥爭尤其日益嚴厲。

德國國家反興奮劑局(NADA)圖片來源: picture-alliance/dpa

正因如此,德國國家反興奮劑局(NADA)才從世界反興奮劑局(WADA)得到了如此之多的贊譽,並成為反興奮劑鬥爭的成功模式。NADA負責人格茨曼(Andrea Gotzmann)表示,德國國家反興奮劑局"幾乎成為了出口拳頭產品",因為他們經常成為反興奮劑鬥爭的參照對象。

格茨曼本人曾是一名職業運動員,代表德國女籃參加過103場國際比賽,此後在大學攻讀體育和生化專業,並在著名的科隆興奮劑實驗室工作。

NADA負責人格茨曼表示,德國國家反興奮劑局"幾乎成為了出口拳頭產品"圖片來源: picture-alliance/dpa

工作組與政府機關合作

NADA的一個重要工作手段是與檢察機關進行更好的合作,其中包括檢察署、警察、聯邦刑事犯罪局、海關以及各反興奮劑實驗室。NADA自己也建立了一個工作組,其成員由體育科學家、法學家和醫學專業人士組成。

反興奮劑機構與執法機關的合作至關重要,因為反興奮劑鬥爭在德國有法律上的限制:德國並沒有一部真正的反興奮劑法。調查人員只能引用藥品法作為權宜之計,因為該法禁止大劑量的擁有或提供某些藥品。只有在有根據的嫌疑之下,才能採取例如搜查、監聽或審問等較為有效的調查措施。

綜合報導:石濤

責編:謝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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