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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平觀察:以陽光法案替代特務制度

長平2015年3月28日

新華社稱中共官員個人情況申報制度優於西方。時評人長平認為,這是一種政黨秘密控制政府官員的特務制度,而不是面向社會公眾的陽光法案。

China Yuan Währung Geld
圖片來源: STR/AFP/Getty Images

(德國之聲中文網)楚國有個人,賣矛又賣盾,先吹其矛無堅不摧,再吹其盾無摧不擋。有看客問:"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這個著名的故事,正在被中共宣傳部門生動演繹。本周新華社圖文並茂地發布《四個字把住幹部的家底子和錢袋子》,吹噓中共領導幹部內部財產申報制度如何嚴防死守,讓腐敗分子無縫可鑽;再看看這些媒體發布的中共反腐成績單,你會驚訝於成千上萬的腐敗分子從何而來--二十年來他們每年可都在這個苛嚴的系統中申報個人財產。

新華社3月23日發布消息稱,全國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已基本完成了個人有關事項的集中填報工作,並就本人填報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鄭重向組織作出書面"承諾"。報導引用中央黨校教授辛鳴的話說,"現在社會上有些人總是拿外國的官員申報制度說事,動輒說人家怎麼規範,怎麼科學,而把我們的制度說成小兒科、低版本,其實恰恰相反,特色意味著高標準,特色蘊含著嚴要求,特色彰顯著大優勢。"

這個"大優勢"被概括為四個字:廣、全、實、嚴。"廣"是指需要報告個人情況的領導幹部人數多,全國達150 萬名,超過美國、澳洲、韓國等發達國家。"全"是指領導幹部報告的事項內容有14項之多,而英國是12項,美國7項,法國11項。"實"是指對真實性的要求更高,抽查核實的力度更大,而外國"則基本上沒有主動核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情況的機制"。"嚴"則是指把抽查核實結果作為領導幹部對黨組織是否忠誠老實的重要標尺,"在其他國家並不多見"。

本文作者長平圖片來源: imago/epd

一句話,中國的這一反腐制度大大優於外國。首先要說,至少有一點新華社說的是事實,那就是把政府官員的財產報告,用來考察他們對一個黨組織是否忠誠老實,這在其他國家的確不多見。不僅不多見,恐怕也不被允許。

新華社報導說,這是"按照從嚴只對治黨的要求,2014年12月,中組部發出一份最新通知,對做好2015年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作出安排"。這是刻意誤導,讓人以為這麼好的反腐制度才剛剛開始實施,假以時日,必見成效。事實上,這個"優於西方"的中國特色反腐制度始於1995年,施行已經二十年了。那時候,現在落馬的很多腐敗分子都還初入仕途,等待著這個反腐系統的考驗呢。

2013年1月的中共中央紀委會會議公報,的確要求"認真執行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並開展抽查核實工作"。這被稱為"是夯實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的建設性舉措"。不過,熟悉中國官話的人都知道,"認真執行、堅決反腐"之類的要求,在任何一屆政府的領導講話和文件中都隨處可見,每個字都擲地有聲。

辭舊迎新之際,中共官方媒體紛紛"曬出2014年度反腐成績單"。中共十八大以來,僅在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上,就公佈了近800名官員被查處的消息,其中大多數為廳局級官員。周永康、蔣潔敏、李東生、令計劃、蘇榮高級官員的腐敗還以集團窩案的形式出現。2014年河南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幹部數量最多,達到22039人,其次是山東省15496人和湖北省9903人。

根據審判或者通報,薄熙來、周永康等人的腐敗行為往往持續十幾甚至幾十年。中共官方從來沒有解釋,這些腐敗分子是如何通過那個"優於外國"的個人情況報告系統的檢驗的。而且,即便在官方的通報中,他們最終落馬的原因,也都不是這個系統發現了腐敗,而是"從事非組織性政治活動"。

官員財產公開制度,和政府訊息公開制度一樣,是現代政治必須施行的"陽光法案"的重要部分,需要從社會公眾公開,並以言論自由和司法獨立作為保障。然而,中共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是向組織人事部門報告情況,公眾不能查閱。不僅如此,要求官員公示財產的活動人士許志永、丁家喜、劉萍等人還被判刑入獄。

新華社吹噓的這套"優於外國"的官員個人情況申報制度,實際上是中共秘密掌握政府官員個人情況,是一種類似明朝"東廠"、"西廠"和"錦衣衛"的特務制度。 皇權專制下的特務治國方略,與民主法治背道而馳。也因為如此,中共的高調反腐並非為了建設廉潔政府,而是權力鬥爭的工具。

長平是中國資深媒體人、時事評論作家,現居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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