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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意死刑」與「法治精神」

李魚 綜合報導
2019年1月15日

加拿大總理特魯多譴責中國隨意進行死刑判決,中國則回應稱加拿大有關人士的言論「缺乏最起碼的法治精神」。

Kanada China Prozess 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
加拿大男子謝倫伯格因販毒罪被改判死刑圖片來源: Reuters/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of Dalian

(德國之聲中文網)在中國大連市中級法院以走私毒品既遂罪判決加拿大男子謝倫伯格(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死刑之後,加拿大總理特魯多稱中國的死刑判決隨意,他的書面聲明寫道,"我們作為加拿大政府,應當同我們的國際盟友一道,極為關注中國開始隨意使用死刑的做法"。

一日後,中國外交部即發出回應。華春瑩在周二(1月15日)的例行記者會上說,"我不知道加方有關人士講這個話之前,有沒有認真地讀一讀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此案發布的相關訊息,有沒有認真地學一學中國的有關法律。"

這名中國外交部的發言人還說,被告人謝倫伯格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夥同他人走私冰毒222.035千克,行為構成走私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針對特魯多總理的"隨意判決",華春瑩說,"加方有關人士的言論缺乏最起碼的法治精神,我們對此表示強烈不滿,我們敦促加方尊重法治,尊重中國的司法主權,糾正錯誤,停止發表不負責任的言論。"

加拿大總理特魯多:極為關注中國開始隨意使用死刑的做法圖片來源: picture-alliance/AP/A. Wyld

2016年3月15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2年前發生的謝倫伯格案進行了公開審理。當時對他的指控是從中國將兩百多公斤冰毒走私到澳洲。2018年11月20日宣佈一審判決,謝倫伯格因走私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五萬元、驅逐出境。當時宣判後,謝倫伯格提出上訴。

據中國刑法第347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英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可處以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於12月29日對上訴案進行了公開審理,裁定將案件發回原審法庭(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值得注意的是,就在當月發生了孟晚舟事件,加拿大警方為配合美國警方執法,逮捕了在加拿大轉機的華為財務長孟晚舟,中加關係陷入緊張。在這場糾紛中,已有加拿大兩名公民均以"涉嫌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罪名被拘。這一背景下,謝倫伯格被重新審理。兩周之後,即1月14日,大連中級人民法院宣佈被告被判死刑。大約50餘人旁聽了庭審和宣判。據悉現年36歲的被告在本次庭審前對法新社表示,"我不是毒販,我以遊客身份來到中國。"

近年來,中國判處西方國家公民死刑的案例並不多。中美對話基金會(Dui Hua Foundation)的執行主任康原(John Kamm)對《紐約時報》說,在2009年到2015年間,中國對至少19名涉嫌販毒的外國人執行了死刑。這些被處死的人中有5名韓國人、3名日本人和1名法國人。2009年,中國處死了一名53歲的英國男子阿克毛‧沙伊克(Akmal Shaikh),罪名是走私毒品,儘管他的家人和當時的英國首相都曾以他患有精神疾病為由請求對他寬大處理。該案曾引發強烈的國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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