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吳英,沉默還是吶喊
2012年1月24日1月1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吳英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二審宣判,終審駁回吳英上訴,維持對她的死刑判決。
吳英案始末
2003年夏天,我們在孫志剛案後呼籲廢除收容遣送制度之後,開始營救身陷囹圄的農民企業家孫大午的時候,22歲的吳英在東陽市新開了「貴族美容美體沙龍」,展露出不凡的經營才華和交際能力。其實在15歲的時候,她就與別人合夥開了家美容店,生意逐漸做大。2005年又經營KTV、理髮休閒店等,2006年註册兩家公司,開始介入民間借貸、銅期貨等交易。之後大手筆組建本色控股集團:本色商貿、本色洗業、本色廣告、本色飯店、本色電腦網路、本色裝飾材料、本色婚慶服務、本色物流……,吳英及本色集團開始聞名全國。
多行業的同時運作需要大量流動資金,但年輕沒背景的吳英和更年輕的本色集團幾乎得不到銀行貸款,只能借助於朋友熟人。材料顯示,除了一筆1550萬元的短期貸款來自工商銀行東陽支行外,她的幾乎所有資金都來自民間信貸。2006年12月,因債務糾紛,她被義烏市的楊志昂、楊衛陵的楊氏家族成員綁架,並被強迫簽署空白文件三十餘份,現金數萬元、現金支票330萬被搶走,被強迫交出數張銀行卡密碼。吳英報案後,當地公安一直沒有立案,她卻在兩天後收到一封裝有兩顆子彈的信封。
民營企業急需貸款銀行不管,綁架搶奪屬於刑事案件公安卻不管,本屬民事領域的民間金融活動,因為有利可圖,政府的積極性來了。吳英報案似乎是她命運的轉折點。報案後不久,2007年 春節之前,資金鏈趨緊的吳英被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審開庭時,給吳英做無罪辯護的律師認為,「吳英借來的錢只是朋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並沒有使用欺詐手段,也沒有要非法佔有的想法,而且全部都用於公司經營上了,並承諾歸還。所以我們認為吳英的行為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只能算民事糾 紛。」但一心要置吳英於死地的法院完全不理會這些意見。法院認定,從2005年至2007年,吳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以投資、借款、資金周轉等為名,先後從林衛平、楊衛陵等11人處非法集資人民幣7.7億元,用於償還本金、支付高額利息、購買房產、汽車及個人揮霍等,實際集資詐騙人民幣3.8億元。吳英的罪名從被拘時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成了可怕的「集資詐騙」。2009年10月,吳英一審被判死刑。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級法院二審維持死刑原判。
「吳英是眾多打破金融壟斷的行動者之一」
吳英作為民間企業家,向朋友借款從事實業經營,既沒有使用欺詐手段,也沒有非法佔有的企圖,這只能算是民事糾紛。與公權力何干?受害者沒有站出來(借貸金額7.7億,11個債權人都否認自己被騙),公檢法何以如此迫不及待地抓人殺人?如吳英集資是為「佔有」,何必搞巨額的固定資產投資和眾多的實業?在刑法上,沒有社會危害性就沒有犯罪,吳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在哪?
2008年12月2日, 浙江省高級法院、檢察署、公安廳聯合下發的「當前辦理集資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會議紀要明確指出,「為生產經營所需,以承諾還本分紅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對固定的人員籌集資金,主要用於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情況,「應當作為民間借貸糾紛處理」,「不應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或者集資詐騙犯 罪」。2011年1月4日,最高法院公佈施行的《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吳英與11位債權人均為朋友或固定合作夥伴,因此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都夠不上,判定「集資詐騙罪」乃是欲加之罪、司馬昭之心了。
吳英非但不存在「集資詐騙罪」,歷史地看,她還是眾多推動金融體制變革、打破金融壟斷的行動者之一,儘管她未必明確地意識到這一點。吳英案的歷史背景是,中國從導致國民奴役和經濟崩潰的計劃經濟中掙扎出來,逐步建立市場經濟,中國經濟「騰飛」了、「大國崛起」了。但問題是,這個市場制度 是非常不完善的,甚至是畸形的。一來政治體制沒有跟上經濟體制變革,缺少基本的政治自由和起碼的司法獨立,官商勾結,腐敗蔓延,政治體制成為社會發展的瓶頸。二來關鍵的經濟領域,石油、電信、電力、金融、石化、鐵路等仍然被壟斷(實際上被高幹家族控制),行政扭曲價格,公權豪取利潤,頑固對抗市場。「入 世」這麼多年,美、日、歐盟等仍不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原因應該在此。
金融壟斷的弊病是顯而易見的。經濟學家茅於軾說,「你把金融業壟斷起來了,老百姓的錢就沒地方去,一方面錢很多,一方面借錢還借不到,這就說明我們的金融業有很大的問題。金融業幹什麼?就是把錢能夠用到好地方去,現在老百姓有很多錢,而中小企業又很缺錢,就是你金融業有毛病。」吳英在法庭上說,她購置固定資 產,目的就是想從銀行借款,但卻極難從銀行系統融資。中小企業或個人要發展,只能轉向地下錢莊借貸。另一方面,存款利率低,有錢人不願把錢存銀行,一定設法尋求更高的回報。民間借貸門檻低、有信用、效率高,因此是市場的必然。
民營企業支撐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全國企業總數的99%以上都是中小企業,而且基本都是民營企業,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價值相當於G D P的60%,近些年GDP增量的80%以上是民企創造的。但民營企業卻難以得到銀行的支持,只能靠處於灰色地帶的民間借貸。數據表明,銀行的短期貸款中,民營企業只佔不到20%。據全國工商聯一項調查,有90%以上的民營中小企業表示,無法從銀行獲得貸款。全國民營企業和家族企業在過去三年中有近62.3%通過民間借貸的形式進行融資。在溫州,只有10%的企業能從正規金融系統獲得融資,而有接近90%的企業需依賴民間借貸途徑融資。溫州有89%的家庭個人和60%的企業參與了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完全合法化勢在必行。2011年11月,央行負責人稱,民間借貸具有制度層面的合法性,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鼓勵民間借貸規範化、陽光化運作。另有學者透露,兩三年前就已經搞了一個關於民間借貸的法律草案,但全國人大法律工作委員會一直拒絕提交這個草案,無法進入討論程序。
解決問題之本,應在開放市場,建立自由金融制度。反市場、高腐敗、低效率的金融壟斷體制必須廢除,斷無靠重刑乃至死刑來維系壟斷特權之道理。若干年後回頭看,當中國自由金融體制得以建立,吳英們的行為是正當合法的、符合市場規律的、為國民經濟做貢獻的,——而今天這樣的行為竟獲死罪,這是何等的悲哀?吳英能親眼看到那一天嗎?以投機倒把罪為例,中國1997年刑法取消投機倒把罪,但《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到2008年才被廢除。此前,有太多同胞被定為投機倒把而入獄甚至被處死,而他們從事的交易行為今天看來是完全正常的。韓慶生等4名國企工程師轉到鄉鎮企業,設計了兩套生產污水淨化器,卻因「技術投機倒把罪」被判入獄。我聽過一個案例,有個人把一些豬從一個省趕到另一個省去賣,竟被以投機倒把罪判無期徒刑。溫州從事民間金融的鄭樂芬以投機倒把罪判處死刑,1991年被執行死刑,她是中國死於投機倒把罪的最後一人。回頭看,這些同胞難道不是市場經濟的推動者嗎?不正是他們的生存需要、才能和勇氣,逼出了市場化改革嗎?改革還遠遠沒有完成,改革需要付出代價,但我們就不能長一點記性,避免這類悲劇嗎?小崗村的18個立下生死狀的村民如果被槍斃,後果將會如何?我們就不能稍微仁慈一些,在完全可以避免的情況下,非要流血不可?為了那不久的將來定會實現的自由金融體系,非要人頭落地、扼殺一個又一個鮮活的生命?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中國古代長期以來刑民不分也體現在吳英案上。蕭瀚評論到:「說穿了,就是偽公權可以肆意作惡,蹂躪民間私法關係,夫妻倆吵架吵到官府那兒,可能會被痛打一頓關牢裡。現在也一樣,吳英借人錢,生意沒做好搞砸了,借錢的人只想要回錢,但官府說你只許管我借錢,借不借給你看我高興,不許管那麼多人借,你瞎借錢,我 就要宰了你。」先是與民爭利,繼之殘民以逞。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竊鉤者被誅,竊國者誅人。司法只是個表象而已,搶劫殺人工具而已。
什麼是法治精神?幾個世紀以來,法理學的一個核心爭論就是「惡法亦法還是惡法非法」?這不是一句兩句能說清的。在一個政治經濟體制迅速變遷的社會裡,這個命題就更加複雜。可以說,人類社會的發展時刻伴隨著惡法和對惡法的違反。改革就是對僵化法律制度的突破,這種突破基本上都是事實上的突破導致立法上的變更,而不是相反。農村改革、國企改制、證券制度、戶籍制、宗教信仰、教育制度、新聞出版、信訪制度、訴訟制度、城管制度、勞教制度、社團制度,哪一個領域沒有經歷過突破的嘗 試?哪一個領域沒有過公民的血與淚的抗爭和受難?哪一個領域徹底完成了改革?哪一個領域不需要繼續改革或者說徹底變革?
法治是人類的事業,因此也必須是符合人性的。但是在一個法律和人性被肆意踐踏的年代結束之後,法律體系不完善、法治水準落後,社會上存在著太多僵化教條的理念,落後的、反人性的法律政策。很多情況下,法律「陷人於不仁不義」的境地。比如「親屬作證豁免權」制度建立之前,一個瞭解了母親犯罪情況的孩子,就必須 在親情倫理和法律義務之間做出痛苦的選擇。毫無疑問,法治、善治、普世價值、一切常識,都要譴責反人倫的法律,而不是自然的人性。
中國公民苦於「非法化生存」久矣。孫大午案的時候,人們就熱議「民營企業的非法化生存」;公盟被查抄的時候,大家又討論「NGO的 非法化生存」;崔英傑案、夏俊峰案,人們反思城管的非法化生存;當下的吳英案,民間信貸的非法化生存又進入人們的視野。目前的公權力制度的不完善還造成了 「官員的非法化生存」,誰都不干淨,所以只能聽話不能站錯隊,否則貪污、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生活作風問題,說你有你就有,真沒有也可以有。有關係就 沒關係,沒關係可就有關係了,為商為官,都是如此。
本來就不應該被禁止的、自然的、自由的,生生地製造了一個非法化生存的法律環境,誰之過?本來健康的制度可以避免某些人性之惡,但一個激發人性之惡的制度遲遲得不到修正廢除,誰之過?吳英就算有罪,也是社會變革大背景下不健全的融資制度之罪,是歷史和社會之罪,讓吳英一個毫無特權的弱女子來承擔,這是極端殘 酷和不公正的。
「不道德的體制讓每一個人都染上了不道德的病毒」
吳英當然不是天使。她雖然有經濟眼光和企業家本領,但她不幸沒有生在一個健全的市場制度和政治制度下。為了生存,為了擴大財富,她被迫選擇了適應這個體制,就像很多來中國做生意的老外也要適應中國的商業政治潛規則一樣。吳英檢舉過她所行賄的多名官員,也當然意味著她有過行賄行為。(需要指出,在檢察署沒有指 控吳英犯有行賄罪的情況下,律師和公眾並不應該扮演指控者的角色。)假如從一開始就僅指控吳英行賄並且證據充分,在法律上似乎問題不大。但行賄罪沒有死刑,在受賄者沒有調查清楚的情況下,更不能匆忙認定行賄。何況還是吳英主動交代的,依法應「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何況是被索賄還是行賄還難說。
但這都不是問題的根本。我們當然要譴責行賄。但假如吳英能夠通過正常的渠道得到貸款,她還需要行賄嗎?更應該譴責的是這個金融壟斷體制和公權力不受約束的體制。
我們生活在一個不道德的體制下。這個不道德的體制讓每一個人都染上了不道德的病毒,極少有人能倖免。更進一步,這個體制經常置我們於於道德困境之中、甚至法律困境之中。稍有中國底層生活的經驗,就不難理解這種非道德化或非法化生存狀態。
曾幾何時,你收聽國外電台,你非法了。你舉辦一個舞會,你非法了。你雇傭的工人超過8個, 你非法了。你賤買貴賣,你非法了。你把自己的奧拓開上二環路,你非法了。現在情況變了,很多原來違法的事情變得不違法了。但另一個角度也可以說,情況沒變。你在城市打工沒辦暫住證,你非法了。你沒辦准生證把孩子生了,你非法了。只能生一胎你卻生了兩胎,你非法了。阻攔強拆隊伍毀壞你家房子,你非法了。發 帖子批評官員,你非法了。為了討薪你爬上立交橋,你非法了。在路邊擺個攤兒賣烤白薯羊肉串,你非法了。沒經過出版社自己印些書分發給朋友,你非法了。沒經過公安登記而留宿外國人,你非法了。不放棄某一種氣功,你非法了。你的孩子奶粉結石了,你站出來帶頭維權,你非法了。調查地震校舍品質問題,你非法了。越 級上訪,你非法了。自焚,你非法了。沒死成活來下了,你非法了。在這片神奇的土地上,不非法你能活下來嗎?
你的親人生病了要做手術,不給麻醉師和醫生紅包,手術品質就要下降——有多少人選擇不給?不通過關係給領導好處,孩子就上不了稍好一點的學校——有多少人選擇不給?你或者你的親人酒後駕車被抓住,有多少人首先想到按規定接受處罰而不是托關係說情?在有攝影監控和沒有攝影監控的情況下,你遵守交通規則的程度有 沒有不一樣?你有沒有購買過盜版軟體、光碟和書籍?你有沒有答應上級領導的不道德的或者不合法的要求?你有沒有享受親屬的或多或少的特權利益而沾沾自喜、毫無愧疚?面對重大的非法行徑,你有沒有選擇沉默而不是挺身而出?我的一個熟人花錢買了一個駕照,我的一個親戚通過提交假體檢報告而提前病退,我的另一個 親戚通過關係享受低保待遇,儘管他窮,但周圍很多比他更窮的、顯然符合條件的家庭卻得不到低保。低保指標腐敗是全國性的,我知道。至於我自己,以下省略2000字……。幾乎我們每個人都曾得到「非道德或非法」的好處,同時更因這種普遍的「非道德化或非法化生存」而受害,但問題是,我們中有多少人接受甚至享受這種「非道德化或非法化生存狀態」?
拋開案件證據本身,吳英不是完全清白的。你我也不是。我們不能太過幼稚和勢利,在吳英有錢的時候,我們仇富,在她落難的時候,不聞不問、幸災樂禍。我們每一個人都可能成為吳英。不,我們每一個人都是吳英。我們都是從過去那個體制下的倖存者,我們都希望活到我們希望的那種體制實現的時候。我們都從他人的受難中獲利,我們沒有成為犧牲者,僅僅是出於偶然。 「總有人犧牲,只要別輪到我頭上。」這些人往往話音未落,災難就已降臨。倖存者得到制度變遷的好處,但沒有誰幸運到每一次都是倖存者。
誰希望吳英死?
吳英自己說,「也不知道多少人希望我死,多少人希望我活。」誰希望吳英死?吳英被刑拘後,為求立功免死,曾檢舉她所行賄的多名官員。其中荊門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天貴、荊門市農業銀行副行長周亮、中國農業銀行麗水市燈塔支行行長梁驊均已經獲刑。吳英的父親透露,吳英在看守所中舉報了另外7名官員。此外,一審前,東陽市政府十幾名官員曾寫聯名信,要求一審法官判處吳英死刑。一審判決完後,這些官員又曾到浙江省高院,要求二審維持原判。
有網友例舉了吳英被抓後的資產被處理過程的可疑情況:本色概念飯店,至少5000萬,450萬拍賣;38輛汽車,2000多萬,390萬拍賣;法拉利,375萬,去向不明;珠寶,7000多萬,去向不明;博大新天地商品房買斷銷售權定金,500萬,去向不明;希寶廣場定金,500萬,去向不明;本色集團財務沒收現金,75萬,去向不明;強行拍賣得款,500多萬,去向不明……這裡面有多少貓膩?
吳英究竟檢舉了多少官員?姓甚名誰?多少金額?有無查處?哪些官員聯名要求處死吳英?他們從吳英資產中獲利多少?這些官員不正是做賊心虛嗎?按圖索驥有何困難?成功檢舉貪官屬於重大立功表現,為何法院量刑時不予考慮?在這麼多問題沒有說法的情況下,匆匆忙忙判吳英死刑,不是殺人滅口又是什麼呢?殺吳英或是一 箭三雕:一殺雞駭猴,恐嚇民間資金流動,阻撓自由金融制度,維持壟斷特權。二殺人滅口,埋葬吳英掌握的大量官員腐敗的證據。三殺人奪財,重新上演屠殺資本家血腥一幕,不是化私為公,而是化私為官。
全世界的大潮流是廢除死刑
死刑是國家殺人。國家有權殺人嗎?殺人殺錯了,如何挽回?有哪一種司法制度能夠100%避 免判錯死刑?死刑能威懾犯罪嗎?統計數據表明,不能。殺人償命?這種同態復仇觀早已過時,以眼還眼,舉世皆盲。犯罪是社會的,不能把全部責任放在犯罪者個體身上,槍斃了事。這也是廢除死刑的重要原因之一。把吳英案放在中國金融制度面臨改革、司法制度尚不健全的大背景下,尤顯廢除死刑之必要。
全世界的大潮流是廢除死刑。1977年,僅有15個國家完全廢除了死刑,到2001年,在法律或事實上廢除死刑的國家有108個,2010年則為139個。仍在執行死刑的國家在2009年僅有18個(2010年是22個)。全世界保留並且執行死刑的這一小撮兒國家裡,絕大多數情況下死刑也僅僅適用於最嚴重的暴力犯罪。
中國是死刑超級大國。2010年除中國外的其他國家至少有527例死刑被記錄在案,中國執行死刑的數字屬於國家絕密,但據學者和人權機構估計,每年大約有8000人被執行死刑。但中國也在減少死刑。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復核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公安部、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品質的意見》(2007年)中提到,我國現在應逐步減少適用死刑,「凡是可殺可不殺的,一律不殺。」2011年廢除13項非暴力死刑罪名。這些都是限制死刑的努力。
也許對暴力犯罪廢除死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但對所有非暴力犯罪,應該盡快廢除死刑(目前中國仍有31項非暴力罪名可處死刑)。是以極刑維護畸形的金融壟斷體制,還是以此為契機啟動改革破除舊規?中國到底奉行慎殺還是濫殺,吳英案或成為一個檢驗。回首過去的司法實踐,經不起時間檢驗的死刑案件太多太多了。確立殺人指標的「鎮反」時代和抽瘋式的「嚴打」期間,自不必說。近年見諸報端的就不勝枚舉。無罪的聶樹斌、滕興善,殺了。正當防衛的好公民曹海鑫,殺了。發現屍體去報案的18歲 小夥呼格吉勒圖,殺了。基本上可以認定是精神病人的邱興華,殺了。喊了幾句話的荊中秀,殺了。受刑訊逼供被黑社會的樊奇航,殺了。現在又來殺吳英。甘錦華案,疑點重重,死刑;承德陳國清案,子虛烏有,死刑;夏俊峰案,正當防衛,死刑;吳英,被控罪名根本不成立,死刑。——中國司法像「鎮反」和「嚴打」那 樣,殺紅眼了嗎?
吳英案發生在不可阻擋的歷史洪流之中。和我們一樣,吳英是弊端重重的制度中的行動者。她聽到死刑判決時的絕望和無助是我們每一個人的絕望和無助。我常常想像,在被押赴刑場的路上,與我同齡的聶樹斌的內心世界。每一個人都有可能成為聶樹斌。同樣,吳英的生命也是和我們每一個人有關的。問題僅僅在於,這一次,我們有能力阻止司法成為謀殺機器嗎?或者僅僅在於,我們的後代在回顧吳英案時,看到的是我們的吶喊呢,還是沉默?
作者:滕彪
責編:吳雨
作者簡介:
作者簡介:滕彪,中國知名法學學者、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北京興善研究所所長、公盟研究員,曾參與多個法律公共事件,如2003年因「孫志剛案件」,參與發起審查《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參與臨沂暴力計劃生育調查;2008年被當局吊銷律師執照。曾獲2003年格雷茲曼基金會社會成就獎;2007年法國人權獎;2008年美國民主基金會民主獎;2010年人權觀察赫爾曼.哈米特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