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處拘兩人 涉派發「港獨」傳單
2021年6月8日廣告
(德國之聲中文網)香港警方周一(7日)表示,國安處人員周日(6日)在深水埗及港島西區,分別拘捕一名17歲青年及一名45歲女子,兩人涉串謀刊印丶發布丶分發丶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案件周二(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消息指涉案人士月前曾在灣仔區派發「港獨」傳單,被控《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發表煽動文字」罪。
據該條例第10條1(b),任何人發表煽動文字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
「快必」譚得志已還押10個月
過去一年,香港警務處國安處曾多次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拘控異見人士。
今年2月,國安處拘捕D100網台主持尹耀升(外號「傑斯」),指他涉嫌在節目上要求外國制裁香港等,罪名是《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中1(a)條「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目前還押候審。
而在去年9月6日,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外號「快必」)被國安處拘捕,涉違《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中1(b)「發表煽動文字」。他被指於去年6月底至8月擺設街站其間發表「引起對政府的憎惡或藐視」等言論,據悉曾高呼「光復香港丶時代革命」丶「黑警死全家」等口號。他多次申請保釋被拒,目前仍在還押候審。
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當時簡介案情時,承認調查初期是循是否有人違反《國安法》第21條的「煽動分裂國家」罪,但搜證及與律政司商量後,改以《刑事罪行條例》拘控。
「殖民地惡法」違人權
《刑事罪行條例》始於1938年,自1967年的六七暴動後再沒引用有關條例,被指是殖民地惡法,法例古舊且定義廣泛,當中「煽動意圖」條文仍包含「女皇陛下」等字眼。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曾在香港電台節目《千禧年代》表示,當年制定《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第10條時,未有人權法案或現今《基本法》關於保障人權及言論自由的條文,故認為該法律並不符合人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