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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引用《緊急法》 禁止示威者蒙面

2019年10月4日

林政月娥本周五下午公佈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當天午夜起生效,違例者最高可判一年監禁。

Hongkang PK Regierungschefin Carrie Lam
林政月娥周五在記者會上宣佈引用緊急法圖片來源: Reuters/A. Perawongmetha

(德國之聲中文網) 港府宣佈,本周六(10月5日)凌晨起,《禁止蒙面規例》生效,在新規之下,任何人身處公眾集會、遊行,又或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時,若使用可能會隱藏身份的蒙面物品,即屬犯罪,規例將有豁免條款,違例者最高可判監一年。

"今日新聞"指出,林鄭月娥周五下午與各局處長官於政府總部召開記者會,宣佈相關決定。這位香港特首表示,過去 4 個月發生的暴力示威,造成上千人受傷,導致香港陷入混亂及恐慌,市民對香港前景擔憂。有鑑於暴力升級已使香港社會處於危險邊緣,港府決定加強對試圖違法者的阻嚇,因而在今日會同行政會議通過《禁止蒙面規例》。

"香港01"援引香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訂立《禁蒙面法》是為了阻止蒙面下的暴力行為、協助執法部門蒐集證據,他補充說,蒙麵包括以顏料涂面,以阻辨識身份。

據中國官媒報導,中國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發言人楊光周五就港府宣佈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發表談話,對港府表示支持,稱「制訂這一法律很有必要,有助於打擊和遏制暴力犯罪,恢復社會秩序」。

在香港,周五中午,有網民發起"反緊急法遊行",由中環遮打花園起步走到ifc國際金融中心,有數百人參與。

《香港01》早些時候報導,港府的一切籌備工作已經到了收尾階段,原本需要等到下周二特首林鄭月娥召開行政會議時,會同行政會議方可通過,然而為了盡快控制事態,不排除在周五用召開特別行政會議的方式通過立法。

延伸閱讀: 十一槍擊引多區抗議 港警促特首頒宵禁令

德國之聲記者採訪到今年22歲、還是大學生的勇武派示威者阿樂,詢問他對於《禁蒙面法》的看法。阿樂說,就算蒙面法生效也不會對抗爭方式有任何影響:「你現在叫我不要蒙面,其實是沒有任何效用的,我本來出來集會和做的事就已經犯法。 就算有這法例,我們還是會繼續蒙面上街。」記者追問道,那麼如果實施宵禁令,他會怎麼反應?他也說不會因為有宵禁就不出來:「如果下宵禁令,我晚晚都會出來和他玩,我不會聽他說有宵禁令就不出來。 我每一晚都會出來抗爭,即使多累也好,難道他下了宵禁令我就不出來? 不會的,他想我不出來,我更加會出來。」

他說,對於他這種心態的勇武來說,他們對港府實施宵禁的反彈會極大。 示威者會想告訴港府,他們這一招沒用: 「如果有宵禁令,不只勇武會到街上散步,很多和理非都會,這是很錯的做法。」

緊急法,全名為《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為香港法例第241章。該法乃是在1922年港英政府時期訂定,並在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之後繼續由特區政府沿用。該法賦予特首權利,一旦特首及行政會議認定情況緊急、公共安全受到危害,可繞過立法會,自行就出入境、通訊、逮捕等多個事項訂立"合乎公眾利益"的緊急法律。

催淚彈 暴力衝突 成為香港日常

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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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傳出之後,各界評價不一。 民間記者會發布聲明批評政府"企圖以跨過正常立法程序之行政手段,嚇怕抗爭市民"。 發言人說,根據《基本法》73條,香港的立法權力是屬於香港立法會而非政府,現在林政跨過立法程序,立法、執法、司法一手包辦,三權分立名存實亡。

《香港電台》報導,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引用緊急法推行禁蒙面法只會將香港推入"萬劫不復"的地步,因為現在的問題不是法律而是政治問題,現在港府立《禁蒙面法》,相當於向世界宣告,香港的法律是隨時可以更改。 另一方面,身兼監警會副主席的建制派立法會議員張華峰則認為,外國也有訂定《禁蒙面法》,若立法可以降低日常衝突,對社會穩定有好處。

太古、屯門等地爆發衝突

周四(10月3日)晚上8點以後,太古、觀塘、黃埔和屯門等第都出現示威。 雖然與前幾天的抗爭相比,抗爭規模相對較小,但是觀塘站被一批人士破壞設施,另外荃灣沙咀道游樂場也有百人聚集。 警察分別在元朗站內、太古站外舉藍旗。 之後,警察在太古施放催淚但,港鐵關閉觀塘、大埔墟站。

周五,網民也號召在各地發起抗議活動,包括在中環進行反緊急法遊行、在商場唱歌聲援中槍學生、罷食罷買藍店等。

延伸閱讀:香港十一多區衝突﹕警開六槍 一人中彈重傷

10月1日,何傳耀中學的曾姓學生遭到警察實彈射傷。中國官媒與港府先後表示,警員開槍乃是因警方受襲有生命危險,開槍合理合法。

羅法/夏立民/ 文木(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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