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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洩密案 二審定罪囚四月

2018年5月15日

台灣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案,二審改判有罪,判處4個月徒刑。法院認為本案並無關院際糾紛,非屬行使院際調解權,裁定馬英九洩密罪名成立。

Taiwan ehemaliger Präsident Ma Ying-jeou
圖片來源: Reuters/E. Munoz

(德國之聲中文網)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5月15日宣判,裁定馬英九將黃世銘告知的偵查秘密、個人資料、通訊監察資料,轉告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及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洩密事證明確,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判處4個月徒刑,容許以罰款代替,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可以上訴。

事源於2013年,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調查民進黨立委柯建銘和國民黨前立法院長王金平涉嫌關說案,案件未偵結之前,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兩次向馬英九報告此案,馬英九再指示黃世銘向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和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報告。

馬英九一直辯稱,自己是以總統身份依憲法執行職務,處理立法院長、在野黨立院黨鞭、法務部長、高檢署檢察長涉嫌集體關說司法。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裁決,認為總統有權在行政、立法捲入政治漩渦之際,行使職權維護憲政安穩,所以判馬英九無罪。

二審判決:不屬院際糾紛

高等法院審判長江振義在二審判決指,如果司法關說案涉及刑事不法,可以由檢察官偵辦;若涉及行政不法,也有監察院和檢察官評鑑制度可處理。況且柯建銘、王金平遭特偵組懷疑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也應當屬於國會倫理、自治,而非司法可以越俎代庖,所以裁決不屬於院際糾紛。

審判長表示,根據供詞,馬英九當時明知案件仍在偵查中,屬於刑事不法。而江宜樺等人也證稱當晚討論的結論是不干涉、不指導,可見馬英九並沒有行使院際調解權,也證明馬英九明知案件尚未偵結。而黃世銘提交的《專案報告一》,涉及柯建銘涉嫌教唆偽證、司法關說等案件,內容與五院職權無關。

至於馬英九被控在2013年年9月4日,教唆黃世銘向江宜樺洩密,高院認為事證不足,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而洩密案中另一名主角黃世銘,則在2015年被台灣高等法院定罪,判刑1年3個月,以罰款台幣45萬元代替,成為台灣史上第一位因刑案被定罪判刑的檢察總長。

因貪污案被判囚20年的台灣前總統陳水扁2015年獲保外就醫圖片來源: Reuters

歷來三位民選總統皆遭起訴

馬英九是台灣第三位遭起訴的前元首,他的前任李登輝和陳水扁卸任後也曾被檢察官起訴。陳水扁因涉及貪污案被判刑20年,三審罪名成立入獄,2015年獲准暫時出獄,保外就醫至今。李登輝則在2011年遭特偵組起訴貪污、洗錢等罪,但台北地方法院在2013年和2014年分別判李登輝無罪。

李芊/羅法(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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