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跳轉至内容
  2. 跳轉至主選單
  3. 跳轉到更多DW網站

黎智英涉嫌恐嚇記者罪名不成立

2020年9月3日

香港傳媒大亨黎智英被控在2017年維園六四活動期間涉嫌恐嚇一名媒體記者而犯下刑事恐嚇罪。本周四,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宣佈:罪名不成立。

Hongkong Jimmy Lai Medienunternehmer
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曾因涉嫌觸犯國安法被捕圖片來源: picture-alliance/AP Photo/V. Yu

專訪黎智英:我會與香港共存亡

05:10

This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the video element.

(德國之聲中文網)這起案件要追溯到2017年香港維園六四集會,黎智英涉嫌當時對《蘋果日報》的一個主要競爭對手《東方日報》記者爆粗口被控。不過警方在今年2月才對他提出指控。

在宣佈裁決後,穿著淺灰色西裝和綠色襯衫黎智英微笑著與在場的支持者握手。香港01報導,裁判官周四(9月3日)宣判裁決後,現場旁聽席中有人拍手贊好,散庭後黎智英不發一言便乘車離開。

香港01報導,這名《東方日報》記者表示,當時受到黎智英責罵,擔心自己被打,事後感到焦慮驚慌,並要見神經科醫生,並要服用鎮靜藥物。他否認報警是因為《東方日報》想找黎智英創始的《蘋果日報》麻煩,強調是因為害怕黎日後會加害他。報案的決定是自行作出。黎智英則否認,在當天威脅該名男記者使其人身遭受傷害。

據報導,裁判官裁決指,控方必須證明兩項控罪元素,才可裁定黎智英罪名成立,包括黎確實作出威嚇會使事主身體受到傷害、以及黎有意圖使其受驚。裁判官對事主症狀是否由本案直接或間接引致的後果表示有所保留。裁判官也指出,事發後該名男記者馬上繼續採訪拍攝黎,片段顯示距離相當接近,一個受到驚的人不會有如此表現。裁判官宣佈裁決時表示,男事主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多次迴避提問;相信黎只是在一時沖動下,失控地說出有關字句,故裁定黎罪名不成立。

2020年8月10日,黎智英遭香港警方逮捕,罪名為涉嫌違反國安法第29條中,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另涉及串謀欺詐及煽動罪,同時被捕的還有他的兩個兒子黎見恩及黎耀恩。之後,他以總額50萬港幣獲得保釋。

專訪黎智英:我會與香港共存亡

05:10

This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the video element.

 

文木 / 苗子(路透社等)

 

© 2020年德國之聲版權聲明:本文所有內容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如無德國之聲特別授權,不得擅自使用。任何不當行為都將導致追償,並受到刑事追究。

跳轉至下一欄 瀏覽更多相關内容
跳轉至下一欄 DW熱門報導

DW熱門報導

跳轉至下一欄 更多DW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