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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南海争议是否属于海牙仲裁法院管辖范围?

Rodion Ebbighausen2015年8月18日

海牙国际仲裁法庭近期将宣布,对菲律宾针对中国的南海主权争议仲裁案是否有受理权和管辖权。波恩大学国际法专家塔尔蒙(Stefan Talmon)在接受德国之声采访时警告说,对裁定结果不要有过高期待。

China Bauarbeiten auf Inselgruppe im Südchinesischen Meer
图像来源: picture-alliance/dpa

(德国之声中文网)德国之声:您如何评价管辖权问题?

塔尔蒙:争议本身具多层次。因此,难以笼统地说,海牙仲裁法庭对相关争议是否有管辖权和受理权。很清楚,某些争议点完全可以排除在外。领土主权问题或海洋划界问题,绝对不属于仲裁法庭管辖范围。但另有一些问题,属于边际范围,它们一方面与主权和海洋区域有关,另一方面又含有若干完全可能属于仲裁法庭管辖范围的成分。例如,关于某种陆地形式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定义的“礁石”还是“岛屿”。对某种陆地形式是否可以拥有海洋区域而言,厘清这一点具决定性意义。

而问题是:如何确定这些不同成分的主次轻重?专家通常称之为混合争议。法庭则必须澄清,不属于管辖范围的某争议部分在某种程度上“感染了”另一部分,从而使整个争议脱离法庭的管辖权。

德国之声:海牙法庭会在管辖权问题上给出一个简单的答案吗?

塔尔蒙:会有多种可能性。完全可以设想,法庭裁定,总体上不具管辖权。也有可能,法庭认为,只有部分管辖权。还有第三种可能性,即:法庭可以裁定,在审议主议题前,不能就管辖权问题做出裁定。这样,就有可能进入主程序,此后,法庭确认:我们没有管辖权。

德国之声:若仲裁法庭否认有审理权,是否还有通过司法手段处理领土争议的可能呢?

塔尔蒙:从原则上说,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某争议方从仲裁法庭的管辖权排除出的某部分争议可以进入调解程序。不过,在我看来,南海案不具这种可能性。因为,调解程序的前提是,相关争议是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才发生,而南中国海争议远在该文件生效前很久便已存在。这样,对菲律宾和中国之间争议的核心问题而言,海洋法公约不能提供法律途径。

德国之声:您怎么看,在参与解决南中国海争议方面,海牙仲裁法庭或国际法到底是否合适?

塔尔蒙:在成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员时,争议方已经承担了参与强制性解决争议机制的义务。也就是说,它们还在1990年代就带着期盼的眼光作出承诺,以国际法为基础解决特定的海洋权益冲突。因此,以我的观点看,原则上应欢迎并首先应考虑经由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波恩大学国际法专家Stefan Talmon图像来源: privat

这一争议的麻烦却在于,关于争议是否受解决争议机制管辖,对此,争议双方本身就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场是,相关争议无涉解决争议机制。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厘清有关这一争议是否属于该机制管辖范围这一问题,自然是对的。这便是目前在海牙所做的事情。

但是,这里还有另一个层次。如果某一方一开始就声明,不接受通过法院解决争议,那么,就会有一个问题:国际法还能发挥何种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法庭作出裁决,该方遵守这一裁决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不过,这并不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从一开始就不存在讨论法庭管辖权程序的可能性,因为,这一程序有助于澄清法律状况。而以厘清了法律基础,争议双方可重新进入谈判。

德国之声:您谈到了实施问题。如果有了法庭裁决,相关裁决获得实施的机会多大?

塔尔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有关于强制性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但并不涉及仲裁决定的实施。海洋法公约中未提供在有了仲裁决定后转向联合国安理会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只是针对国际法院的裁决才有,但不适用于仲裁决定。

德国之声:相关程序对争议方菲律宾和中国的国际形象会有何种影响?

塔尔蒙:一个国家当然必须留意自己在世界公众前的表现。不过,历史上,大国不遵守与其利益相悖的法院裁决的例子比比皆是。最好的例子是美国。1980年代,该国在国际法院输掉了同尼加拉瓜的一场官司,但迄今没有履行法院的相关裁决。

发生此类事件时,起初,媒体大量报道,但从长期看,还有别的许多因素对某国的公共形象扮演着角色。一个国家必须细加权衡。涉及本国利益的相关裁决越重要,当事国就越倾向于不履行对自己不利的裁决。

另外,我也不相信,会有一个确定无疑的裁决。更可能的是,会出现一个需要诠释的裁决。该裁决预计将不涉及相关争议中的那些大问题。

Stefan Talmon是国际法专家,目前在波恩大学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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