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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约束境内机构接受境外捐赠

2010年4月17日

2009年年底,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就境内机构接受境外外汇捐赠问题发布了第63号通知。这里提及的境内机构指的是中国的非政府组织。德国《星期五周刊》介绍了中国非政府组织面临的困难境地:

中国有不少关心艾滋病患者的非政府组织图像来源: AP

"从2010年3月开始,使用境外捐款只有在不违反中国法规、道德和社会公益的情况下,中国的银行才予以支付。同时,境内机构必须出示外国捐赠单位的经营执照、捐赠合同和表明捐赠单位确实为非营利组织的证明。

中国关心艾滋病患者的组织、北京'爱知行'负责人万延海说,'这是第一个文件,它正式承认,中国有从事非营利工作、为此获取捐赠的企业。'换句话说,这是首次确认人民共和国内有许多非政府组织。但是为了能够登记,它们并非以非政府组织的身份、而是作为企业在工商局注册。

迄今为止的做法是,一个组织想登记注册,必须由国家机构担保。也就是说,关心艾滋病患者的组织要找卫生局、环保组织要问环境部、教会服务组织要请示宗教局。由于这样的担保意味着额外承当责任,所以在一些敏感领域活动的非政府组织通常得到的答复都是'不行'。这样,它们只能走相对简单的一条路,按纳税企业在工商局登记注册。

如此看来,第63号通知甚至超越了仅仅'承认'这些组织的界限:如果一些企业在接受捐赠的基础上从事非营利工作,那么对它们也应该免除纳税义务。这对非政府组织来说完全有利,但万延海指出,通知规定,所有出示的文件必须经过公证处公证。谁又能为外国捐赠组织进行公证呢?还是象规定所说,中国任何一家银行都有义务严格审查遵守第63号通知的情况,银行是否会根据自己对'严格'二字的解释,使非政府组织无法开展工作呢?"

中国政府的新规定在各地的执行情况很不一样。例如,关爱智障人士的"慧灵"组织已有二十年历史,新规定没有影响该组织从银行提取境外捐款。而在河南从事一个农村项目的香港组织就无法提取美国一家基金会的捐款,因为它无法提供美国基金会的公证材料。《星期五周刊》最后写道:

"这一规定真能制止境外捐赠者赞助中国的非政府组织吗?要给予肯定答复,看来现在还为时过早。也许并不会发展到这一步,因为以公司名义登记的非政府组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向外国公司销售自己的'服务',从中赚钱。

中国沿海大城市中,有英国、美国和日本的银行分理处,它们不受中国国家金融控制,客户每天可以提取一万七千元人民币。此外,如果今后真的由信使带着装满现金的口袋通过香港入境,想必也不符合中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利益。"

摘译:王羊

责编:石涛

本文摘自或节译自其它媒体

不代表德国之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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